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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教一下懂法律的朋友 關於三審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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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謝謝各位夥伴提供的資訊 站上真的是什麼人才都有 :yeah: |
what, 九審! :sh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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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審、二審法官被上級法官判定引用條例錯誤會不會對其考績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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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正在打官司,提供一點實務經驗給各位吧
案由:我去年遭台籍同事毆打,告對方傷害。地點在大陸某城市
1.不要去警察局報案,警察就是推拖拉而且不懂法律,警察只會開單抓酒測幫忙抓**臨檢而已。 2.直接向被告戶籍地的地檢署按鈴申告,按鈴之後會有法警來帶你然後受理報案,之後交由檢察官進行偵訊,就將事實與證據提交給他就行了。 3.先後開了兩次偵查庭,被告只到了一次。之後檢察官要求雙方調解,調解地可由雙方自由選取,再找一個雙方都同意的地點就行了,但以地檢署縣市為限。 4.第一次調解不成,案子發回給地檢署,我原本以為檢察官會再開一次偵查庭,結果檢察官逕行起訴被告傷害。 從按鈴到檢察官起訴費時五個月,由於這不是重傷害案件,檢察官請求簡易判決 5.起訴之後案子移轉到地方法院,開庭那天前半小時法院已經先排了一個調解庭(可去可不去,無強制性),一樣調解不成。原告被告一起直接轉去刑事庭進行言詞論辯。當天即結辯 6.我國法律規定言詞辯論結束後兩個禮拜之內宣判,所以我得到一個被告被判處拘役35天的判決可易科罰金每天一千元。 (很多 人以為簡易法庭的簡易判決是不可上訴的,這是錯誤的認知。簡易法庭和一般法庭的判決在效力與程序上並無二致,差別只有在犯行輕重和刑度上的長短而已) 我和被告都沒有在判決之後10天內(不是收到判決書10天內喔,所以實際上大概只有八 九天左右)提出上訴,所以被告以一審拘役35天判決確定。 在同一個刑事庭開庭時,我另外提出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在我收到刑事判決書時,由於承審法官認為民事訴訟的賠償金額需要再行辯論,所已將民事賠償的部分再移轉到另外一個民事庭去處理。 7.民事庭開庭已經距離我按鈴之後9個月了,目前正在等宣判。 問題: 1.在大陸地區觸犯我國民刑法有管轄權的問題嗎?在我按鈴之前,我曾詢問過海基會的律師,答案是肯定的。只要都是台灣人在大陸地區(除港澳以外)觸犯民刑法,台灣的司法機關都有管轄權。不受刑法第七條的限制。 2.要不要請律師?我個人從頭到尾都沒請律師,訴狀自己寫(其實只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書是我寫的),被告倒是在檢察官起訴之後請了兩個律師。 3.民事訴訟的裁判費問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告向被告要求民事賠償時,須向法院支付每一萬元/109元的民事裁判費。但是如果是因為刑事訴訟所引發的民事賠償,這筆裁判費就不用付了。所以我從按鈴之後到現在一毛錢還沒花到,交通費到是花了不少就是。 4.證據要準備好。法院是看證據的。我在決定提告時,還特別跑一趟大陸去做文書驗證,因為大陸地區的病歷文書並須經過大陸地區的公證單位和台灣海基會認證通過之後,台灣的行政與司法單位才會認可其效力。 感想: 打官司很耗費時間、精力與金錢,能夠和解最好。但是像我遇到這種打死不認錯也不願意花錢消災的被告,只好告到底了。 司法院網站有各類文書範本可以下載,找律師也是這樣寫的,有錢找律師當然可以找律師代工 ,沒錢找律師就下載之後將你知道的事實盡量寫出來就行了。 http://www.judicial.gov.tw/index.asp (左側的下載中心連結/書狀參考範例) |
大家都講得很好,小弟也有一陣子呆過法院,只是對某些上級,有著不能說的秘密,另外訴訟制度也有網友分享在此小弟就不多加論述 :think:
雖說各國的制度並不相同,我國法律早期都是從德,法國及日本等先進國家學習過來,聽老師說我國刑法還是日本人幫我們作的(我並不確定 :stupefy: ) 我倒是覺得英美體系的挑選法官制度,可參考一下 他們的法官是都要擔任律師或檢察官20幾年以上,有一定聲望的人才能擔任法官,或透過投票制度來選任,畢竟有擔任過律師,檢察官之後,在擔任法官時,必較客觀,公正,瞭解律師,檢察官的在訴訟官司的立場 |
把證物喇叭呈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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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正案更11審
邱和順因陸正案活到現在,還要求無罪,但早該因殺害分屍柯洪玉蘭槍決了! |
推薦一本書--流浪法庭30年
作者藉由一件纏訟二十多年的官司,抽絲剝繭介紹我們整個司法制度裡面荒謬之處。法院的運作並不像我們想像的那樣公平正義,可以找來看看。 http://www.google.com.tw/search?hl=...3%95%E5%BA%AD30 |
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
近日來,「妥速審判」議題在新聞媒體及學界不斷成為焦點,司法院曾發佈推動「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之新聞稿,針對民間及學界的吶聲,給予善意的回應,其新聞稿之主要內容如下。
民國98年5月14日正式簽署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在這之前,98年4月22日總統公布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條規定,聯合國1966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而該公約第14條第3項第3款規範刑事被告受審之時間不得無故拖延;另第9條第3項明定對於人身自由受拘束者,有權在合理時間內受審判或被釋放。 不僅如此,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446號、第530解釋,已一再宣示人民享有受法院公正、合法及迅速審判之權利。因此,保障人民有受公正、合法、迅速審判之權利,亦屬我國刑事被告的基本權之一。 有鑑於妥速審判已成人權議題之普世價值,為順應人權保障之世界潮流,與國際接軌,催生一個有效率、有品質的司法,為刻不容緩之議題。司法院已研擬「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並為使草案更為周妥,其更進一步規畫舉辦6場「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公聽會」,希望透過各界參與,傾聽各界意見,藉以集思廣益,以為推動改革及立法之參考。 不僅如此,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446號、第530解釋,已一再宣示人民享有受法院公正、合法及迅速審判之權利。因此,保障人民有受公正、合法、迅速審判之權利,亦屬我國刑事被告的基本權之一。 上開「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其制定要點如下: 一、立法目的在保障人民於訴訟上有受公正、合法、迅速審判之權利 二、裁判需迅速、妥適,程序需公正適切。 三、參與訴訟程序之人需依誠信原則行使訴訟程序上之權利,不得濫用。 四、揭明應落實準備程序,行集中審理。 五、被告在羈押中之案件,應以優先且特別迅速之方式連續開庭審理。 六、案件自繫屬已逾一定期間仍未能判決確定,法院於審酌相關事項後,得 以裁定駁回起訴之結案機制。 七、案件自繫屬已逾一定期間,且經最高法院數度發回者,最高法院之特別 審查機制。 八、揭明因檢察官、辯護人之事由,致妨礙訴訟程序進行之處理機制。 九、為達妥速審判之目的,其他機關的配合義務。 十、為妥速審判及保障人權,國家應建構有效率之訴訟制度及支援此一目標 之體制及環境。 十一、為促進妥速審判所必需,司法院得訂定訴訟規則。 十二、自訴案件準用本法之規定。 另外,司法院為落實妥速審判,亦劍及履及地規劃人力補充、研究制度革新、鼓勵法官精研法學,充實自我,並對辦案法官提供行政支援,力求提昇審判之品質及效率,舉其犖犖大者如下: 一、成立審理金融案件及社會矚目案件之專業法庭及專業的智慧財產法院, 並繼續充實專業法庭的專業能力。 二、增加司法輔助人力,例如考選培訓專業司法事務官,提供法官專業的協 助。 三、建議權責機關新設專業鑑定機構及改進現有鑑定業務缺失,建立鑑定業 務的標準流程。 四、繼續推動刑事上訴制度的改革,建構金字塔型的訴訟制度。 五、結合學術界的力量,建置司法智識庫,讓法官在審理比較新的法律問 題、複雜專業問題時,可以參考,增進裁判的效率與品質。 六、繼續補充必要的人力、物力,如實施案件流程管理,善用司法事務官、 書記官、法官助理等配套人力及其他行政措施,以提昇案件審理的效 率。 目前法官所承審之案件量過大,其所面臨的實務困境及負荷,眾所皆知,但人民無法忍受案件繼續在法庭流浪所承受的煎熬,亦為事實。為兼顧二者,現階段司法實務需求的「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期能一方面繼續鞏固各種有效落實妥速審判的基本配套措施,支持法官維護人民的訴訟權並改善現有的審判環境,一方面藉由法案的討論研商,喚起司法人及全民對妥速審判的認知,思考正義的價值,並瞭解妥速審判目標的達成,需所有參與訴訟程序的人共同努力。 |
引用:
美國關於失控陪審團的電影也是很多,真的讚揚陪審團的電影好像不多? 就像民主選舉制度也是問題一堆一樣,但我覺得精英制度反而更容易出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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