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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屋自殺連累父母 判賠屋主湯尼陳279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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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向贊同法律要兼顧民情,這一件案我沒啥意見。
不過前面有人提到「繼承」問題,可不可以「拋棄」呢? |
該賠+1
但應該以死者的財產來賠, 而不是由其父母賠. |
引用:
我的意思是說,如果房客或鄰居有違法的行為,而導致屋主的房價受損,那判房客要賠償是有道理的。但如果沒有違法,而屋主卻認為房價受到影響呢? 比方說,某甲將房子分隔成套房出租給女學生,但後來隔壁卻搬來一群混混流氓,結果房客看到那些滿臉橫肉,滿嘴髒話,又刺龍刺虎的人,都因恐懼而紛紛退租,來看房的也都因為看到那群流氓而打退堂鼓。但除非他們有從事非法的行為,或是在夜間大聲喧嘩,否則某甲也無法報警處理啊,更別說是要他們賠償房租損失了。 這個案子的情形也是一樣,湯尼陳的房子因為有房客燒炭自殺而變的不好賣,但問題是,自殺不犯法啊(我知道這句話會招來批評)。如果是跳樓壓死賣肉粽的,或是開瓦斯自殺而牽連一堆無辜的人,那當然是犯法的,但犯法的行為是跳樓和開瓦斯引爆,而不是自殺。自殺的罪在於道德上,而非法律上。 那麼屋主的房價下跌怎麼會算在死者身上呢?因為房子變成凶宅了?凶宅的意思就是房子有鬼吧,有人看到嗎?有人被鬼騷擾了嗎?如果真的有鬼,那法官就應該要將鬼魂拘提到案,確定他是否有惡意,再決定是要勒令他遷移住所,還是判處拘役或罰金,或是請法師來作法驅魔才對吧。把死者的死與房價的下跌牽連在一起,或許符合大眾想法,但並不合理。 最後引用幾則報導中與法律有關的見解 律師游琦俊表示,房客自殺,房東多自認倒楣,但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房東可請求賠償。(蘋果日報) 律師張欽昌則認為,自殺造成恐懼是使用者的主觀感受,是否會減損屋主的權利見仁見智,但以凶宅都是跌價的狀況,法官判賠的機率比較大。(蘋果日報) 法官認為,林永在自殺已對陳志鵬造成侵權,致透天厝交易價格驟減、出租收益降低,因此判決他的父母應負賠償責任。 (聯合報) 台中市執業律師黃呈利指出,民法規定的自然人權利能力,係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該案林姓男子已自殺身亡,在其死亡的一刻即非所謂的「自然人」,就無侵權行為的能力。至於原告住宅係在林姓男子死後才變「凶宅」,而在該宅價值下降之際,林某已死亡,根本不具備侵權行為能力,屋主如何能向他求償?甚至向其繼承人求償?在法律上根本不會構成。(自由時報) 至於賠償方面的問題 林母指出,兒子無存款,家中自宅在兒子名下,算是兒子的遺產,目前還有一百多萬元貸款未繳,將被法拍。律師邱靖貽指出,林家已辦理限定繼承,若林宅被法拍,湯尼陳可向法院聲請參與分配,當拍定金額高於積欠銀行的貸款,湯尼陳才能拿到部分賠償,否則就一毛錢都拿不到。(蘋果日報) |
引用:
是呀老說華人怎樣 卻不去正視制度的漏洞 跟執行的確實 就社福來講 國外執行不是像台灣發錢了事 一些社會救助由里長認定也有問題 錢從怎麼發 發到哪 使用情形都有流程 或者不直接發錢而提供物資等等 |
情侶汽車旅館燒炭 獲救後遭求償百萬
NOWnews 更新日期:"2009/07/18 00:25"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北市有對情侶企圖在知名汽車旅館燒炭自殺,由於業者在房間內有裝設一氧化碳偵測器,木炭才一點燃就嘎然作響,櫃檯人員立刻致電房間並報警,由於濃煙實在太大,業者會同警方一起破門而入救回兩命。不過,業者事後求償包含地板燒破的費用共100萬。 17 日凌晨3點多,陳姓情侶意識清楚的走進汽車旅館,男方手上還提著剛買的食物,肩上揹著黑色包包,到櫃台登記入住,當時女方的口氣聽得出來相當不耐煩。兩人進房約3小時後,房內的警報器突然大響,驚動櫃台服務人員,連忙打電話到房裡確認,當時接電話的女生企圖裝鎮定,但房間裡早就煙霧瀰漫,因為他們打算在房裡燒炭自殺。 業者早就在房內裝設一氧化碳偵測器,一感應到濃煙,業者連忙通知警方並要他們開門,幸好業者反應快救回兩人一命。被情侶用來企圖燒炭自殺的房間,至今還瀰漫著濃濃的燒焦味,被燒壞的木地板殘留黑黑的一大塊痕跡,一旁還有喝剩一半的啤酒,3袋木炭已經被收到車庫外。 隨便在汽車旅館燒炭自殺也造成業者損失,打算向這對情侶求償100萬元,給他們一個教訓。(新聞來源:東森新聞記者羅欣怡、楊凱) ※自殺不能解決問題,勇敢求救並非弱者,生命一定可以找到出路。透過守門123步驟-1問2應3轉介,你我都可以成為自殺防治守門人。安心專線:0800-788-995(0800-請幫幫-救救我)張老師專線:1980生命線協談專線:1995 |
1.這個本來就是可以向自殺者求償的 , 求償者死了就向繼承者求償
2.繼承者可以拋棄繼承 3.臥軌自殺撞火車的台鐵都有求償 , 住房自殺者比照辦理沒有問題 關鍵在於拋棄繼承....要在繼承確立後兩個月內辦理 超過時間了就不行 所以不要傻傻的看到一筆錢就說要繼承 , 先調查一下有沒有債比較重要... |
引用:
律師不一定都是為了兩造雙方的利益著想, 都嘛是為了自己眼前的利益著想, 不管是有理沒理,就是希望別人找他打官司 打贏打輸都有錢賺,就只怕沒客人找他 你想天底下有哪種職業這麼好的說 |
為何要自殺還要選知名旅館?
先打一砲再上路嘛嗎? ................................ 判決真是好!!!!!! |
樓上有人提到兇宅是因為民間信仰的問題才使然~~
其實不然~~ 兇宅之所以兇宅~~不是因為鬼~~也不是風水~~而是因為人~~ 而且是活著的人~~ 再加上現在這種高單價的產品相當講究所謂的"履歷" 自然而然的~~房子的殘值自然會受到其影響~~~ 我個人也相當贊成法官的判決~~~ 房東是無辜的~~ |
這個判決是合理的,唯一比較有爭議的是,本案侵權行為客觀要件的構成,因為一般案件,死亡是一個特定時間點,因此全部的構成要件會在該時間點以前就全部成就,但本案中,有一個客觀要件是在這個時間點以後成就,即係原告所受有的損害,因法官係認定房客死亡才導致房東財產權受有經濟價值之損害,因此才會發生有不同意見,認為不構成侵權行為,講到這裡似乎有點原因自由行為的味道,將來學說上如果認同此結論,在為此爭議解套時,可能偏向認定原告所受有的損害並非該死亡本身所致損害,而係房客本身之自殺行為即為損害,亦即不法行為與損害同一較易處理此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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