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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tl 2010-07-22 04:23 AM

引用:
作者千島雷禪
其次,「誹謗罪」的構成要件是:意圖散布於眾而指謫或傳述足以損毀他人名譽者
且以散布文字犯前項之罪者,刑度還會加重

就是因為毀謗罪,所以現在話可以亂講,被罵還可以告毀謗。

東西可以亂作,被批評就告毀謗。

毀謗罪是否違憲?

悠遊網客 2010-07-22 07:28 AM

看了網誌,那個豬排餐看起來不錯吃啊.
現在小孩好像對吃很挑,飛機的餐盒其實不錯吃,而且飲料可以點啤酒.不過中式餐盒對老人或老外口味剛好,對年輕人來說可能會覺得太鹹.

Happy_Cat 2010-07-22 09:15 AM

引用:
作者千島雷禪
...
其次,「誹謗罪」的構成要件是:意圖散布於眾而指謫或傳述足以損毀他人名譽者
且以散布文字犯前項之罪者,刑度還會加重

該部落格主把食記貼上部落格,算是意圖散布於公眾
過去已有判例,部落格不算是私下表示,如果大眾可得見,那就是公眾場合
而其指責或傳述亦足以傷害該店舖之商譽
因為看到的人一定會不想去那家店消費...

消基會早就講過,主觀感覺毀謗罪不成立,你就別在這裡恐嚇人啦!我倒覺得你犯了恐嚇罪.「恐嚇罪」的構成要件是:係以將來之惡害通知被害人,使其產生畏怖心為要件.

因為同樣的食物,有人覺得好吃或不好吃,是很正常的,你能說說榴槤難吃的人,都犯了毀謗罪嗎?笑死人 :laugh:

千島雷禪 2010-07-22 09:52 AM

引用:
作者sutl
就是因為毀謗罪,所以現在話可以亂講,被罵還可以告毀謗。

東西可以亂作,被批評就告毀謗。

毀謗罪是否違憲?

這麼嚴肅的問題你可以在三審都敗訴以後去聲請大法官釋憲
現在好像是到六六三號還是六六五號
如果你能再增加一條那一定很有成就感 :laugh: :laugh: :laugh:



引用:
作者Happy_Cat
消基會早就講過,主觀感覺毀謗罪不成立,你就別在這裡恐嚇人啦!我倒覺得你犯了恐嚇罪.「恐嚇罪」的構成要件是:係以將來之惡害通知被害人,使其產生畏怖心為要件.

因為同樣的食物,有人覺得好吃或不好吃,是很正常的,你能說說榴槤難吃的人,都犯了毀謗罪嗎?笑死人 :laugh:

這種事情就要看法官怎麼認定了
就像我之前講過的,如果你覺得不好吃那就應該當場客訴
如果店家不為消費者利益之保障,那麼將事實公佈於眾才算有理由
你現場不投訴還笑咪咪地到處照相,照得那麼高興,店家以為你吃得很滿意,回家又上部落格婊店家,這是怎樣?
這種背後捅刀的行為無論法律上還是道德上都完全站不住腳 :stupefy:

還有,我不是店家,在這裡也只是忠告
要知道,這種話不是我自己在亂講,之前就已經有人被告了
你自己去GOOGLE打「食記」、「被告」就可以找到相關訊息

其實作者被告關我屁事,又不是我要跑法院
我不是店家,也不是作者利益的相對人,用不著讓支持者跑來酸我
她高興就把那篇食記慢慢掛著等傳票好了,我還樂得看後續發展呢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小建 2010-07-22 10:04 AM

引用:
作者千島雷禪
就像我之前講過的,如果你覺得不好吃那就應該當場客訴

這種背後捅刀的行為無論法律上還是道德上都完全站不住腳 :stupefy:

不是每個消費者的個性都習慣於當下發作的... 這點,無所謂應該怎麼做與否的問題。

再則,事後整理好照片&思緒後發表感想,都得被說成背後捅刀?那是否都只能寫好的內容,只能寫食物有多好吃才行?

最後,目前該小男生&該餐廳同事有留言回應道歉了... 但就不知道該店家老闆或代表的人如何態度了... :think:

uynmas 2010-07-22 10:17 AM

引用:
作者千島雷禪
這麼嚴肅的問題你可以在三審都敗訴以後去聲請大法官釋憲
現在好像是到六六三號還是六六五號
如果你能再增加一條那一定很有成就感 :laugh: :laugh: :laugh:


...

你也算了,你說的就是沒道理嘛,講那麼多。 :stupefy: :jolin:

千島雷禪 2010-07-22 10:37 AM

引用:
作者小建
不是每個消費者的個性都習慣於當下發作的... 這點,無所謂應該怎麼做與否的問題。

再則,事後整理好照片&思緒後發表感想,都得被說成背後捅刀?那是否都只能寫好的內容,只能寫食物有多好吃才行?

最後,目前該小男生&該餐廳同事有留言回應道歉了... 但就不知道該店家老闆或代表的人如何態度了... :think:

你說的已經是法官對於法律適用的認定
你可以這樣主張,對方也可以舉反証加以推翻
不管你的主張再瞎,只要你敢講出來,法官就要根據客觀上的證據來加以判斷
學過法律的應該都知道,訴訟上的攻防沒有絕對的勝負
一切取決於攻防的技巧和法官的主觀心證
否則也沒有請律師或庭外和解的必要了

但是…這一切都不影響起訴
也就是說…如果餐廳老闆決定要提告的話
這些理由完全不妨礙部落格主因此跑去警局做筆錄和跑法院打官司
由其是還得在和解的程序中看著業者的嘴臉
相信我的話,社會人士的嘴臉沒有比較好看
沒有必要因為一時嘴快而委曲自己打上幾年官司
趕快把言論徹掉也比到時候為了和解而勉強自己忍氣吞聲發道歉文來得強
為了一個半個小時打出來的東西而纏訟數年,客觀上是絕對不划算的

當然最後還是要聲明,我不是會受這個個案任何影響的利害關係人,和業者及作者也都互不認識
只是站在一個看過很多網友被告的過來人立場,提出善良的忠告
我相信那些曾經被告過的前輩們,如果能夠重來一次的話,也不願意淌這種渾水…
接受的話對我不會有任何好處,愛聽不聽我也不會跑來咬你
反正又不是我被人家告,是吧 :D :D :D




引用:
作者uynmas
你也算了,你說的就是沒道理嘛,講那麼多。 :stupefy: :jolin:

另,有道理沒道理不是你我認定的,是法官
店家只負責告,我只是証明他會有告的意願及立場
還有,不用凡事都上升到憲法的高度
第一、憲法並不保障人民有不上法院的權利,上法院只是一個中性概念,並不算對權利的侵害
第二、等你走到憲法的層次,你早就已經打了十年八載的官司,打得全身傷痕累累、人老珠黃了,為了証明法律的對錯付出自己寶貴的時間,值不值得每個人心中都自有一把尺 :think:

搗藥棒捅玉兔 2010-07-22 10:59 AM

小建又在FG把妹 :unbelief:

機油小業務 2010-07-22 11:03 AM

一直很想說

"一般的"部落客在批評比較主觀東西的時候(如吃的東西)

是不是要先衡量一下自己本身的能力~~

即便是如梁幼祥 姚舜...等這類的評論家~~

在缺點的部份都是依照自己豐富的經驗給予批評~~

甚至提供改進的空間~~

而不是一股腦的批評~~然後就用"就是香料湯"這樣的字帶過...



至於回的員工就不用說了~~

沒有一點點所謂的職業道德~~

跟這兩天那個很紅的妮什麼可一樣的 :D ~~

小建 2010-07-22 11:14 AM

引用:
作者搗藥棒捅玉兔
小建又在FG把妹 :unbelief:

我不在那邊活動&發言許久了... :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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