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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rs 2008-03-29 05:43 PM

引用:
作者Toluba
如果私自錄音不得作為證據
這樣我有個問題想問
如果有人對你罵髒話或侮辱你
該如何舉證呢?(假如都無第三者在場)



公然侮辱罪是必須在公然的情況下,也就是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狀態
私底下或電話中罵三字經,就算你錄下來可以當證據,應該也是無罪的吧

Toluba 2008-03-29 05:51 PM

引用:
作者gdrs
公然侮辱罪是必須在公然的情況下,也就是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狀態
私底下或電話中罵三字經,就算你錄下來可以當證據,應該也是無罪的吧

了解!
所以打電話去撤幹橋都是屬於無罪的囉∼

狂龍一聲笑 2008-03-29 05:52 PM

引用:
作者顆男
為了自己的業績要毀謗他人
我只能講活該 死好
自己拿出誠意去道歉吧

還是現在的台灣人已經認為這是理所當然的
所以還提供避嫌教學?


再小心 跳到人家精心設下的圈套

是不是活該 輪不到你來評論

臺灣要嘛就是騙子多 要嘛就是呆子多

我想你應該不是騙子...

luym0001 2008-03-29 06:10 PM

引用:
作者Toluba
了解!
所以打電話去撤幹橋都是屬於無罪的囉∼

可以試看看,如果剛好對方是用免持聽筒的,或是罵的聲音大到旁邊的人都聽的到的情況,看看法院在這種情況下會怎麼認定,這種案例應該還蠻有趣的~

咕咕鳥 2008-03-29 06:44 PM

引用:
作者Toluba
了解!
所以打電話去撤幹橋都是屬於無罪的囉∼


基本上....是的...
除非能舉證...

如果A打電話給B...只打一通...痛罵B
然後B打了好幾通電話給A...A不接...
如果雙方互告,拿通聯記錄出來...你說...法官會判誰有罪

色即是空 2008-03-29 07:00 PM

引用:
作者luym0001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六四號
按刑事訴訟,係以確定國家具體之刑罰權為目的,為保全證據並確保刑罰之執行,於訴訟程序之進行,固有許實施強制處分之必要,惟強制處分之搜索、扣押,足以侵害個人之隱私權及財產權,若為達訴追之目的而漫無限制,許其不擇手段為之,於人權之保障,自有未周,故基於維持正當法律程序、司法純潔性及抑止違法偵查之原則,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不得任意違背法定程序實施搜索、扣押;至於違法搜索扣押所取得之證據,若不分情節,一概以程序違法為由,否定其證據能力,從究明事實真相之角度而言,難謂適當,且若僅因程序上之瑕疵,致使許多與事實相符之證據,無例外地被排除而不用,例如案情重大,然違背法定程序之情節輕微,若遽捨棄該證據不用,被告可能逍遙法外,此與國民感情相悖,難為社會所接受,自有害於審判之公平正義,因此,對於違法搜索所取得之證...


私人的不算,那裝監視器要做什麼?
不只有影像還有聲音

306 2008-03-30 06:15 AM

引用:
作者顆男
為了自己的業績要毀謗他人
我只能講活該 死好
自己拿出誠意去道歉吧

還是現在的台灣人已經認為這是理所當然的
所以還提供避嫌教學?



請問您出社會了嗎~~

這是生存的必要之惡.........

(但是還是不要常用的好........)

polopo 2008-03-30 06:23 AM

就利益來說 我不太相信真的會告
告了也很難成案 如果是事實 甚至上過新聞
那更難成立 不用太擔心啦

等要上法院在來處理還不遲
現在收集資料多詢問 增加新知也不壞
不過打去法服之類的比較有用吧
公所也有

還有他們如何得知個人資料
如果涉及不法收集得到 這會更麻煩

電話中要是有令人心生恐懼之類的言語
我保證上法院後對方會更倒楣

MrHermes 2008-03-30 08:53 AM

放心, 這樣告不成的啦... 看起來比較像要你拿錢出來和解的詐欺手法而已...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6:0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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