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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次抓侵權抓很大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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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非法下載的人當然有罪 所以有時候要靜靜的不要引起看門狗的注意 :D 之前聽某專家講過 不管有沒有在網路上留言 只要開啟網頁 ISP那裡就會記錄使用時間跟上什麼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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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樣每個下載的人都完蛋了不是嘛? 到時候會變成空有發佈種子的網站 我們卻無法下載(因為怕觸法)? 靜靜地也沒有用 只要在isp那裡就可以查到所有的下載資料 只能等著被告? 謝謝您的回答 |
請美國以身作則
率先通過 "三振條款" , 自己先刮鬍子, 再要求別人. , 這條在美國應該是 "違憲" . |
引用:
你這個專家是假的 |
用戶在幹嘛,我相信ISP那邊都有紀錄
但如果拿這紀錄來做其他事情.......... |
引用:
今天一個賣假包的判2.5000000 原來法院是有錢人開的 :stupefy: |
引用:
著作權法第51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散佈著作物有罪,但收到(下載)著作物無罪! 賣盜版光碟有罪,但買盜版光碟無罪! 你把光碟copy好借人,由對方自行複製,無罪! <---BT下載只是簡化這個過程 你把光碟copy好送人,屬散佈行為,有罪! <--製作BT初種的就必須到架在國外的網站發佈了! BT必須要你自己主動找種子(查書籍目錄),自己下載(私人機器重製),是自行完成重製的行為, BT並不是你主動把檔案寄到別人的電腦裡, 只要你是用私人的電腦下載,用私人的電腦複製,就是合法的下載。 但Email轉寄文章/影片,是你主動把信送到別人的信箱, 則是符合散布的要件,其實這個比BT下載侵權的成份要高! 雖然BT在下載時也會分享出"部份"的檔案, 但這是其他人"自行複製"再重新整合成完整檔的傳輸過程, 你所分享出去給某個人的檔案也只是片段、不完整的檔案。 這也是為何沒有任何的檢警敢抓"用戶端"重製檔案,因為本來就是合法的! 也沒有法官敢去界定什麼是合理範圍? 若BT分享出片段、不完整的檔案是侵權,那把電視上講出的字先拆散,再重組湊成一句,是不是也是侵權?這樣全世界的人都侵權了! 但若有營利行為,則不受著作權法第51條保護。 例:早期台灣某些P2P軟體可以賺P元,分享的愈多P元愈多,則不受著作權法第51條保護。 |
引用:
喔了解了 所以用戶端如果不涉及營利就沒有觸法 這樣簡化的講法是否正確呢? 再次謝謝您抽空回應 |
引用:
這個就有點好奇了 當初南部某大學,也是因學生下載影音被搜索 理由是因為用的網路是公用的(學網)? :confus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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