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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什麼病歷是放醫院而不是病人拿著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861430)

loveless. 2009-07-20 03:46 AM

我贊成Lisa的觀點

既然艱深的法律用語可以用中文敘述

病歷,不屬於著作權,也無法用無法中文化來搪塞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act=read&id=62

Elros 2009-07-20 04:19 AM

引用:
作者loveless.
既然艱深的法律用語可以用中文敘述

所以?
先別提拿理科的專有名詞、縮寫運用去拿跟偏向哲學辯論的法律條文比較之間的荒謬性
光是拿法律用語可以中文化就表示醫學名詞中化也不是啥大問題的思考模式其本身就很自婊
法律用語可以用中文敘述
所以表示你就可以100%看得懂法律判決文?
瞭解其判決所依循的法理精神?

強暴、殺人未遂...等 法律名詞 你一看就知道他是代表什麼 何其含意
川崎氏症、厙賈氏症...等 醫學名詞 請你不要GOOLE等利用網路資源找資料 看你能懂幾個字?

要談病歷中文化 OK阿
請我們大有為的政府先生出個可以看的"中文醫學教科書" 並最少有10%以上的醫學相關科系採用再來說

連本像樣的中文教科書都拿不出來就想搞中文化病歷
真是笑掉人家大牙

如果上述的說法
依然不能改變你認為中文化病歷不過是區區小事的看法的話
請你回去試試看翻譯本白話的黃帝內經 OR 本草綱目
你就知道這其中的問題有多大了.... :laugh:

loveless. 2009-07-20 04:40 AM

引用:
作者Elros
略...

不然你認為一般人可以了解法律上的專有名詞嗎?
何謂想像競合?何謂概括故意?
何謂牽連犯?何謂全部行為吸收一部行為?

病歷書寫原則
• 病歷記錄最好採問題導向(Problem-Oriented)方
式就病人不同的問題逐一分析,各問題之分析宜
採S.O.A.P記錄要領:

S(Subjective Data):自覺徵候,包括病人主訴、症
狀、及發病時間、現在病史、過去病史及個人史

O(Objective Data):檢查發現,包括診療發現及各
種檢查報告

A(Assessment):診斷評估,即診斷(Diagnosis)或臆
斷(Impression)

P(Plan):治療計劃,包括各種處置、醫令或處方


專有名詞可以用英文或其他語文書寫(這些都可以查得到)

敘述文可以用白話中文,你只要寫出能讓一般人了解即可

Raistlin 2009-07-20 04:41 AM

引用:
作者loveless.
我贊成Lisa的觀點

既然艱深的法律用語可以用中文敘述

病歷,不屬於著作權,也無法用無法中文化來搪塞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act=read&id=62


聽不下去就算了, 我也懶得多說, 如果就是要LISA HSU一樣去妖魔化這個行業, 說甚麼都沒用
不想扯甚麼醫德, 不過我相信大部分的醫護人員都很有職業道德

還是一句話, 病例是醫護人員之間溝通用的, 用字需要的是又快又準, 寫的人有效率, 下一班交接的人也一目了然, 不需要花時間去慢慢閱讀,

很遺憾, 中文在這方面來說, 對醫護人員並不是有效率的文字, 而且很多時候並不能精確,
尤其在最新醫學資訊多出於各種原文書, 原文期刊, 每個醫師的腦子裡面裝的專業名詞都是這些原文, 看到病人腦海中閃出的也是原文名詞

你病人想要你能看的, 請申請中文病歷摘要或是中文診斷證明書, 不緊急的事情請慢慢來, 請讓醫師把他的時間用在更緊要的事情, 而不是寫作文讓病人看得如沐春風

如果你知道一個醫師一天要做多少事情, 看多少病人, 在分秒必爭的時間去做最多的事情

假設你的親友重病住院又有緊急狀況, 結果你發現醫師抱著頭在護理站裡面苦思, 如何把病歷(這邊指的當然是別人的病歷)
寫到既白話又通順, 以免病人看了不爽可能挨告, 請問你做何感想?

今天並不是沒有中文病歷摘要或是中文診斷證明書, 明明就有!!

為什麼一定要把應該應付緊急狀況的人力浪費在文書作業?

有給你看的, 你不想看, 堅持要看懂醫師寫的所有東西, 何苦?

Raistlin 2009-07-20 04:52 AM

引用:
作者loveless.
專有名詞可以用英文或其他語文書寫(這些都可以查得到)

敘述文可以用白話中文,你只要寫出能讓一般人了解即可


有很多症狀跟表徵的敘述都是原文...

光是一個字, 不同的原文就有不同的意思, 中文都是喘喘喘...

不喘了又是甚麼意思? 是不會喘還是喘不過來?

Elros 2009-07-20 05:01 AM

引用:
作者loveless.
不然你認為一般人可以了解法律上的專有名詞嗎?
何謂想像競合?何謂概括故意?
何謂牽連犯?何謂全部行為吸收一部行為?

病歷書寫原則
• 病歷記錄最好採問題導向(Problem-Oriented)方
式就病人不同的問題逐一分析,各問題之分析宜
採S.O.A.P記錄要領:

S(Subjective Data):自覺徵候,包括病人主訴、症
狀、及發病時間、現在病史、過去病史及個人史

O(Objective Data):檢查發現,包括診療發現及各
種檢查報告

A(Assessment):診斷評估,即診斷(Diagnosis)或臆
斷(Impression)

P(Plan):治療計劃,包括各種處置、醫令或處方


專有名詞可以用英文或其他語文書寫(這些都可以查得到)

敘述文可以用白話中文,你只要寫出能讓一般人了解即可

講這麼多沒辦法實行的理論有啥用 :unbelief:
你去把一本白話的黃帝內經(網路上找的到)翻譯成英文就知道問題在哪了 :o
要不然翻譯一本太困難 去翻個其中一篇來看看就好了 ;)

Elros 2009-07-20 05:23 AM

另外既然你都承認了法條、法律名詞這些就算寫成中文 一般人也不一定看得懂
(不過有些東西還是可以照字面硬解)
那醫學專有名詞、縮寫中文化 又有啥好處?
(心室頻脈、皮膚黏膜淋巴結症候群(前述的川崎氏症 這樣寫夠白話了吧) 你知道這些病的含意嗎?)

loveless. 2009-07-20 05:48 AM

沒有要妖魔化或陰謀化
 
我知道目前醫界還是持反對居多,一是怕醫療糾紛會變多,二是怕書寫麻煩

引用:
作者Raistlin
有很多症狀跟表徵的敘述都是原文...

光是一個喘字, 不同的原文就有不同的意思, 中文都是喘喘喘...

不喘了又是甚麼意思? 是不會喘還是喘不過來?

中文怎會是喘喘喘,你既然都當醫生了,怎可能這些狀況的中文會敘述得不清楚?
除非你的母語是外國語。


引用:
作者Elros
講這麼多沒辦法實行的理論有啥用 :unbelief:
你去把一本白話的黃帝內經(網路上找的到)翻譯成英文就知道問題在哪了 :o
要不然翻譯一本太困難 去翻個其中一篇來看看就好了 ;)

都已經在推行了,怎會沒辦法實行的理論?
就連論語都可以翻譯成英文了,你說可不可以?

引用:
作者Elros
另外既然你都承認了法條、法律名詞這些就算寫成中文 一般人也不一定看得懂
(不過有些東西還是可以照字面硬解)
那醫學專有名詞、縮寫中文化 又有啥好處?
(心室頻脈、皮膚黏膜淋巴結症候群(前述的川崎氏症 這樣寫夠白話了吧) 你知道這些病的含意嗎?)

既然你都寫了,表示這些病名都有專有的中文名詞。
白話中遇到有專有名詞,一般病人至少可以去查醫學辭典,藥學辭典。再不懂可以去請教有醫療關係的人,至少不會全部看不懂。


病歷是為病患而存在,病患有知的權利,醫師也有讓病患知道病因的責任,知道自己得了什麼病,有沒被誤診,再決定自己要怎麼依照醫生的診斷來醫治疾病(非絕對,法制疾病除外),所以寫一份讓病患看得懂的病歷是天經地義的事。

用本國文字記錄病情和就診情況,不只語意清楚病患也知道自己的病況,更不易起糾紛。

台大醫院病歷書寫規範中有段:

用自己最熟悉的語言和文字表達,可免辭不達意。
病歷是病人健康狀況的記載,一本好的病歷應該是讓閱讀的人,即使沒看過病人,也能在最短的時間內可以清楚的勾勒出病人的整個情況,就如同和病人面對面的交談。對於患有慢性、複雜性疾病的患者,其病歷的良好記載更讓閱讀的人彷彿閱讀該患者的健康傳記一般。因此,一本好的病歷應該有此病人詳盡的資料,包括其個人、家庭、社會等層面之訊息,而不是只有病人的“疾病史”。

日本,中國,甚至連中南美洲的醫生都可以用自己的語文記載病例,想不透台灣為何不行?
病歷中文化,白話會浪費多少時間?甚至說延誤醫療病情,可謂大誤?
一般醫療並非全是急診
既然英文病歷可以訓練簡述,中文當然也可以,一些格式範例建立即可,
且病歷本就應該必須清楚而詳細記載,以供後者研究參考。

李麥科 2009-07-20 09:20 AM

我想中文化議題正反意見本來就是五五波

大家的意見都很好

不過我之前有開,到那邊討論吧

樓主問的不是病歷中文化啊 :)

我開的討論串

http://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861371

我對這個議題有興趣,也歡迎大家過去討論

VF-19 2009-07-20 09:55 AM

引用:
作者TRG-pro
依法辦事。

要改,應先修法,而不是去為難依法辦事的人。
=======================
醫療法

第六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建立清晰、詳實、完整之病歷。

前項所稱病歷,應包括下列各款之資料:
一、醫師依醫師法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病歷。
二、各項檢查、檢驗報告資料。
三、其他各類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紀錄。

醫院對於病歷,應製作各項索引及統計分析,以利研究及查考。

第六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督導其所屬醫事人員於執行業務時,親自記載病歷或製作紀錄,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

前項病歷或紀錄如有增刪,應於增刪處簽名或蓋章及註明年、月、日;刪改部分,應以畫線去除,不得塗燬。

醫囑應於病歷載明或以書面為之。但情況急迫時,得先以口頭方式為之,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書面紀錄。

第 七十 條 醫療機構之病歷,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


Good Job! 我喜歡~~
希望大家未來討論事情的時候,如果有類似法條可以使用
盡量po出來

讓大家看看是廠商做錯
還是根本沒這個法條去保護消費者或使用者的權益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9:4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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