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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離譜 挖2塊錢路旁菊花 婦銬腳鐐 訊7小時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838632)

hsinyic2 2009-02-06 11:45 AM

最好是改天該婦人被人打一巴掌
去報案時警察對他說:你被打一下而已,又沒怎樣,別小題大作,浪費司法資源了!!

zoshn 2009-02-06 11:59 AM

路邊菊花?這種東西警察沒必要這樣做吧
當場訓誡一下就可以了,除非她是有紀錄的累犯,
上腳銬,偵訊7小時?
挑軟柿子也挑的太過分了吧!

popo5201 2009-02-06 12:02 PM

引用:
作者zstan2001
我覺得還好!
馬路中央 又有整排菊花 想也知道是公家機關下去種的
為什老婦人不去 那種空地很大 雜草長滿山 或是到山上去挖花
偏偏就是跑到馬路中央去挖~~
那位老婦人 現行犯 當場被抓 (又是預謀犯 還帶工具)
偷竊一元也算是竊盜罪阿 難道2塊錢的菊花 就不是錢嗎?
那搶奪罪 搶1元也是一樣有罪阿
難道現在還可以說 不知者無罪嗎?
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共勉之
只是警察花訊7小時 會不會太久了@@ 這種案子
我去給警察問過筆錄 好像也才1小時就OK了巴
狗是不會受到逮捕 ...法律是來約束"人"


殺雞用牛刀
殺牛用水果刀
辦一元要七小時
所以幾十億元要辦好幾百年

popo5201 2009-02-06 12:06 PM

引用:
作者hsinyic2
最好是改天該婦人被人打一巴掌
去報案時警察對他說:你被打一下而已,又沒怎樣,別小題大作,浪費司法資源了!!


個人失竊、挨打,被罵等去報案,警察都愛理不理。

carlos0857 2009-02-06 12:33 PM

嗯∼∼衝業績的好方式
以後條子會不會丟包垃圾在地上
等有公德心人民要拿去丟的時後在衝出來以竊盜罪逮捕

dmwc 2009-02-06 12:52 PM

引用:
作者drasil
翻成人話就是說,婦人雖然挖了2塊錢的波斯菊,構成竊盜罪,但是東西不貴,因此大費周章的把人抓起來,移送法院,浪費的資源遠超過被偷物品的價值,衡量之下可以不用這樣處理。

說資源超過物品價值,不移送法院,這樣就太誇張了

那去7-11搶個2000抓搶匪是浪費資源,昨天有人搶銀行沒搶到一毛,去抓搶匪也是浪費資源,抓搶匪要合乎成本警察再來辦案就好

usam. 2009-02-06 12:54 PM

引用:
....下午二時許從家裡拿鏟子回來挖了兩株,不料立即有兩名豐東派出所警員上前,以她偷竊豐原市公所栽種的波斯菊為由,將她上銬逮捕回警所。...


引用:
....豐原市長張瀞分則說:「如果每人都摘兩朵花,花就會被摘光了。」市公所去年公物遭竊損失至少百萬元,該處波斯菊本該種得密密麻麻,現在變得稀疏,懷疑是因民眾偷摘,「很謝謝警察協助保護公有物。」
豐東派出所所長黃東榮指出,當天高婦手持鏟子,將波斯菊挖到塑膠袋,是現行犯且行竊意圖明顯,警方依規定上銬逮捕。豐原分局長陳清新說,警員依法逮捕沒有錯,「但我們會檢討執行取締或逮捕嫌疑犯時,考量社會觀感和現實環境。」...


一些人要罵好歹也先把客觀事實先搞清楚... :jolin:

一直有人偷摘,已經快被拔光了,所以才有警察去站崗吧。

drasil 2009-02-06 01:02 PM

引用:
作者DragonQuad
有沒處罰必要,和警察捉不捉根本無關
警察不是偵查審判主體,偷花當然應該要抓 ,
起不起訴是檢察官的事,判不判刑是法官的事

警察看到現行犯,不捉才是瀆職


依程序而言是可以捉,但是似乎沒有必要性。

我是認為網開一面,申誡一番也就是了,這沒有到瀆職那麼嚴重吧。

kkkkyyy 2009-02-06 01:07 PM

認同!
現在所謂官員都變質了啦∼
現政府要像以前那時代說錯一句就抓,一點小事就要罰那種
可憐的都是百姓...



引用:
作者titan200711
公所是不是有疏失阿(沒有標示)
那公所是不是該道歉 有人應該革職查辦
反正都要搞這麼大
官員應該跟人民同一標準
真它媽媽的爛鴿子
春安是用來照顧人民的 還是來照顧警察業績的???? :tu:

drasil 2009-02-06 01:27 PM

引用:
作者dmwc
說資源超過物品價值,不移送法院,這樣就太誇張了

那去7-11搶個2000抓搶匪是浪費資源,昨天有人搶銀行沒搶到一毛,去抓搶匪也是浪費資源,抓搶匪要合乎成本警察再來辦案就好


我本來以為我國警察也有某種程度的微罪處分權,但是其實沒有,只有檢察官有此權力。所以還是要移送法院,不過一般而言不會起訴。

重點是要看侵害的法益為何,強盜罪比竊盜罪嚴重多了,所以不太適合拿來比較。

舉例:74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例內提到「行為雖適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規定,但如無實質之違法性時
,仍難成立犯罪。本件上訴人擅用他人之空白信紙一張,雖其行為適合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
占罪構成要件,但該信紙一張所值無幾,其侵害之法益及行為均極輕微,在一般社會倫理觀念
上尚難認有科以刑罰之必要。且此項行為,不予追訴處罰,亦不違反社會共同生活之法律秩序
,自得視為無實質之違法性,而不應繩之以法。」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12:3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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