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https://www.pcdvd.com.tw/index.php)
- 七嘴八舌異言堂
(https://www.pcdvd.com.tw/forumdisplay.php?f=12)
- - 販售 PS2 送片子 為反著作權法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903437)
|
|---|
|
做筆錄的時候你就錯了
本來沒要多送遊戲"是購買者要你給他的" 被送到看守所也很扯 不過這種釣魚看過好幾年了... 光榮的賠償金都很高比起sony幾乎沒民事求償差很多 三國的陷阱吧... 購買者特別提到三國遊戲可能就是....恩.... ------------------------- 連持有盜版都可能是有罪的..... 或許就像芝加哥電影一樣 法院也是另一套遊戲模式吧 |
引用:
和你說,小弟我在保x營區時,就去處理過好幾次"警x"的電腦 裡面一堆色情網頁 game 啦有的沒的。你以為警查很守法嗎!? 開玩笑他們也是人啦~~~~~~~~~~~ =========================== 至於 樓主,我只能說你太笨了。不管有什麼理由,只要是"台片"po上網,你就有事情。 你現在 只能請他們 不要海撈你了。 |
小弟五年多前 有賣掉1台PS2
ps2是有改過機的,是可以跑"燒"的片 我只敢賣 單機PS2一台(手把+主機+AV線+電源線+1片正版生死格鬥) 畢竟這種事情,可大可小. 對方有心要弄你,一片光碟就會被搞死了 |
哈欠...
樓主安安幾歲學生妹嗎(誤) 樓主幾歲(還年輕不懂事),是學生身份(學生有優待喔)? 如果樓主很幸運,沒有任何前科,也還年輕甚至是學生身份 經警詢、偵訊自白犯罪,並坦承認錯 加以是警察釣魚上鉤的,不會被認為是販賣行為(不是商家)且不是自己燒的 所以罪名上是著作權法91條之1第2項、第3項 之非法散佈光碟重製物罪,認定上又比91條重製輕一些(6月以上3年以下,比5年以下輕) 則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外,通常實務會以緩刑處理 常見為有期徒刑6月,易科千元1日,緩刑2年 如果樓主不是學生了,或是進入社會多年 雖然還是很有可能碰上宅心仁厚的法官給以緩刑 但可以進一步為: 1.和解,但要看著作權人在台有沒有代理人(商) 就我所瞭解,蠻多遊戲廠商在台灣是沒有正式代理的 而和解金通常都是隨便開,比如10萬、30萬之類 因為樓主不是販賣牟利 所以就算和解不成立,還是非常有可能換取緩刑 2.寫陳情狀(不論有無談和解) 自己寫就好了,請文字端正,文筆流暢 而且請在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時立刻以該聲請書案號寄至法院(會幫你併法院卷) 內容請表達確實認錯,希望法官給予機會 希望法官判處緩刑,願以義務勞務代替刑罰 (74條第1項、第2項第5款) 法官只要不是沒血沒淚或是剛好對盜版深惡痛絕 不然應該是可以換到緩刑的 |
緩刑?
就是緩刑期內沒有(得)撤銷之事由(75、75之1),即不處罰 但可同步處以74條第2項各款之處分 如果緩刑期滿未經撤銷是否不算前科? 你要聽實話還是謊話? 謊話就是,緩刑後,應移除該犯罪紀錄並不得作為之後加重(累犯)之依據 因此當緩刑期滿未經撤銷,警察跟法院應該要刪去該犯罪及審理或偵訊紀錄 你的人生記錄還是清清白白的 實話就是... 沒人去刪那些資料,警察看得到,法院也一清二楚 緩刑過一次,很難有第二次 74條第1項第2款??嗯...跟你說過了,這裡講實話 要好死不死犯一樣的罪,比如酒駕再酒駕 第二次酒駕的罪刑,就不見得跟初犯認定一樣了 很可能被認為是第二次酒駕 比如通常第一次可能是拘役50日,第二次假定2個月吧 那即使第一次受緩刑之宣告(或緩起訴) 第二次本應認為初犯,但依然是判二個月 甚至有法官特別不爽這種給你臉不要臉,給你機會不自愛的 直接賞你三個月 恩?所以呢? 請不要誤觸法網,或是當有緩刑機會就不要再犯(交通違規可以啦) 不然就是最好老爸...,最近抓得凶,大概也沒路用了 |
樓主應該是犯了 盜版散佈罪 最低本刑6個月
分享經驗談 我沒有請律師 之前本人在y拍販賣燒錄光碟一張 被日劇代理商盯上 釣魚下標 也是檢舉人(代理商)陪同警方來我家查緝 我不在家 所以無法以現行犯逮捕 等了約2個月 終於來了一張筆錄通知書 我就去警局作筆錄 我告知警察說 檢舉人之前就有打電話下標買東西 但是我已經退還金錢 警察說可以和解 但是因為我沒接受檢舉人之金錢和解(10萬元) 所以代理商就提告 警察就把此案移送檢察署 過了1星期來了訴訟文書 去開檢察庭 向對方道歉並陳述事情經過 還是沒和解 沒和解 檢察官就無法緩起訴 過了1個月 檢察官送來訴送文書 內容是 被告人有悔意 所以向地方法院申請緩刑 我以為沒事了 6個月後 地方法院進行簡易判決 塞林良的女法官不接受緩刑申請 (之前就聽說台南法院是全台灣最硬的 辦案最認真) 結果給我判了6個月有期徒刑 理由是我犯了散佈罪(網拍)+重製罪(燒錄)+圖利罪 不可緩刑但可以上訴(這個時間 還是可以和解) 原告人說不和解 就要刑事+民事提告 我沒和解就去上訴了 等6個月 開高等法院第一庭合議庭 一樣陳述經過 法官說你沒跟提告人和解喔?? 我說我經濟困難 無法給代理商和解金 法官就說 不和解就無法緩刑 但可以易科罰金 當時還沒有勞動役 不付罰金就要被關 我還問法官有關於民事訴訟的問題 法官說侵害的金額不多 所以不會賠很大 庭上我又主張已經賠償原告人金額 故不構成圖利罪 剛好那時阿扁總統特赦減刑 離判決日還有2星期前 我還是沒跟原告人達成和解條件(當時沒想到 去銀行貸款 先付和解金) 而且我已經先賠償侵權金額(原版的價錢2倍) 用存證信函寄給法官與原告人 所以原告人無法提民事訴訟了 最後判決書下來 3個月有期徒刑(折抵罰金9萬元) 我又跑去跟執行法官商量 分期付款 付罰金 最後才解決這件事 背了盜版前科 但法官安慰我說 這種輕罪前科真是微不足道 不要犯了性侵罪殺人罪就好 緩刑雖然沒有前科 但還是有法律訴訟經過紀錄(另類的前科??) 還是可以考公務員(法務除外) 所以別太在意前科這件事 哈哈 判決出來後1個月後 我逛3c賣場抽獎中了52吋液晶電視 (心理有點安慰) 又過了1年 我考上了公務員 生活一樣地爽 只是再也沒在網拍賣東西 誰知道 賣個二手東西 或許又有麻煩事找上門 :laugh: |
不知道有沒有人釣警察
專門放鴿子的... :laugh: :laugh: |
引用:
對不起,我笑了 :laugh: :D :yeah: :shy: -- 哇...民國96年的事啦 阿扁這個減刑,可爽了不少權貴阿 |
引用:
我說的是事實 被告期間 我看過很多判例 很多類似的案件 在別縣市都可以被告不出錢就可換來緩起訴與緩刑 唯獨台南法院不吃你這一套 :jolin: |
|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3:08 PM. |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