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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smt 2009-06-28 01:06 AM

我是贊成這次消費者上法庭的,因為這種事早不是第一次,每次都有這種爭論,不如上一次法庭,讓法官直接告訴你「什麼才是對的」,有一次判例,下次消費者就沒什麼好爭的了。

但怎麼想消費者都不可能贏的,就如我所說,萬一下次出的錯是螢幕 0 元,結果有人下單一億台,那 Dell 不就要當場破產?法官再怎麼腦殘也不可能做出這種天下大亂的判決的。

sunmmerlights 2009-06-28 01:14 AM

直接講結論,告上法庭一定是敗訴
理由,有修過民法就會知道

要是dell肯出貨那真是大勇者,那時就會氣憤怎麼不是24"或30"標錯價格
我也會包個10台 :D

anshley1 2009-06-28 01:15 AM

Dell只有對他的代工廠商很苛刻,
但是Dell對消費者的服務算是有名的模範生吧
而且還是各家效法的對象
不知到這所謂的積怨從何而已?

引用:
作者13F
不是貪婪,是懲罰.誰叫廠商不長眼.
從這裡就看出消費者積怨之深.一有機會就給廠商爽個夠:laugh:

SuperDuck 2009-06-28 01:22 AM

人都是貪婪的 不過不要把自己玩爛掉
就算真的出貨了 搞不好d大砍台灣面板訂單
長遠來看真的賺到了嗎........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
貪婪也要有個程度

lora 2009-06-28 01:29 AM

引用:
作者blueera
畢竟,DELL的資源也有限,光是處理這些訂單,要花的時間,人力及額外
花費去與消費者談判,交涉,就可能就讓DELL損失慘重.
DELL應該會採取損失最少的方案,不僅讓實際金錢損失,也包括時間,人力上的損失,還有
商譽的損失.
DELL這樣子,不僅讓損失降到最低,也贏得信用,商譽.至於那些大筆訂單的要抗議,
輿論不見得支持.


我認為Dell所想的不只是降低損失
畢竟這也是一個機會
ex:
Dell可以提供特惠價 + coupon
999元的LCD,原本網站賣5800,市價5300
變成 3999 但送 1000元*3 coupon (三個月期,下次購物才能使用,買萬抵千)
一定程度避免掉有人大量買入再賣出的情形
又可提早吃掉一部分暑假後開學潮的市場
而原本的訂購的人,會想那三千coupon送禮、自用、賣人都可
3999也夠便宜了

除了19" 20" LCD外,那天訂22"、23"、 筆電、桌電的人應該也不少
這些東西因為本身單價較高,所以原本的給的折扣也較多
即使折7000賣,和原本的售價可能就只差個幾百元~1000元
但這部份的售出不需要給零售商和sales獎金的,公司實際所得是一樣的
也可以藉此將產品賣給他們
而不會被訂19" 20" LCD的人批評說差別待遇

我不是dell的人,只覺得既然損失是一定會有
想辦法將這些損失變成一種未來獲利的基礎
這比較符合大公司應該思考的方向

god0204 2009-06-28 01:46 AM

其實這個案件不適合由消費者於網路上同意購買並非要約,而屬要約的引誘性質切入,因為一般而言,消費者同意購買後網站一般都會出示付款方法說明,例如專用匯款帳戶,或網路付款機制等等,除非出賣人有特定說明消費者於按下同意購買鈕後,仍須等待購物網站的回應後契約始生效力,否則類似這種付款說明,一般只有出現在契約成立之後才會發生,也因此消費者有可能主張,因為契約成立後買受人才負有給付價金義務,而主張契約有效。
因此較合適的方式為承認契約有效,但消費者利用出賣人疏失,獲取顯非正常情形所下可得利益應屬違反誠信原則較為妥適。

Vincentinlaw 2009-06-28 01:50 AM

引用:
作者Smokey
不是進步八.......
是腐化∼道德消失∼



:cool: :cool: :cool: :cool: :cool: :cool: :cool:

lzz123 2009-06-28 01:52 AM

一般來說,此次的事件如果我們把它看成一般現實生活遇到的情況,

有一家牛肉麵店一碗賣100元,

店家想要特價販賣牛肉麵,結果不曉得什麼原因變成一碗特價10元

一般的消費者看到後可能會有幾種反應:

1.幹,一定是假的,搞不好是『便宜』10元,不要浪費時間。
2.幹,一定是假的,搞不好是『便宜』10元,不過這麼便宜倒是可以試看看。
3.不喜歡吃牛肉麵,再便宜也不要。
4.有興趣,但肚子不餓,不買。
5.剛好肚子餓,進去試一下,反正便宜,難吃也無妨。
6.這麼便宜,先來個10碗外帶再說。
...

消費者以上這幾種的反應應該都屬於正常,不應該有差別,因為這是人性,
或者應該講說現存的生物演化至今還能存在的法則。
但以人類的社會來講,如果今天店家就是要特價10元,那今天沒有人有話講,
有機會買但沒有買的人自己搥心肝,不能怪別人。

現在的問題在於如果今天店家是打算只特價 70 元,結果卻不知道什麼原因變成 特價 10 元,
那以這個理由要求店家一定要10元賣你合不合理?

我個人是認為不合理,或者應該講說買賣交易之外還要符合比例原則,
就像民法規定利息超過20%(好像有修正)就是重利罪一樣,
人家敢借,我敢付利息,政府管我這麼多幹嗎?

我相信大部分的人遇到這種價錢和預期離譜的情況下,應該會先詢問店家,
是不是確定一碗 10 元,能買幾碗,如果不是的話我相信
店家應該是好言的跟你說聲抱歉且表示是價錢有誤並馬上改正,
我覺得大部分的人應該不會太計教,
當然有些店家可能會為了聲譽照原價賣你,或者給你些許補償。

也有可能有些人是聽到了這個消息就趕忙跑過去,
可能也排隊等了一些時間,
店家如果只有抱歉的話的確是不太上道,
那也很簡單,聲譽受損而已。

但如果現在的情況是,
有一個人看到了特價 10 元,也非常的肯定這個價錢是超划算的價錢,
直接就點了 100 碗 牛肉麵外帶,
等到牛肉麵都做好了再來跟店家吵,
你們覺得這樣沒有問題嗎?

這樣講好了,如果這100碗牛肉麵做好了,
這個人拿出1千元要付費,結果店家告知要7千元,
這個人以外面的特價 10 元來說只願意以1千元付帳,如果是7千元的話就不買了。
這時候店家無法承受虧損雙方僵持不下,鬧上法庭後誰會贏?


我並不懂法律,但我相信法律的設計會特別強調比例原則,
如果這家店一碗牛肉麵的成本要 50 元,
那麼店家標錯價錢的過失是不是需要承擔到一碗牛肉麵 40元的虧損,
而且一般大眾的認知一碗牛肉麵的成本是在 30 元∼ 70元之間,
那法官很可能會裁定這個人必須以一碗 30∼50 元之間的價錢買下,
因為100碗牛肉麵已成事實無法挽回。

當然也有人會講說,店家一碗成本 50 元賣100元是奸商,那我佔它便宜也是應該的,
基本上這是兩回事,人家有本事賣這個價錢還能不倒可能有其價值。

suhsien 2009-06-28 01:58 AM

我都會趁尿布特價的時候,一次買個一二十包
不曉得這算貪婪到哪種地步?

跟政府包工程,投標金額數字寫錯,毀約
動輒沒收押標金,數年不能包政府工程
沒人會用貪婪來跟你討論

價格標錯是事實,戴爾要負責損害賠償應該是跑不掉的
至於要賠多少,消費者很難使上力

lompt 2009-06-28 02:00 AM

樓主這麼偉大
就別買特價品了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7:4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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