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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轉貼新聞] 兒子攜BB槍射瞎鄰居 父:又沒死人,怎麼會上新聞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845160)

knm 2009-03-24 02:25 PM

輪**你老婆
雞**你兒子
打到你癱瘓和你全家住院
以上都沒死人
但要不要上新聞?

結論就是太多敗類的大人導致小孩跟著當敗類

momoo0o0o 2009-03-24 02:41 PM

78區每天都有這種小白跟大白的新聞

要不要開一個子討論區

專門收集這些腦殘文

netor 2009-03-24 02:45 PM

如果受傷的是他的小孩,可能更早上新聞了。

視力嚴重減損,這已經是刑法的重傷罪了,小孩應該上少年法庭然後感化還是什麼的,大人則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b本案,應該可以提出以下賠償:
一、小朋友要求賠償。
二、小朋友的爸爸,要求賠償。
三、小朋友的媽媽,要求賠償。

以上似乎可以分別提出要求賠償,是否正確,還請對法律有深入研究的網友指正。

這種應該多判一些高額的補償性賠償。賠到你傾家蕩產看你還敢不敢。

chou124 2009-03-25 08:21 AM

最糟糕的是檢查官

傷害罪是公訴罪, 檢查官為何不主動偵辦, 馬上凍結加害者家的財產, 防止脫產, 另一方面提醒被害者提出高額的民事賠償

沒檢查官主動做這件事, 主任檢查官就降調, 記過處份


現在不是私刑的時代, 只有依靠公權力來矯正這股潮流

公權力只有官有, 對於官吏就只能官官相逼, 小官不做, 大官下臺, 民主時代就是如此, 沒人要做, 就是由人民選出的最大官下臺.

惡蟲 2009-03-25 11:44 AM

引用:
作者chou124
最糟糕的是檢查官

傷害罪是公訴罪, 檢查官為何不主動偵辦, 馬上凍結加害者家的財產, 防止脫產, 另一方面提醒被害者提出高額的民事賠償

沒檢查官主動做這件事, 主任檢查官就降調, 記過處份


現在不是私刑的時代, 只有依靠公權力來矯正這股潮流

公權力只有官有, 對於官吏就只能官官相逼, 小官不做, 大官下臺, 民主時代就是如此, 沒人要做, 就是由人民選出的最大官下臺.



你要不要把法條看清楚先?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87 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
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
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另外,檢察官也不是神,至少要有人告知有犯罪之存在,才能偵辦。

一般是由警察先調查,再函送或移送,或是當事人提出告訴,再不然就是事件上新聞後,由該管檢察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指示簽分偵辦。本件新聞中並未提及警方是否已經開始調查,又怎知道警察有無函送或移送,當事人又未提出告訴,新聞也是才剛報出來,檢察官如何能夠未卜先知的展開偵辦?

最後,依新聞所言,犯罪嫌疑人應為未滿18歲之少年犯,應先送少年法庭由少年調查官調查,而不是逕送地檢署偵辦。

chou124 2009-03-25 01:15 PM

引用:
作者惡蟲
你要不要把法條看清楚先?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87 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
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
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另外,檢察官也不是神,至少要有人告知有犯罪之存在,才能偵辦。

一般是由警察先調查,再函送或移送,或是當事人提出告訴,再不然就是事件上新聞後,由該管檢察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指示簽分偵辦。本件新聞中並未提及警方是否已經開始調查,又怎知道警察有無函送或移送,當事人又未提出告訴,新聞也是才剛報出來,檢察官如何能夠未卜先知的展開偵辦?

最後,依新聞所言,犯罪嫌疑人應為未滿18...


致重傷者, 仍是公訴. 一眼幾近失明, 算不算重傷, 判定標準我不知道, 但個人覺得是. 如果只是被打個幾巴掌, 就希望檢查官主動偵辦, 那當然是小題大做.

後續發展, 新聞沒報, 我們這些非當事人當然無從知曉.

我的本意並非獨責檢察官, 但我想表達的重點是後面, 類似新聞很多, 大家看了很生氣, 但法治時代, 平民沒有私刑報復的權力, 如果有公權力的人也不主動積極去處理, 讓一般人知道加害者受到的處罰, 結果就是令人產生犯下這種罪行也沒什麼的感覺.

帝釋天 2009-03-25 03:33 PM

這種家長比國一生還可惡
應該要被判刑才對
希望廣大鄉民能公布出肇事者及其家長的姓名:mad:
好讓社會大眾同聲譴責
這小六的劉姓男童的行為應該被表揚才是
真擔心這小六男童心中的小小正義會夭折阿
為這小六男童不捨阿 :cry:

chicstar 2009-03-25 03:58 PM

這年頭守法的吃鱉;犯法的吃香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8:1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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