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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原來勞基法第二十六條是寫好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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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我工作上的東西單價不低, 都是以K計算的, 這樣算來, 可能一個月的薪水都不夠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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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玩意鬧到法院 99% 資方輸 如果是勞方集團有份那就還有一招 寄黑函到勞委會… 這和寄到勞工局有何不同? 第一:勞工局要檢舉人姓名才受理,勞委會不用。 第二:勞委會會發文勞工局去貴公司查,因為要回文報告、所以勞工局一定要查。 第三:結果不滿意就多發幾次黑函、勞工局受不了就會對資方開罰。 第四:如果不要黑函、可以要求公務員保密檢舉人身份(因為是勞方集團受害、沒有必要只查你一個) 第五:如果這種情況下有哪個白目公務員敢洩露檢舉人身份、導致你失業,可以申請國家賠償,請該員養你一輩子。 :D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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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的確!! 上次我打去健保局問事情, 北中南得到的都是不同答案 :jol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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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如果這種情況下有哪個白目公務員敢洩露檢舉人身份、導致你失業,可以申請國家賠償,請該員養你一輩子。 請問這有明文規定嗎?..還有要如何查出是誰洩露檢舉人身份!?台灣官方不就是最擅長踢皮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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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如因故意或過失洩漏職務上應保密之秘密,致使第三人權利受到損害,第三人得請求公務員賠償其損害。(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公務員之侵權行為責任)。 洩漏案件合於國家賠償規定之賠償要件,被害人得請求國家賠償,而國家如因公務員洩密之結果受有損害,當亦得依法向該公務員求償。 勞工局的檢查員本來就有保密的職務義務 違反職務義務導致傷害到勞工權益、本來就可以申請國賠 怎麼抓到太細節…我只能說重點在什麼地方,其它要靠自己努力 不要連機會就在眼前還白白放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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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覺得應該成立屬於勞工的聯合公會,目的就是為那些受到雇主欺壓的,來強制資方給予應有的待遇,還有順便幫勞工打官司,不只是告資方,連同沒作為的勞工局跟勞委會一起告,這樣公務員才會變得積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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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flash: :flash: :flash: :flash: :flash: 事實上這些地方性的公家機關真的會洩密檢舉人個資... 該說有意還是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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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她已經早跟老闆說不幹啦!離職發薪水那天還敢扣人家薪水!所以我才不爽........! 然後我跟勞資爭議諮詢服務07-8133980...07-5885727詢問! 得到的結果居然是可以扣人家薪水!我更不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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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國賠不一定是當事人賠,可能由該機關賠 另外他是不可能養你一輩子的,你要國賠要提出具體損失,你總不能說我因某某狀況被開除,即喪失工作能力,國賠審核也是公務機關審核,自己人從寬處理,有賠就偷笑,你想得太美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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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基法第二十六條(預扣工資之禁止)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內政部七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臺內勞字第二七九九一三號函 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所稱「預扣」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發生前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在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之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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