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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4989 2008-03-13 02:08 PM

恭喜 也讓自己上了一課

JustYuYu 2008-03-13 02:16 PM

引用:
作者chance_chang
事情經過了3個月了,來跟各位報告最新進度

原本被查封土地4筆部份(已塗銷查封登記)

3間銀行帳戶存款部份(已解除查封)


討債公司有找我們委託的律師說要以本金來和解,律師直接拒絕掉了

因父親事前完全不知道被繼承者之死亡時間所以

一月11日終於收到法院已經來函了辦理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到目前都算是很順利的處理了

問過律師有說最終就要等地院對於討債公司來索討官司之裁決

以上在此給大家參考一下



之前不是有說,最好用"限定繼承"
免得 後面的人沒有辦理 拋棄繼承,成為下一個受害者?

pandora123 2008-03-13 02:42 PM

引用:
作者JustYuYu
之前不是有說,最好用"限定繼承"
免得 後面的人沒有辦理 拋棄繼承,成為下一個受害者?

引用:
作者惡蟲
拋棄繼承是自知悉起二個月內。
限定繼承則是死亡後三個月內。

開欄的情況辦限定可能來不及了,辦拋棄應該還可以。

:agree: :ase :ase

chance_chang 2008-03-13 07:20 PM

引用:
作者JustYuYu
之前不是有說,最好用"限定繼承"
免得 後面的人沒有辦理 拋棄繼承,成為下一個受害者?



33樓有人幫PO相關法律知識嚕,我父親的遇到的這個問題辦理限定繼承時效已失

另外一點我父親算是該被繼承人裡法定繼承人最後一人沒辦理拋棄繼承的了(原因上面有說過了),

所以會被追討到繼承債務,今天辦理好拋棄繼承後,後面也沒有下個順位的人選了,所以說

沒有下個受害者產生的問題(這是我父親這個個案的情況)

另也多謝大家的關心,最後有判決確定的消息之後再上來說明作個了結

myopia 2008-03-13 11:05 PM

引用:
作者惡蟲
拋棄繼承是自知悉起二個月內。
限定繼承則是死亡後三個月內。

開欄的情況辦限定可能來不及了,辦拋棄應該還可以。


幫各位補充最新民法繼承篇的內容
自民國96年12月修正後,拋棄繼承之時間亦為三個月

也就是

限定繼承
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呈報法院
拋棄繼承
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在此恭喜樓主問題獲得一定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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