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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網路賣二手海外正版光碟被告觸犯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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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19 11:35
記者:記者陳國元、游凱迪/台北報導 台北縣有名女子在大陸買一套盜版的韓劇光碟,後來因為看膩,決定用3百元上網拍賣,卻被合法的代理商發現告上法院,請求高達20萬的賠償金額,不過法官認定,雖然賣盜版有錯,但賠償的金額必須符合比例原則,判決被告只要賠一套原版光碟的價格即可。 販賣盜版光碟不但會被警察抓,小心還會被正牌代理商求償巨額的賠償金。台北縣一名黃姓女子,在大陸用250元買一套知名韓國的連續劇,回國後重複看了好幾遍,雖然劇情吸引人,但終究還是會看膩,所以她決定上網把這套盜版韓劇用3百元賣出,卻被正牌代理商發現,不但報警處理,還告上法院求償20萬元。 對於賣3百要賠20萬,被告不服上訴,二審法官認定應採比例原則,判決只賠一套光碟價錢,也就是1680元。民眾犯法應該要處罰,但賠償金額應該要符合比例原則,所以法官判決代理商頂多是損失一套正版光碟的市價,沒必要賠到20萬這麼離譜的金額;這項判決也凸顯出保護智慧財產雖然重要,但也不能放大到無限上綱。 |
引用:
有一種正版一拆封之後就變成法律上的盜版了。 那就是代理商拿外國正版來賣,此時只有收縮膜上有代理商的貼紙,只要撕掉就變成外國正版了,而外國正版在台灣法律的定義跟盜版一樣。 另外還有一種正版變盜版的情況,那就是代理商換了... |
引用:
我比較好奇一個問題 "中華民國境內取得"的定義是? 另外台灣製造賣出國再買回來似乎亦可 根據下面的函釋 "基於本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之情形,並不以供入境人員個人非散布之利用為限,且因數量僅為一份,故本局認為輸入之著作原件或一份重製物,如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且已報關、繳稅,為合法輸入品,雖非本法第五十九條之一所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仍得於輸入後予以出租或出售,並無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問題。又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復經出售予第三人,則該第三人仍為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而得依本法第五十九條之一及第六十條規定再行出售或出租,亦不會構成本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散布權或第九十二條出租權之侵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3年06月11日智著字第0930003678-0號函釋)" 我的想法應該是正確的 |
引用:
這真的讓人冏很大 :stupefy: |
引用:
raytracy:千件作品的「著作權人」,偏向著作人的利益發聲 |
本訴訟最後以不起訴結案。
由討論串,發現有人是真的懂法律的。 |
「檢察官的態度,只在和解」
前面這一段話,現在回想,我認為檢察官是怕再小的案件,他也要絞盡腦汁寫起訴或不起訴書。 不起訴書的格局與規模,不比法官的判決文小。 |
引用:
應該開一個討論串 看到底已經有多少網友慘遭毒手 :stupefy: :stupefy: :stupefy: 恭喜無事 |
引用:
恭喜啊 沒事就好 |
引用:
推一下:agre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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