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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踹人致死不算殺人?檢求無期法官只判9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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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之前有貼法條出來,好像不能判到死刑吧? |
因為很多人被殺,都和加害人不相識,也沒什麼怨恨問題。
所以那法官說的話,並不具體客觀的條件。 再來說,只因為嫌犯無持兇器,加之傷害的部位不是要害,就以此當作依據,也不 具體客觀的說法。 因為如果一個人是站立的情形下,你用腳去踹的話,可能就只會造成傷害而已。 但如果一個人倒地了,你還一直攻擊被害人,就以人的行為來說,那基本上就已經產 生了所謂殺人的犯意了。 為什麼說故意去踩是種殺人犯意呢?那無疑是現實中,任何踩踏行為都是極其危險 的,如果不小心踢到自家的寵物時,最多也只是輕傷而已,當直接踩到了,我想多 是重傷的,甚至於致死的。 而也因此,人的行為都會對於倒地的人,其行為有所顧及的,而一旦在明知這種 行為很容易造成他人死亡的情形下,你做了這樣的事,你能說他沒殺人犯意嗎? 人看到蟑螂,不是手去抓,而是用腳去把它踩死,我想多數人根本連想都沒想, 而只是自然的反應而已,但可以說因為人沒去想,就說人沒有殺蟑螂的犯意嗎? 我想雖然人沒有去想,但就其下意識來說,人是有犯意的,也因此客觀的來說, 人就算沒去想,而直接去踩死蟑螂,人是有殺蟑螂的犯意的。 如果對方是在站立的情形下被攻擊,那可以視為只是種傷害表現。 但對於攻擊一個倒地的人來說,我覺得那已經不是只限於一種傷害的表 現而已,而是種致人於死的作法了。 就簡單的想法來說,大家覺得不小心踼到小孩,或是不小心踩到小孩,那種行為 會讓你想到死亡的感覺呢? |
引用:
這個案子應該是判不到死刑(如有錯請指正),要扯到廢死似乎是太遠了。 而且廢死刑的論述跟死刑判決的容易與否關係不大。 |
引用:
有, 不作為殺人..... |
引用:
因為廢死有個重要的論點是"冤枉" 他們很喜歡舉蘇建和案為例 可是近年來這類刑案 似乎是檢方從嚴認定 而法官從寬量刑 請教一下 假設將來三審定讞維持九年半 他本身是假釋犯 會否把之前還沒報滿的刑期一拼加上去? |
:unbelief: 人命越來越賤了 :unbel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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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哪一條法律,有義務才有責任才會被處罰,沒有義務沒有作為的見死不救是沒有刑責的。 |
引用:
司法講的是無罪推定、罪疑為輕,不然構陷他人入罪將會是非常容易的事情。 如果以以上標準判斷,每一次的群毆幾乎都會變成殺人未遂,那可就不太客觀了。 高雄地方法院行政庭長李淑惠表示,「被告跟被害人他們彼此不相識,彼此也沒有怨恨被害人的舉止,也沒有激怒被告,他踹的部位是被害人右肩膀,並不是致人於死致命(頭部)的部位,所以我們也無法論處殺人的罪名。」 我覺得法官講得還是比較合理一點,踹右肩膀不會致命,要說這樣有殺人犯意無非是有罪推定。 |
引用: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槍殺內湖幼稚園老師的殺人累犯也才無期而已....... :jolin: :jolin: :jolin: :jolin: :jolin: |
引用:
以後殺人犯乾脆說,我怎麼知道把人砍成18段他會死 法官:犯人只是想把人砍成18段,沒有殺他的意圖,所以判重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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