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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rvana 2009-09-24 06:02 PM

引用:
作者24cc
首先最好是公眾人物的事情

例如你說陳水扁,馬英九治國無方

這樣就可以

講私人的話,你要舉證,假設你說誰很醜,你得證明他真的醜

沒有告成功,誰都可以提告

只是不想經歷冗長的法院程序

我沒錢請律師耗

其實你要是把藥廠與藥的名稱拿掉,
請網友自己注意的話,就不會被他們抓到把柄。

sp004697 2009-09-24 06:02 PM

帳號居然還是2003的耶

加油呀,其實我認同從科學的角度來分析
台灣就是太缺一個 機構是為小老百姓發聲的
而且也沒有一個公家機關敢站在車輪前,抵擋大公司前進
唉......
不過我還是希望你不要再灰心,勇於事事

24cc 2009-09-24 06:07 PM

當然是老屁股

24cc轉址歷史很久了

引用:
作者nirvana
原來也是老屁股...哈哈哈
加油哦!
廠商越是這樣我們越是看不下去。
雖然現在才知道你的網頁,
不過會多轉寄給朋友過去看。

sutl 2009-09-24 06:07 PM

引用:
作者nirvana
其實你要是把藥廠與藥的名稱拿掉,
請網友自己注意的話,就不會被他們抓到把柄。

會講話的話,就算寫上藥廠跟藥名也不會有事。

24cc 2009-09-24 06:09 PM

對呀

不過當時疏忽了

只是拿掉這些資訊

有些人就會不知道講啥

也失去教育的意義


引用:
作者nirvana
其實你要是把藥廠與藥的名稱拿掉,
請網友自己注意的話,就不會被他們抓到把柄。

24cc 2009-09-24 06:11 PM

我在網路界很久了

當初yam連自己的網址都沒有咧

引用:
作者sp004697
帳號居然還是2003的耶

加油呀,其實我認同從科學的角度來分析
台灣就是太缺一個 機構是為小老百姓發聲的
而且也沒有一個公家機關敢站在車輪前,抵擋大公司前進
唉......
不過我還是希望你不要再灰心,勇於事事

Lisa Hsu 2009-09-24 06:15 PM

從網路上找到:<民事裁判>善意發表「可受公評」之事

而刑法第三百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者,不罰。」

而這裡又說:一般而言,凡涉及國家社會或多數人之利益者,皆屬之。補鈣藥品已涉及多數人利益了。

至於證據,叫小老百姓去查,實在很困難。檢調單位才有權查大統公司與醫生們的資金往來與通聯記錄等等。但現實往往是有權的檢調單位不動,要小老百姓拿出證據來 :cry:

Kuocc 2009-09-24 06:21 PM

一樣身為藥師,我並不想站在哪一邊,只是想請某些藥師捫心自問,是否自己關在自己的象牙塔裡太久了,關於藥物的治療,關於藥物本身的知識,甚至關於許許多多的新藥物新療法是否有去鑽研過,唸過多少PAPER來可供自己佐證,來證明發表的言論裡涉及到專業的部分並非屬於臆測更甚至是推論,而是有實際的臨床觀察或者科學證據可供證明...

該藥廠的作法固然可議,但是身為專業人員,對於自己的言論是否也更該謹言慎行...

很多時候,非自己專業領域的東西,不是上網GOOGLE一下,不是與同業朋友閒聊一下,也不是自己想當然的,就表示那就是對的...

我們都知道開刀找外科不會去找內科,同樣的你要換肝移植也不會去找換關節的權威來看,因為術業有專攻,那憑什麼只因自己是藥師,就對於藥物的治療可以下近似結論的定奪!

我拜讀了網站上講到關於肺癌治療這一塊,看到了標靶治療這一部份,拜分子生物學、基因工程與製藥科技的突破,這一塊才有十足的長進,但是還仍是十分不夠,因為光是一個癌細胞裡面就有許許多多不同的細胞型態與蛋白質左右著治療與疾病進程的因素,這一部份該如何治療與治療效果連醫師都不敢說的準,只敢就許許多多的臨床試驗所建立的起科學根據來幫病患做最大可能,最有希望的治療計畫,而為何我看到在網站上的言論試圖將將此導向為藥廠與醫師的陰謀論!?

就像該藥師提到乳癌的這一塊,新的標靶治療藥物對於HER2基因過度表現的患者希望較大,同樣的較大不代表絕對,就有機率上的可能性,而這機率上的可能性裡面又有分HER基因帶的是2價還是3價,或者是癌細胞型態的不同等等,此外3價的患者預後與藥物治療本來就較差一點,我不知道鴻海老闆前太太是哪一種狀態所以無效,但是比起該網頁上提到"當然有些特殊的病患,例如鴻海的老板娘對於這種治療卻無反應,是相當罕見的病例"....我不敢苟同

但這表示只是現在的科學還能力不足以再細分再追下去,不代表這叫"罕見病例",專業最可怕的地方在於不專業而裝的專業...如果這個患者有機會一搏,卻因似似而非的言論放棄治療,這不是救人,是害人!

TRG-pro 2009-09-24 06:25 PM

引用:
作者Lisa Hsu
從網路上找到:<民事裁判>善意發表「可受公評」之事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article_id=700)

而刑法第三百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者,不罰。」

而這裡又說:一般而言,凡涉及國家社會或多數人之利益者,皆屬之。補鈣藥品已涉及多數人利益了。

至於證據,叫小老百姓去查,實在很困難。檢調單位才有權查大統公司與醫生們的資金往來與通聯記錄等等。但現實往往是有權的檢調單位不動,要小老百姓拿出證據來 :cry:


你以前在網路上宣稱我是愛賣藥的醫師,查證過了沒? :o :jolin: 呵呵~

Lisa Hsu 2009-09-24 06:51 PM

引用:
作者Kuocc
...一樣身為藥師,我並不想站在哪一邊,只是想請某些藥師捫心自問,是否自己關在自己的象牙塔裡太久了,關於藥物的治療,關於藥物本身的知識,甚至關於許許多多的新藥物新療法是否有去鑽研過,唸過多少PAPER來可供自己佐證,來證明發表的言論裡涉及到專業的部分並非屬於臆測更甚至是推論,而是有實際的臨床觀察或者科學證據可供證明...

這部份我倒覺得應抱著開放的心態。

論文翻起來,同一件事可能有好幾種看法。未必誰說謊,不同人種、氣候、飲食、生活習慣等等,就會造成不同結果。只拿著對自己有利的論文,開口就要別人閉嘴,我認為太超過了,也妨礙了學術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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