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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lbout 2010-12-02 11:59 AM

台北的也沒比較好啊~~

誰衝綠燈的時候還會減速.....

chenyuan 2010-12-02 12:02 PM

引用:
作者Doubla A
檢察官是怎樣算出時速的 :shock:

引用:
作者Dragon cat
我比較好奇檢方怎知道當時速度有多少的?


在下粗略算法:ase :ase
v(速度)=s(位移)/t(時間)

s:實地測量距離
t:路口監視器取得

Phenix 2010-12-02 12:14 PM

引用:
作者小建
何不改支持對於惡行違規之汽機車駕駛重罰&嚴加取締? :think:
(例如酒駕、闖紅燈、逆向...)


汽車駕駛違規難道就少了?
全面對機車課重稅,對其他正常騎車駕駛又公平?針對性對單一交通工具課重稅又合乎公義?


坦白講 ∼ 台灣的機車太多了
我不是說汽車違規少 汽車其實也不少
但是以比例來講 ∼ 路上跑得機車數量要遠多於汽車吧

想要交通好起來 很大一部份要從管理下手
只是重罰我覺得只是治標不治本
因為總是會有人覺得說 沒那麼剛好被抓到的啦

輕機車在台灣每年還是一樣成長增加
如果不去壓抑這個成長的話就要有更好的管理辦法

我因為工作需要 一年總會去中國個幾趟
像是上海市 已經不發機車車牌了
為什麼?人這麼多,光管汽車已經亂的可以了
沒那麼多心力去管機車了

其實這追根究底 除了跟台灣人愛貪小便宜搶快的行車個性之外
駕照的把關作用流於形式
都有關連

但是這些要改變也不是那麼簡單的
但是比較釜底抽薪的作法就是先壓抑住數量的成長
如果不去作∼永遠也不會有改變

想想∼如果今天一張駕照的得到是困難重重
後續失去的代價很大
那麼今天路上的行車人都會比較謹慎一點吧 :think:

我知道我的想法可能有點太理想化
但是如果沒有進步的改變的話
這個社會就是正在慢慢腐爛

Dragon cat 2010-12-02 12:14 PM

引用:
作者sutl
該路口限速是多少?

慢這個字毫無意義,真要標示是要立新的限速標誌。

速限在某一路段就會有標示
沒有新的標示,就是維持該路段速度
就像我這裡,沒有聚落聚集速限是70,一但到了人口多及學校地上就會寫限速50..這一段過去沒再看到速限的話,就是要一路50
遇到較大彎道,地上會寫個慢字,就是叫你要放慢過彎,不是維持著50彎過去...
而且慢通常只是很短一段,像路口 平交道 彎道 學校...這些也不是非要限個速度才行..

sawatariaska 2010-12-02 12:15 PM

引用:
作者supermaxfight
高雄的號誌是照明用的 :laugh:


講的太白了啦~~
:laugh: :laugh: :laugh:

在南部被暗來暗去都是正常的阿~~ :laugh: :laugh:

aerocat 2010-12-02 12:16 PM

1. 非告訴乃論,並非一定得起訴,法律上有微罪不舉的規定。檢察官有不起訴,緩起訴的權力
2. 而且重點在有無過失,無過失者無責任。
3. 行為人有無違反注意義務,及有無預見可能性。所謂信賴原則係指行為人實施合於法令之行為時,有權信賴被害人或第三人應為正確與適當的行為,若此信賴屬於正當,則該行為人無須對行為結果負責。

4.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93 條,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
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三、應依減速慢行之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行駛。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及工程救險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

慢,要多慢,既然我國是罪刑法定主義,法律要有明確性。

5. 反過來說,如果你是那個撞死闖紅燈的人的家人,要自己花錢修車還要跑法院,那
你的心情又是如何。

esp002 2010-12-02 12:35 PM

引用:
作者Phenix
真的會覺得說,台灣應該對機車課重稅
因為路上交通會亂,說真的,很大一部份因素是因為機車(純粹個人觀感)


舉雙手贊成,政府應該補助機車昇等為汽車
敢保證,路上交通就不會亂了,不再會有車亂竄,因為•••
根本動不了,看你怎麼亂?

小建 2010-12-02 12:38 PM

引用:
作者Phenix
坦白講 ∼ 台灣的機車太多了
我不是說汽車違規少 汽車其實也不少
但是以比例來講 ∼ 路上跑得機車數量要遠多於汽車吧

想要交通好起來 很大一部份要從管理下手
只是重罰我覺得只是治標不治本
因為總是會有人覺得說 沒那麼剛好被抓到的啦

輕機車在台灣每年還是一樣成長增加
如果不去壓抑這個成長的話就要有更好的管理辦法

我因為工作需要 一年總會去中國個幾趟
像是上海市 已經不發機車車牌了
為什麼?人這麼多,光管汽車已經亂的可以了
沒那麼多心力去管機車了


台灣長久以來的大公路主義思想&道路規劃,加上不完善&高價的大眾捷運系統,以及油價上漲的問題,還有台灣地理地狹人稠的特性... 最後造成機車數量遠大於機車的結果!

這是人民針對行的自由選擇下的結果,該予以尊重。

另外,請不要再認為先進國家就該把機車消滅,只保留機車以美化市容等等的這種狹隘觀念。同樣都是私人載具,如此而已,請學會互相尊重。


引用:
作者aerocat
1. 非告訴乃論,並非一定得起訴,法律上有微罪不舉的規定。檢察官有不起訴,緩起訴的權力
2. 而且重點在有無過失,無過失者無責任。
3. 行為人有無違反注意義務,及有無預見可能性。所謂信賴原則係指行為人實施合於法令之行為時,有權信賴被害人或第三人應為正確與適當的行為,若此信賴屬於正當,則該行為人無須對行為結果負責。


您自己已經說檢察官要起訴的理由了!
1. 車禍造成一條人命喪生,算不算重大事故?還是微罪?
(是否成罪要法官最後裁決)
2. 重點在於無過失前提,今天肇事者檢察官能憑事故結果&肇事者單方面說詞就斷定肇事者100%毫無過失嗎?
(死人無法講話辯解)
3. 肇事者有無違法注意義務...
(雖未規定降至多少,但地上劃有慢的標誌,提醒已經到交叉路口;我們開車/騎車也不能假設其他所有用路人都100%不會違規吧?那是否該注意?)

所以就此事部分,小弟見解不變,也表達明確了∼
檢察官是該起訴,但最後判決由法官裁定;但初步看來,肇事者的責任相對是小很多的,我覺得一般法官應該會從輕量型或緩刑)

Phenix 2010-12-02 12:52 PM

引用:
作者小建
台灣長久以來的大公路主義思想&道路規劃,加上不完善&高價的大眾捷運系統,以及油價上漲的問題,還有台灣地理地狹人稠的特性... 最後造成機車數量遠大於機車的結果!

這是人民針對行的自由選擇下的結果,該予以尊重。

另外,請不要再認為先進國家就該把機車消滅,只保留機車以美化市容等等的這種狹隘觀念。同樣都是私人載具,如此而已,請學會互相尊重。
.

小建兄 我想你有點誤會我的意思了

我的意思是說 ∼機車的管理才是優先的
但是沒有要把機車消滅的意思

以管理代替重罰跟取締
這樣不論騎車開車的人才有安全完善的行路環境 :)

hugobossxzy 2010-12-02 12:57 PM

小建大已經說得差不多了,小弟要補充的是

1.過失致死的車禍案件,以不起訴處分終結的也不是沒有,然而那是在駕駛人全然沒有違反注意義務的情況下產生的。本案中駕駛人如果真如新聞所言,以大約50的時速前進而未減速,那就算有所爭議了,在這種狀況下,由法官再做一次裁奪也許會比較適當。

2.檢察官雖然有不起訴或緩起訴的權力,然而在架構上他還是比較偏向國家律師的角色,而不是一個終局的審判者。有民眾往生了,而肇事者的注意義務又可能引起爭議時,把案件起訴會保險一點,否則鬧大了,說不定會被質疑有上下其手之嫌。況且,一條生命的殞落,以不起訴三字終結,不是每個人都能下這種決心的...

3.在網路上發言都可能會被律師告了,在路上撞死人當然也可能被檢察官告,跑法院是避免不了了。真的沒辦法多言什麼,只能說這是社會共同生活的不確定成本。

4.請大家小心慢行,小弟在家附近騎車鮮少超過時速40,通勤就用大眾交通工具,或者招輛小黃,馬路實在太令人緊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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