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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人死、債務亡 銀行公會大反彈
【聯合報╱記者羅兩莎、李祖舜/台北報導】 2007.11.21 03:45 am 立法院研擬修正民法繼承編施行法,把「保證債務」排除在繼承標的之外,引起銀行公會強烈反彈。銀行公會等四大公會昨天緊急聯合聲明,反對這項修法,因為銀行業授信高達八成都需保人,若保證人死亡後債權全部消失,衝擊範圍高達七兆五千億元。 銀行公會指出,如果按立院修法版本修法,銀行將面臨倒閉命運,也勢必會緊縮對中小企業、一般民眾向金融機構的借款。 最近立法院審議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原先限於未成年人享有限定繼承保障,不必從小就背負債務;但因為很多小孩繼承的債務多屬保證、借款為主,有立委提案增修一一四八條,直接將「保證債務」從繼承標的中刪除。 換句話說,不管繼承人是否成年、有無行為能力,未來可以只繼承財產,不需繼承作保的債務。 由於立法院本周就可能將民法修正草案逕付二讀,引起銀行公會、壽險公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等四大金融公會緊張,昨日共同召開記者會,反對這項修法。 銀行公會法規委員會主委陳政修指出,企業周轉金都是企業主、大股東以信用作保,向銀行融資,一旦企業主身故,或是自殺,就可以一筆勾銷保證責任,只留資產、不留保證債務給下一代,容易造成漏洞。 銀行公會更直指增修一一四八條是「王又曾條款」,因為王又曾掏空力霸資產,但只要他一死亡,所有作保的債務都全不算數,王又曾兒子王令麟等人也都不需繼承作保債務,可以只繼承財產。 不過,行政院長張俊雄昨天對限定繼承修法案「深表贊同」,但反對馬英九主張的無限期溯及既往修法理念。 張俊雄在答覆立委林德福質詢時指出,要解決未成年子女未拋棄繼承所衍生債務的問題,除修法之外,沒有第二條路可走,因此他贊成繼承要限定責任,且在一定期限內可溯及既往。銀行公會也同意可溯及三年。 公會說,對銀行而言,不論是主債務的借款、或從債務的保證債務,都是不可分割的債務,立院擬把保證債務排除在外,無異是在幫助各個惡性倒閉的財團企業,對發生鉅額逾放的企業負責人,免除「負擔保證責任」。 【2007/11/21 聯合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黑暗勢力要大反撲了,瞧他們說的那什麼瞎話... 最好是王家子孫那種身價的人物會忘記辦限定繼承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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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不對喔! 王又曾兒子王令麟等人都已經先簽字作保了,老頭還不出來的作保的就該吐出來(還是債物人) 其實不是很懂...........我又沒欠銀行錢 :stupef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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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台灣的立法程序 行政部門不是唯一的提出者 依照五權分立原則 5院都可以提出 記得以前強制第3責任險,是遊說立法委員後才被制定的 不公不義太久 最後提出的人反而被"十日十人干" 不過個人也認為 破產法比這個修改繼承法繼承 |
像王令麟這樣有律師,會計師的人會忘記拋棄債權?
開什麽玩笑?別低估我的智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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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招好像越來越常被用到了 只要有對自己不利的消息出來 就用另一個似是而非的話題來模糊焦點 王令麟他們兄弟是未成年人嗎 現在修法是為了保護不懂法律而背負債務的未成年人 已現行法律而言只要繼承人辦理限定(拋棄)繼承一樣不須背負債務 修法差別僅在於保障不懂法律的未成年人 現在法律隱藏著的陷阱將讓不懂的人變為任人魚肉的獵物 |
是啊! 修個法, 逝者已矣.......
債權人, 銀行活該倒楣!?!? 不然就是得了重症再來去貸款, 嘉惠子孫..... 更嚴重的, 老爸老媽已經是植物人, 拿來當人頭貸款...... 修了法可以完整拋棄繼承, 就完全沒問題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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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像誤解了,限定繼承是債務財產都要繼承,但若債務太多就以財產還完為限,剩下的債務不用清償。但是若把"保證債務"由繼承標的刪除,它就不算在債務內,也就是等於繼承人只拿財產,而不用負擔這筆債務,形成一個漏洞。 |
欠上千萬的 多半是做生意
1.欠錢的那家人該還. 2.作保的那家人該還。 通常會被視為無辜的不該還的,其實是作保的那家人. 通常沒獲得什麼好處,只獲得債務。 所以沒事不要為了義氣,或少少的金額隨便為人作保。 欠債跑掉的多半是好朋友跟親人。 大難來時各自飛啊! :jol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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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脫產把財產轉給第三者~很多人常用的手法之一 根本不會留太多或者值錢的東西來還債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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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點是我誤會了 :ase 抱歉沒有看清楚詳細內文 如果就刪除保證債務這點確實存在有爭論之處 只能說為人作保真的是要再三考慮 畢竟銀行會放款是在於考量到 擔保品或擔保人存在的狀況下才放款 既然願意為人作保那相應該承擔的責任自然也不能迴避 我原先回文僅為在於天外來禍這種隱藏的法律陷阱(or缺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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