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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忘還3本漫畫 竟遭上銬帶警局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912667)

palmdeve 2010-12-08 11:26 AM

引用:
作者秋風之刀
手銬的部份未免也太誇張了,根本是柿子挑軟的吃 :tu:


會嗎..
若今天被拷的是男的...大家會怎麼說?

notee 2010-12-08 11:26 AM

引用:
作者秋風之刀
手銬的部份未免也太誇張了,根本是柿子挑軟的吃 :tu:

只要通緝
按規定可能是要上銬
這應該是標準程序
不過我不清楚

嗶雞 2010-12-08 11:30 AM

引用:
作者tsungyang
我雞婆代貼一下,另一串討論裡也有...
事主出來回覆了...
看完我的感想是...
原來那三本沒還漫畫是跟另外一家店租的啊 :flash:
不曉得那家店的老闆看到新聞照片會不會也跳出來提告,還是已經撐不下去倒了 :ase

轉自蘋果日報

Re: 女忘還3本漫畫 竟遭上銬帶警局

各位安,敝人是漫畫店老闆,也是報導中提告的受害人,我不知道蘋果日報的記者會不會來看留言,但我本人想在此說明,這篇報導完全沒有查證就亂寫,許多與事實不符:本店並不在內湖,對方借的是小說不是漫畫,還有本店在提告前打了相當多通電話,也通知其家人很多次,對方是惡意不還,並非忘記。我們有留言給她,跟她說我們要準備提告,請她趕快來處理,不要年紀輕輕上法庭留案底,但對方置之不理,我們也請其家人來處理,但她家人說她成年人,在外殺人也跟他們沒關係,不願處理,我們只有提告。期間開庭3次,對方都不到,審判長才派警...



如過這是真的.......

那個女的真是標準的草莓白目大學生了 :tu:

notee 2010-12-08 11:32 AM

引用:
作者luym0001
並不是說這樣就可以交代
法律上是符合送達規定就算
但實際上在不知當事人到底知不知道被傳喚的情況下
因為三本書這件事就要發通緝的必要性真的有那麼高
還是根本也不用管什麼比例原則
管你3本書、1本書、1隻筆什麼的通通發就是了 :confused:
如果是這樣的話,那政府必需要讓人民知道這件事的嚴重性,法治教育上要多加強才是...

其實如果您有路邊停車沒有繳的經驗就知道
本來假設是20元好了
你一直不鳥他可能變80元
你還是不鳥他可能會要你強制去監理所驗車
然後你還要繳驗車費和一些規費
所以其實政府一直都是在做這檔事
而且你從法律的觀點來講
侵占一隻筆和一百噸的黃金在本質上都是侵占
我覺得他考量的會比較偏惡性的地方
這則新聞雖然侵占的東西價錢不是很高
可是她一直不還
店家提出要求後還是一直置之不理的情況下我覺得惡性就跑出來了
假設你今天人家說你東西還我你說我等等還
然後過一分鐘後你真的還了
類似這樣的情況下我覺得才比較情有可原

luym0001 2010-12-08 11:48 AM

引用:
作者notee
其實如果您有路邊停車沒有繳的經驗就知道
本來假設是20元好了
你一直不鳥他可能變80元
你還是不鳥他可能會要你強制去監理所驗車
然後你還要繳驗車費和一些規費
所以其實政府一直都是在做這檔事
......

在刑法上有的微罪不起訴
輕的罰金,重的才徒刑
對財產權和人身自由還是有點差距的
對人身自由的侵犯應該要慎重一些...

notee 2010-12-08 11:53 AM

引用:
作者luym0001
在刑法上有的微罪不起訴
輕的罰金,重的才徒刑
對財產權和人身自由還是有點差距的
對人身自由的侵犯應該要慎重一些...

問題是
政府本身就這樣幹了阿
沒什麼微罪舉不舉
就像我先前講的
這是惡不惡性的問題
如果照您的邏輯
文具店搞不好都該收一收算了
因為一塊橡皮擦一和自動筆心才幾塊錢在賣
賣那麼便宜乾脆送人就好了不是?

我覺得要微罪不舉也要看當事人的犯罪態度
這個人被傳喚屢次不到
店家通知也不予理會
你覺得還是微罪不舉嗎?
欠人東西的一輩子就是欠
只要沒還就是欠
管你微不微罪

notee 2010-12-08 12:04 PM

補一下
一個人倘若借三本書借到要被通緝的地步
那表示這個人應該也滿爛的
講難聽點
如果你一直不去追究
這些書搞不好就變成是她的了(法律有追溯時效性的問題)

其實一個人若有心還
他跟你說會還就是會還
若沒心還
就算他說等一下就拿還你我勸你最好還是給他打個大大的問號比較妥當
被倒會說會還一直沒還的
實在是看太多了

惡蟲 2010-12-08 12:31 PM

刑法上的微罪不舉在訴訟法上應為職權不起訴處分,但是要做職權不起訴處分有幾個條件:

一、被告認罪:不論侵害法益大小,被告如果不認罪,檢察官不可能為職權不起訴處分。
二、被告道歉、賠償被害人損失:依犯行決定。
三、通常有告訴人的話,檢察官還需要問告訴人的意見。

本件被告既從未出庭,當然不可能有符合上述條件,除非有犯罪嫌疑不足的情況,檢察官不可能逕為職權不起訴處分,仍然需要被告到案後,被告認罪、道歉、賠償後才有可能職權不起訴。

所以先前被告未到案情形下,檢察官依法只有通緝一途,不然就只有直接依卷內證據逕行起訴,而本件被告在到案後只要賠償後店家同意不追究,檢察官仍可以給予不起訴處分。

larrychen 2010-12-08 01:47 PM

如果不被上銬帶上警局
那我會懷疑條子有瀆職之鹹.....

verychiang 2010-12-09 01:16 AM

匪未上銬刺死警 重判囚終身

沒上銬被批疏失,上銬被批執法過當
通緝犯一律上銬,維護自身安全比較實在....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4:1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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