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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級廢員 2010-07-13 08:32 PM

引用:
作者sazabijiang
照定義,這個小一的女生性侵了男同學。


刑法另有所謂的兩小無猜條款:

引用:
第 18 條 (未成年人、滿八十歲人之責任能力)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 227- 1 條 (減刑或免刑)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229- 1 條 (告訴乃論)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所以小學生做這些事是不會有刑責的.

sgfir 2010-07-13 09:22 PM

之前有個連署:主旨:一次傷害都不行:連署加重性侵兒童罰則法案

連署官網

官網的連署位置好像有變動過
不過沒改回來

之前有立委提案了...不過...內政部反對 :stupefy:

起司頭棕褲褲 2010-07-13 09:38 PM

引用:
作者shou1312
我倒覺的法條本身文字沒啥問題,比改甚麼性行為好多了
怎說呢?因為接合比性行為文字上更明確定義
甚麼叫性行為,行為到甚麼程度才算性行為?碰到?一公分?2公分?甚麼碰甚麼?或做甚麼?
非自願性?何為非自願?半推半就算甚麼程度?

接合,接在一起就算了
後者比前者清楚

我的看法是這樣,參考之

拿這句來說
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後半句或使之接合之行為。沒問題
前半句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
因為女性的性器無法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
所以這句話有先入為主認為男性是加暴者的可能
我是認為前句不妥

那個什麼非自願性的是我隨口說說、思慮不周
但是法條上直接歧視男性
不太對吧......

richman 2010-07-14 08:2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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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典汴太 2010-07-14 09:07 AM

引用:
作者sgfir
之前有個連署:主旨:一次傷害都不行:連署加重性侵兒童罰則法案
連署官網
官網的連署位置好像有變動過
不過沒改回來
之前有立委提案了...不過...內政部反對 :stupefy:

老實說有這樣的發展不意外,畢竟那些官....... :jolin:
不過對於這樣的結果真的深深感到悲哀!
看樣子還是得要有重要人士受到相同傷害政府單位才會有積極作為吧! :stupefy:

地海巫師 2010-07-25 04:24 PM

引用:
作者J6EJXJ4BP6
女童的父親趁母親外出工作時,在家中看A片,一時色慾熏心,竟然教導女童為父親****,事後父親還給女兒零用錢,
,警方懷疑女童受害不止一次。由於女童才七歲,對****的認知以為是好玩,因而在教室內,才會拉著男同學做出口交的動作。


什麼好玩= ="

女童是以為幫男生****就可以有錢拿啦

nx75828 2010-07-25 04:57 PM

引用:
作者PCDXD
非常贊同,可以發起連署嗎 ...... :laugh:


這種事也只能想想&講講 , 真要做就太認(天)真了.
最先出來78的不講都知道 , 應該是人"犬"團體吧.
除非受害者是他們自己家人! :o

千島雷禪 2010-07-25 07:25 PM

引用:
作者地海巫師
什麼好玩= ="

女童是以為幫男生****就可以有錢拿啦


男童:我把身上的錢都給你,你陪我玩好不好 :shy: :shy: :shy:

godgun 2010-07-25 08:43 PM

引用:
作者藍色&憂鬱
我終於知道你在指什麼了 你大概是在想插入說 現在已經改接合說

所以女性拿逼強暴男性 也是性侵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
女性以她的性器,強力使男性的性器進入女性的性器,並使之相接合,這種行為,是誰性侵誰?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9:3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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