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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會新聞三則]請不要遺失您的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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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真的有這塊地,要是是你們地的話 不就虧大了 權狀沒了,可以去補發啊 再來地上物的話,看有沒有設定地上權 有的話看是設定幾年 要是沒有的話,是被侵佔建的話 雖然之前的有關財產請求權的時效消滅已完成 可是你們還是可以主張 民法767條所有物請求返還請求權 物權 依據大法官會議解釋107號、164號 有登記的土地是沒有消滅時效適用的 也沒有佔有多少年自動取得的適用 只有沒有登記的才有適用 |
引用:
郵局要辦存款證明一定有身份證才行.. 存戶本人親自臨櫃,有存簿,有印鑑,就是剛好沒帶身份證.. 有駕照證明不行,健保卡也不行... :unbelief: |
目前遭受爭議的案件,就是詐騙集團利用他人的帳戶做為人頭匯款使用
另外加上在臺雇用車手領款以逃避追緝 而因為過去在實務上,有大量的案件顯示這些人頭帳戶通常都是自願交出的 管道可能是看報紙上的小廣告或是在路上為人搭訕後交易賣出 而這些看小廣告賣出或出租帳號跟個資的(通常只要帳本、提款卡)費用以萬元內為主 是以當面交付個資並現金的方式與同在台灣的人交易(我個人懷疑不是單純車手) 但是這些人極難遭到查緝(連抓到車手機率都不高) 又各位應該知道現在要到銀行辦理一些事項,認定上已經較過去嚴格了 雙證件、本人臨櫃才能辦理,包含補辦金融卡或是臨櫃取款 各位可以試想一下 1.除了極少數可能被闖空門或皮包遭竊 連金融卡、身份證、健保卡或駕照等都被偷走的情形下 這些個資又被小偷賣給詐騙集團利用,才可能直接被利用為人頭帳戶 但是怎麼被查到的人頭帳戶都沒有報警遺失? 2.如果僅身份證遺失被冒用,你要如何讓歹徒冒著被銀行人員發現的風險去臨櫃辦理帳戶事宜? (要偽造二張證件、留下影像紀錄等等) 又是否歹徒已經具備充分偽造、變造臺灣身份證(及其他證件)的能力 3.如果歹徒沒去辦理,那金融卡怎麼會到歹徒手上? (才能使用ATM或網路銀行) 在這樣的前提與多層的條件下 又剛巧很多被查獲的人頭帳戶,怎麼其經濟狀況普遍不佳 並意外的無法在庭上具體指出何時、地遺失證件 加以通常證件遺失的時候,比如整個錢包丟失,照常理應該會全數補辦吧 如果白天需要工作,則補辦的時間應該會更密切(可能請假個2、3天處理完) 怎麼這些人頭戶會連這點都沒提出或請求調查呢 還是說因為這些資料都是出租的,認為對方還會返還所以不用辦理遺失呢 試問各位,如果你碰到這樣的被告,你會怎麼想? 就算你私心覺得有可能不是他主動交付帳戶資料的 請問要怎麼幫他脫罪? |
再補充,還有一種是辯稱
有很久沒使用的帳戶,把提款卡、帳本連同書有密碼的紙條寫在一起 結果家裡遭闖空門被竊 但意外的是這樣的案情 經調查後除了沒有報案紀錄外,同樣無法具體指出何時遭竊 又為何辯稱久未使用,卻查出在遭歹徒冒用前(有遭詐欺的金額匯入) 短期內竟將原戶頭的資金全數領出 現在的刑法因為刪除了連續犯,變成每一次詐騙集團得手款項 就會被認定有一次幫助詐欺的犯行,也就是各屬不同的案件 所以等於每一件都是重起調查,到檢方才可能會有合併偵訊的動作 到法院亦是就各個詐騙集團行為數來判斷(主犯從犯概念) 所以就會發生同時有個11件幫助詐欺的案件在跑的窘狀 過去94/95年修法因為認為連續犯、牽連犯的處罰太輕而刪除 當時還配套定應執行刑後,即使原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 訂執後如合併執行刑超過6個月,即不得易科罰金 現在易科罰金的部分先被釋字662號宣告違憲 結果因為當年這樣的規定,所以一堆犯案多起竊盜、詐欺的歹徒 都是採用多罪輕判(3-5月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超過6個月處罰 當此釋字做出後,結果就是讓這些歹徒可以拿不法所得易科罰金之後放出 當時的制度剩下一半,結果反而處罰到這些非主犯的老百姓 不少大法官還在協同意見書上大表贊同 某一位還寫了一整段大拍前輩的馬屁,令人做噁 |
引用:
今天平面媒體剛好一篇檢察官的投書 ==================================== 把帳戶給陌生人 怎是被害人? 【聯合報╱梁義順/檢察官(雲縣虎尾)】 2009.09.19 04:28 am 近日警察大學葉毓蘭副教授,因外甥女帳戶成為詐騙案之「人頭帳戶」,遭各地警方通知到案而南北奔波,大力抨擊檢警人員冷血、欠缺同理心、辦案有問題云云。身為司法人員,深覺有必要說明,以正視聽。 司法實務上對於提供銀行帳戶的行為,普遍以幫助詐欺罪偵辦、判刑,邏輯道理簡單,因為帳戶的功能在於提供存款、提款或匯款,存簿、提款卡及印章均為個人重要物品,理當妥善保管,正常人不可能把存簿、提款卡、印章交給陌生人。 開戶者將帳戶交付他人後,以往常常辯稱:帳戶遺失,且因為密碼寫在存簿上,所以別人可以提領、轉帳云云。但這種辯解極不合常理,怎會恰巧在帳戶「遺失」後剛好就有被害人匯款,且「遺失」時帳戶內又都沒有存款!所以偵審人員當然認定開戶者故意提供帳戶幫助犯罪,以往作這種辯解的人幾乎都遭到判刑。 然而,近來常見的辯詞則是:因為應徵工作,需要薪資轉帳,所以應公司人員要求而提供帳號及提款卡云云。但辦理薪資轉帳只要提供存摺影本即可,怎麼還需要交付提款卡呢?我們怎麼會把提款卡交給陌生人呢?這樣的辯解仍無解於幫助犯罪的成立。 由於提供他人帳戶已是犯罪行為,雖然在身分被冒用開戶的情形下,被冒名者確實是被害人,而且可能因為受騙匯款的被害人數眾多,並在不同縣市就近報案,而須到處奔波。 被冒名者如果收到不同縣市警察單位的到案通知,可以依通知書上記載先與承辦員警聯絡,表示有遭到冒名開戶的情形,請承辦員警先向開戶銀行調取開戶資料,被冒名者可以先寄送身分證件影本供承辦員警核對,以證明本人證件與開戶資料不符,證件確實遭到冒用。因冒名者係親自到銀行開戶,由行員拍照,從照片可以看出與被冒名者證件照片有別。 被冒名者亦可提供在職證明、其他帳戶存款證明,以證明有穩定工作及收入,不可能出賣帳戶。如果又收到其他警局的通知,被冒名者可請求向第一次作筆錄之警局調取筆錄影本。 最後,警局將案件移送檢察官後,如果認定身分遭到冒用,檢察官是會以不起訴處分偵結本案,其效力與無罪判決相當,被冒名者不會再因同一事件受到偵辦。 【2009/09/19 聯合報】 http://udn.com/NEWS/OPINION/X1/5143773.shtml |
在多數主動交付帳戶跟提款卡的情形下
甚至還有相對的利益,只是看是否坦承而已 這種人竟敢說自己是被害人,實在有些說不過去阿 至於說真的遺失的、被騙走的、被盜的其實在實務上還蠻容易分辨的 前面我也有提到一點 在實務上有一種狀態,會讓人搞不清楚他是被害人還是幫助犯 詐欺案件中,一般人都認為單純只是被騙之後將錢匯入人頭帳戶,錢騙走就結束了 但有不少案例是這些被騙的人,除了戶頭的錢被騙光以外(可能有2不同戶頭) 甚至被騙去申請新的帳號,而這個新的帳號又會被詐騙集團利用 舉例流程 1.A手上有郵局、臺銀(例)帳戶,錢被騙轉出到歹徒其他帳戶(人頭) 2.歹徒繼續詐騙,說要去兆豐(例)辦新帳戶,前面轉出的錢才有辦法還給被害人A 3.被害人A到兆豐辦新帳戶,並將戶名、帳號給歹徒(歹徒會稱作業需要資料云云) 4.歹徒將另外行詐騙得手B之帳款,請B轉入A兆豐帳戶 5.以電話向A指示,剛剛這筆錢是他朋友轉錯的(或其他理由) 要他把錢轉到另一個帳戶(人頭) 整個流程歹徒不需要另找車手、辦理新帳戶更不用說露面 一切在中國就可以遙控辦理完成,經過交叉利用之後簡直是完美犯罪 而在台的A,就成了追緝對象,甚至從被害人變成加害人 就算刑法上遇見青天不被起訴或判刑,民事上還有賠償的問題(或者要求理賠和解後才不、緩起訴) 至於你問說為什麼有人蠢到這種程度,就真的有... 我也只能無語問蒼天 |
引用:
所以我才說 "除了有特別用途" 外 像辦帳戶, 銀行, 郵局, 或申請印鑑證明, 存款證明之類的, 都還是要身分證... 現在有不少還要雙證件的. 駕照剛好補齊 但你不會天天開帳戶吧..., 要開時再帶去就可. 我己經 好幾年用不到身分證了... |
引用:
我們家有去查過阿,應該是那一片地,有幾分吧 不過地的所有人是祖父的名子 好笑的是,祖父已經死20年以上了0.0 奶奶在世的時候,也有在想說地是在哪裡,不過不認識字 久了也沒人在意 當初都分好土地了 還有一個重點 要去討土地的話,親戚一定會來湊熱鬧 再加上奶奶那時候,只能躺床上,唯一可以證明的沒有了 這樣的話 祖父下面有7個兒子,在往下就是我爸那一輩,在來我 這樣你看也知道,無法證明當初是怎分的,一定一堆人來搶 到時可能分一個柱子 所以就算了 我們家還有別的土地,還好奶奶以前有跟我媽說,不然可能會被A走 |
引用:
我也把身分證放家裡,但最近除了辦定存遇到要身分證外 辦門號,雙證件之一也一定要身分證,駕照不行。就讓我覺得駕照不是那麼好用了 反過來想,駕照如果也都通用,那駕照遺失也很危險 總覺得證件越多越麻煩,不同時候要不同證件,通通帶身上又怕遺失 |
好像是寫給自己心安的..... :ase
上次去報關行, 他就當場表演給我看, 一下子就變空白了.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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