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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健保 擬納入大陸特定醫院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870572)

iorittn 2009-09-29 11:13 PM

引用:
作者Lisa Hsu
很多台幹在台灣領薪水扣健保費,卻因人在大陸不能使用,此項措失應屬合理

老實說......
健保這種東西在原本意義上也不是付了就一定要用

Ming 2009-09-29 11:37 PM

引用:
作者Lisa Hsu
其實看醫界網友發言反對,不難看出可能原因

1.吵美日高所得地區為何不比照辦理:美日醫藥費昂貴,以低所得國家健保支付,不可能因應.

2.大陸所得低,醫藥費較台灣便宜,健保支付不會造成重擔.

3.有繳稅與健保費的台幹,如果重大疾病回台灣就醫,健保局支付較高.如果在大陸就醫,健保局支付較低.但台灣醫院將面臨競爭.

所以類似波蘭醫師搶飯碗的戲碼又上演了 :think: 台灣醫師真沒自信啊!

GREAT GREAT CHINA阿~~~~~~~~~~~~~~

:laugh: :laugh: :laugh:

dogcccrrrwhh 2009-09-29 11:46 PM

引用:
作者s953812
越南的所得比大陸低,醫藥費比大陸更便宜,健保支付更不會造成重擔.
台商去越南的也不少
為何不納入越南的醫院?



越南跟台灣會統一嗎??
不會麻
大陸跟台灣會統一嗎??
現在不就是在磨合
:laugh: :laugh:

willism 2009-09-30 12:34 AM

是在中國工作者可拿單據申請補助,還是台商開的醫院可請領健保給付?

如果是後者,那算了吧…

永裕 2009-09-30 12:58 AM

[QUOTE=aston]這個政策只不過是為了要幫大老解套,是勢在必行的政策,吵了也沒用。

連戰核心幕僚徐立德上海買醫院 嘉惠台商 (http://zhgpl.com/doc/1004/0/9/1/100...docid=100409186)
以下恕刪....
說真的看到這些政客在通過某些自肥法案時會想...
難道真沒有現世報嗎 :stupefy:
算了不想造口業 :jolin:

eloha99 2009-09-30 01:27 AM

反正到時候又搞到建保破產
唉唉唉叫
又要增加保費之類的,加稅!
這麼窮了,還要這樣搞喔

Raistlin 2009-09-30 01:34 AM

引用:
作者Lisa Hsu
其實看醫界網友發言反對,不難看出可能原因

1.吵美日高所得地區為何不比照辦理:美日醫藥費昂貴,以低所得國家健保支付,不可能因應.

2.大陸所得低,醫藥費較台灣便宜,健保支付不會造成重擔.

3.有繳稅與健保費的台幹,如果重大疾病回台灣就醫,健保局支付較高.如果在大陸就醫,健保局支付較低.但台灣醫院將面臨競爭.

所以類似波蘭醫師搶飯碗的戲碼又上演了 :think: 台灣醫師真沒自信啊!


建議所有國民所得比台灣低的國家, 只要有台商在就應該比照辦理!!
應該不會花太多錢吧...

第3點... 本日最好笑... :D

Elros 2009-09-30 02:06 AM

引用:
作者willism
是在中國工作者可拿單據申請補助,還是台商開的醫院可請領健保給付?

如果是後者,那算了吧…

如果是前者 目前已有相關施行條例

不過申請範圍有限且有最高申請金額上限
(金額上限每年依國內醫學中心每季的平均費用為標準做調整)

另外如果你是申請大陸地區的醫療費用需有大陸公證機關認證
(對有心人士來說這並不難弄到)


引用:
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 (民國 89 年 08 月 30 日 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全民健康保險 (以下簡稱本保險)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辦
法規定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一、本保險施行區域內,因緊急傷病不克前往本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
必須於附近非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急救者。
二、本保險施行區域內,因情況緊急不克前往本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分娩,
必須於非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分娩,或延請合格醫師或助產士接生者。
三、本保險施行區域外 (包括國外及大陸地區) 發生不可預期之傷病或緊
急分娩,必須於當地醫療機構就醫或分娩者。
第 3 條
前條第一款所稱之緊急傷病醫療範圍如下:
一、急性腹瀉、嘔吐或脫水現象者。
二、急性腹痛、胸痛、頭痛、背痛 (下背、腰 痛) 、關節痛或牙痛,需
要緊急處理以辨明病因者。
三、吐血、便血、鼻出血、咳血、溶血、血尿、陰道出血或急性外傷出血
者。
四、急性中毒或急性過敏反應者。
五、突發性體溫不穩定者。
六、呼吸困難、喘鳴、口唇或指端發紺者。
七、意識不清、昏迷、痙攣或肢體運動功能失調者。
八、眼、耳、呼吸道、胃腸道、泌尿生殖道異物存留或因體內病變導致阻
塞者。
九、精神病患有危及他人或自己之安全,或呈現精神疾病症狀須緊急處置
者。
一○、重大意外導致之急性傷害。
一一、生命癥象不穩定或其他可能造成生命危急症狀者。
一二、應立即處理之傳染病,但不包括依法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者。
一三、二天連續假日期間發生之突發性病痛或創傷。

第 4 條
(刪除)
第 5 條
保險對象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應自急診、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六個
月內辦理,逾期不予核退。但遠洋漁船船員得自出海作業返國之日起六個
月內提出申請。
第 6 條
保險對象合於第二條規定之醫療費用,依下列標準予以核退:
一、發生於本保險施行區域內之核退案件,由保險人依本保險醫療費用審
查、支付及自行負擔費用等有關規定辦理核退。
二、發生於本保險施行區域外之核退案件,由保險人核實給付。但申請費
用高於其急診、門診治療日或出院之日前一季本保險支付特約醫學中
心急診每人次、門診每人次、住院每人日平均費用標準者,其超過部
分不予給付。屬保險人所訂論病例計酬或定額給付案件,申請費用高
於本保險支付特約醫學中心之費用標準者,亦同。
前項有關核退費用之標準,由保險人定期公告之。
第 7 條
保險對象於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時,應檢具下列書據由投保單位向其所在地
之中央健康保險局分局申請:
一、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
二、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其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如有遺失或供
其他用途者,應檢具原醫療機構加蓋印信負責證明與原本相符之影本
並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
三、診斷書或證明文件,如為外文文件時,應檢附中文翻譯。
四、保險對象於本保險施行區域外遭遇傷病或分娩,應出具當次出、入境
證明文件影本或服務機關出具之證明。
五、遠洋漁船船員應出具身分證明文件及當次出海作業起返日期證明文件

第 8 條
計算核退本保險施行區域外遭遇傷病或分娩之醫療費用時,有關外幣兌換
匯率基準日,以申請日之該外幣平均兌換匯率計之。
第 9 條
申請核退醫療費用之案件,保險人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核定,並
將核定結果通知保險對象或其法定代理人。
下列期間不予計入前項處理期限:
一、所附證件不齊經保險人通知補件者,自通知補件之日起至補件送達之
日止。
二、基於審核需要經保險人向醫事服務機構調閱病歷者,自通知調閱之日
起至病歷送達之日止。
第 10 條
保險人為辦理醫療費用核退業務,對各項證件得向有關機關查證,如發現
有不實情形,除不予給付外,並得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辦理。
第 11 條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Fcode=L0060005

alpha 2009-09-30 03:34 AM

真的是瘋了, 在國外搞這什麼鳥? 老老實實把中國當外國就好了, 貪什麼互惠, 屁啦! 買賣騙認識, 交相賊下場更慘~ :jolin:

scottchang 2009-09-30 04:10 AM

就一個相關從業人員來說,台灣自己本身已經無法去做有校的稽查跟控管,例如用藥,人頭的問題,今天又授權到大陸去,真的,你該怎麼稽核?

有時候建X局的人來對得很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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