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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pe100 2009-09-08 07:01 AM

引用:
作者XElem
以『罰金』來說:似乎有『銀元;新台幣』之分....
以前似乎流行用『銀元』,現在好像流行用『新台幣』.... :confused:
至於如何區分∼偶也莫宰羊.... :laugh: r2


罰金(看犯罪時間),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易科罰金,要留意96減刑條例、加上修正前後41條比較、釋字662與51條之5,得否再易服勞役是新法
比較後從輕

管轄的部分我懶得講,好像在考試一樣
不過原則上,是職權調查,是否職權移送,要看公訴(304)或自訴(335、336)
常見的交聲案件(就超速、闖紅燈一類的)原則上也會協助移送

刑附民特色是不用民事訴訟費用
特色二是刑訴第488條

19wood53 2009-09-08 07:13 AM

啊啊
是書記官才對
寫錯了

iorittn 2009-09-08 09:05 AM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一條之一(罰金貨幣單位與罰鍰倍數)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
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
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
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
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
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
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那個30倍就是要乘30的理由

sclee 2009-09-08 10:55 AM

引用:
作者XElem
1.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含民事∼名譽賠償;精神賠償等):
 當初對方就是想用『刑事(會留前科)』∼逼偶民事賠償50萬.... :tu:
 不過:似乎是『檢察官起訴』後就要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偶不太確定:因為偶當初只想要『回復名譽』,並沒打算求財.... :agree: )
 ...

樓主的個案是對方是開罵你提告,竟然變成後告的人要逼你民事賠償?

為何調解和時不肯跟你和解?

現在他官司敗訴留下前科

哪位被告到底是哪類型的人,可否描述一下有點好奇?

樓主有沒有想到,我們在網路上時有言論衝突,大家不都曉得對方的背景狀況,萬一提告後出來發現對方有黑道背景,事情會否變得更複雜?

XElem 2009-09-08 10:48 PM

引用:
作者FlyNews
寫訴訟狀,被告要有姓名、地址,這要怎麼處理?
路上/網路上常常不知道到底誰是誰,不就都要上警察局處理?
告訴乃論的,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一般來說:
不知被告的個人資料∼似乎都是請『檢調單位(警察)』做調查....
網路上發生的案件:
可洽詢『網路警察』辦理....(1樓有相關連結)
也可直接向當地派出所報案....(但似乎也是移交給『網路警察』調查)
PS:
偶不是專家:相關細節∼偶也不清楚.... :ase

PS:官司回憶錄
偶生平『訴諸法律』事件如下:
1.約20年前(偶還沒當兵)時:
 某老闆非但不付薪水,還在大庭廣眾下∼用粗劣言語羞辱偶;打偶耳光....
 當時火大之下就跑去驗傷並到派出所報案,警察也馬上找該老闆來一起做筆錄。
 後來換工作後:氣也逐漸消退;也沒理會後續事項∼甚至已經快要忘了這件事....
 直到兩年多後返家過年,偶家人問偶是否有和人打官司,並拿一堆法院書信給偶看。
 直到偶看到:該老闆已被判刑的判決書後∼才逐漸想起來.... :p

2.似乎至少五年多以前吧,電話詐騙(退稅)事件:
 因為偶沒裝電視;也從不關心時事新聞(網路;報紙;廣播)等∼100%自閉....
 接到電話後:偶還驚嘆原來現在政府這麼有效率 :shock: 就馬上衝到提款機前.... :flash:
 下場可想而知 :laugh: 發現異常後,雖然馬上要求銀行止付(已過:正式交易時間)
 銀行的答覆卻讓人粉失望∼無奈之下只好到派出所報案....還被條杯杯虧了好久.... :cry:
 至於最終結果!?這種事會有結果嗎??抓了那麼多詐騙集團∼偶滴錢還是回不來.... :stupefy:

3.似乎也約五年前左右吧,網拍買東西∼被騙案件:
 當時下標買了顆500W-POWER,經過近一個月的催促(並說已到警局備案),才收到一顆400W的
 當即馬上要求換貨 or 退貨:該賣家居然跟偶說那顆是600W故意貼400W的貼紙∼拒絕偶滴要求
 奇摩子不爽之下(最好有那麼多貼紙啦∼大廠會讓你隨意貼)∼偶當然又是跑去找條杯杯聊天....
 直到偶將報案三聯單傳真給他看後,他才答應退貨(退貨地址:居然和他寄來時不一樣!?)
 且來回宅配運費損失要偶自行負擔。當時為了減少損失;避免麻煩∼就答應他撤銷告訴了.... :fear:

4.就是現今此一主題所述:
 也是偶生平唯一真的認真打官司∼因為實在太過分了:居然說偶騙錢∼最好偶有收半毛錢啦! :tu:
 由於此一事件剛結束不久,心情尚未完全平復∼等偶再冷靜一點才說∼避免一時衝動造成遺憾.... :agree:

PS:
哈哈∼好像在寫『官司回憶錄』 :p
許多塵封已久本已忘記的往事,又逐一浮現於腦海之中∼差別在於,已經能夠釋懷而輕鬆描述了 :laugh:
不過:
有時仔細想想,偶自己過往如此輕易姑息妥協∼偶是否也是『社會亂象的幫凶』勒....!?
現在也是在考慮:
是否應該姑息??對當前剛結束的案件∼再提出『誣告;刑附民訴訟』??內心掙扎煎熬之中.... :nonono:

XElem 2009-09-08 11:53 PM

引用:
作者type100
罰金(看犯罪時間),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易科罰金,要留意96減刑條例、加上修正前後41條比較、釋字662與51條之5,得否再易服勞役是新法
比較後從輕

管轄的部分我懶得講,好像在考試一樣
不過原則上,是職權調查,是否職權移送,要看公訴(304)或自訴(335、336)
常見的交聲案件(就超速、闖紅燈一類的)原則上也會協助移送

刑附民特色是不用民事訴訟費用
特色二是刑訴第488條


感謝您的告知.... :like:

另請教一下:
『公訴|告訴乃論』差別比較容易理解∼那『自訴』又是如何定義呢??
『自訴|告訴乃論』;『自訴|答辯狀』等∼偶實在是越看越糊塗了.... :(
特別是以下內容提到:
『自訴人應委任律師提起訴訟並出庭∼於自訴程序中均由自訴代理人為之。』
更是讓偶好奇∼為啥一定要『律師當代理人』??啥情況下必須動用到『自訴』??

以上問題∼望您解惑∼甘溫啦.... :like:

引用:
作者高等法院|常見問題Q&A|刑事類
http://tph.judicial.gov.tw/t06_02.asp
Q5:如何提起自訴?
答:1.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2.自訴人應委任律師提起訴訟並出庭,公訴人於公訴程序中所得為之訴訟行為,於自訴程序中均由自訴代理人為之。
   3.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4.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
   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5.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自訴,撤回後不得再行自訴或告訴或請求。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321條、第322條、第323條、第325條)

XElem 2009-09-09 12:27 AM

引用:
作者iorittn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43....
那個30倍就是要乘30的理由


偶服了您∼您居然還查到『刑法施行法』去了.... :like:
偶當初光是查『侮辱;毀謗』等資料∼就頭昏眼花了.... :laugh:
您果然適合當『律師 or 檢察官 or 法官』:至少混個『書記官』來當也不錯.... :agree:

以下:補充一些相關資料∼
有興趣再看吧.... :p 偶自己也都隨便瞄一下而已∼看了就頭痛.... :laugh: r2

『維基百科:銀圓』
http://zh.wikipedia.org/wiki/%E9%8A%80%E5%85%83

『新台幣的簡史和現行規格(圖)』
http://big5.chinataiwan.org/twzlk/t...1030_313823.htm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制定/修正日期】民國98年5月19日
【公布/施行日期】民國98年6月10日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4...%B3%95.htm#a1b1

『刑事訴訟法:第九編∼附帶民事訴訟』
(民國98年07月08日修正)
http://laws.mywoo.com/3/9/471/36.html

『台灣高等法院|便民服務專欄|常見問題Q&A』
http://tph.judicial.gov.tw/t06.asp

XElem 2009-09-09 01:04 AM

引用:
作者sclee
樓主的個案是對方是開罵你提告,竟然變成後告的人要逼你民事賠償?
為何調解和時不肯跟你和解?
現在他官司敗訴留下前科
哪位被告到底是哪類型的人,可否描述一下有點好奇?
樓主有沒有想到,我們在網路上時有言論衝突,大家不都曉得對方的背景狀況,萬一提告後出來發現對方有黑道背景,事情會否變得更複雜?


1.感想:『對敵人仁慈∼就是對自己殘忍』∼
 早知道當初∼就『附帶民事』告給他脫褲子了.... :mad:

2.當初『法官主動調解』時:對方不出面的原因∼偶猜可能是....
 A.對方過於自信(可能有找律師)∼認為他一定會贏....
 B.對方亂槍打鳥;只想坐收漁人之利;肖想偶會自認倒楣∼給他50萬
 C.對方極可能是『黑白郎君』的信徒:以『別人的痛苦∼就是偶滴快樂』為宗旨
 D.其他∼暫時還沒想到

3.對方是啥類型的人!?偶現在尚未完全釋懷∼
 暫不予置評(免得失控∼而做出偏差之敘述 :ase )

4.反正偶爛命一條;也活的夠久了:
 還管他黑道白道∼就算鬼神來了 :p 偶也不給祂信到.... :laugh: r2

porkron 2010-04-01 12:14 PM

引用:
作者iorittn
以後除了"感謝大大的分享"
之外,好像留什麼言都會被告的感覺.......
別做損人不利己的無聊事就好了
哪天剛好碰到一樣無聊的人
兩個告來告去就夠受了

AJ01 2010-04-01 12:42 PM

引用:
作者porkron
別做損人不利己的無聊事就好了
哪天剛好碰到一樣無聊的人
兩個告來告去就夠受了


雖然有點考古文
不過這環境&時間點還真是太剛好了

給你拍拍手 :li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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