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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繼承順位的問題相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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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 也讓自己上了一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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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之前不是有說,最好用"限定繼承" 免得 後面的人沒有辦理 拋棄繼承,成為下一個受害者? |
引用:
引用:
:agree: :ase :ase |
引用:
33樓有人幫PO相關法律知識嚕,我父親的遇到的這個問題辦理限定繼承時效已失 另外一點我父親算是該被繼承人裡法定繼承人最後一人沒辦理拋棄繼承的了(原因上面有說過了), 所以會被追討到繼承債務,今天辦理好拋棄繼承後,後面也沒有下個順位的人選了,所以說 沒有下個受害者產生的問題(這是我父親這個個案的情況) 另也多謝大家的關心,最後有判決確定的消息之後再上來說明作個了結 |
引用:
幫各位補充最新民法繼承篇的內容 自民國96年12月修正後,拋棄繼承之時間亦為三個月 也就是 限定繼承 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呈報法院 拋棄繼承 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在此恭喜樓主問題獲得一定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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