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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本人權團體是台灣最大的亂源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857287)

zick.char 2009-06-17 10:15 AM

如果暴力脅迫*****女子得逞者處鞭刑十鞭
使用或流通盜版軟體違反智產權等行為處鞭刑一鞭
大家贊不贊成?

kctsai0821 2009-06-17 10:23 AM

引用:
作者zick.char
如果暴力脅迫*****女子得逞者處鞭刑十鞭
使用或流通盜版軟體違反智產權等行為處鞭刑一鞭
大家贊不贊成?


贊成,不過很快盜版就從刑法上消失了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xman99. 2009-06-17 10:30 AM

引用:
作者supermaxfight
恐怖分子應該來台招募未成年的人員 :laugh:



別傻了,恐怖份子要的是勇敢不怕死的,不是要只會撇車的白目小子 :think:

火星友善多了 2009-06-17 11:40 AM

引用:
作者A級黑豬肉
不對。
人本和人權本來就是該被維護的。
重點並不是在於維護那些青少年的態度或表現,而是在於一個有可能被誣陷或其他情況下,而去維護他們不被虐待。

舉例來講,妳今天真的倒楣被認為是姦殺一個小女孩的人。妳知道你沒有,但是就是可能被誣陷或其他原因的所有證據都是指向妳姦殺小女孩。
如果沒有人本或人權組織,妳可能會被剁下所有指頭後被逼著講妳有**殺小女孩,然後被判死刑。
這種真的是你希望出現的情況嗎?


重點並不在於人本是否去救那些少年於否,而是在於台灣新聞媒體已經不專業到寫文章就已經先行判刑!搞到所有人都直指著那些人錯誤。而相對的,要是那些人(不管是否真的有錯)跑去找人本或人權組織,這些組織出來講話(不管是被騙還是沒被騙)時當然會被大家幹譙...

從此看來社會的亂源並不是人本人權,而是在新聞媒體。

您更扯、為了一個可能被誣陷者、而放過其他罪證確鑿者

您跟您認為是亂源的媒體沒有分別.....

alsr 2009-06-17 01:44 PM

引用:
作者alpha
重點根本不在鞭刑好不? 台灣會亂, 是因為整個社會與其價值觀有問題, 包括你我他每個人在內. 治標不治本, 後果更慘~ 即便鞭刑通過, 中間起訴/審判/執行的環節, 能確保公正嘛? 會不會立委的小孩佔便宜, 平民的小孩鞭不完? 死刑也一樣, 該死之人沒死的確很幹, 但這是為了那些可能被冤獄/刑求的買的社會保險.


不對,重點不是所謂的體罰。而是這種罰則可以有效地降低因應監獄不敷使用而使得有大部分犯罪者不會因為監獄位置不夠站而被放出。

現在很多犯罪者進監獄一下就出來,這代表犯罪者所犯的罪跟罰則完全不相符,這會暗示我國是一個鼓勵犯罪的國家。有的時候不是國家的問題,這代表了我們沒有那麼多資源去有處理罪犯。

鞭刑可以有幾大好處
1.省國民稅金,不用養罪犯,由犯罪人家屬自已供養。我們只要養拿鞭子的那個人就好,據說每個禮拜三鞭,罪犯便難以下床。
2.無肉體後遺症。新加坡的歷史告訴我們打屁股沒啥後遺症。
3.犯罪者可受到完整的刑罰,不會因監獄人滿為患而使輕罪者快速假釋出獄,由社會承擔其風險。

其中或許有技術上問題,但是只要去做便可解決,我覺得鞭刑才是解決現今台灣法律問題的大利器。

blair 2009-06-17 01:59 PM

引用:
作者火星友善多了
您更扯、為了一個可能被誣陷者、而放過其他罪證確鑿者

您跟您認為是亂源的媒體沒有分別.....

人本也是為了一兩個作亂的小孩犧牲掉大部分乖巧的小孩的受教權。

這些人權團體重視的是加害的少數,而不是受害的多數。

已經十年了,懂得作亂的小孩已經越來越多,再來一個十年,不曉得會變成什麼樣子。 :think:

E.A.G.Y.O.O. 2009-06-17 02:46 PM

要鞭就鞭老二;屁股沒甚麼神經.

我是湯姆 2009-06-17 03:05 PM

治亂世用重典, 飆車族抓到直接路邊槍斃, 然後 SNG 全台轉播!

第二天再把家長抓出來槍斃, 一樣 SNG 全台轉播, 打靶個十幾二十個人之後.......

看他媽的誰還敢半夜把孩子放出去! :mad:

Crazynut 2009-06-19 06:05 AM

引用:
作者火星友善多了
您更扯、為了一個可能被誣陷者、而放過其他罪證確鑿者

您跟您認為是亂源的媒體沒有分別.....


我也贊同這一點。

100%的司法公正,一個人都不會冤枉,是不可能作得到、而且也不值得去這麼作的。

因為這將花費難以數計的社會成本,並且縱放、寬待許多罪證確鑿的罪犯。

設計合理的機制,將冤枉壓低在一個可以接受的程度內(1%?…0.3%?…),是可能而且值得去作,被枉的人也只好認了,完美的體制不可能達成,也不值得去作。

為了不可枉殺,寧可縱放,並不足取,說得嚴重一點,甚至可說是為了人權之名違反法律的精神。

ccj1959 2009-06-19 06:13 AM

被害人已經算是枉死了, 還要再找另一個冤魂來充數嗎?當明知可能是冤枉的, 還要判他刑, 這樣的事誰願意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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