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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剛剛收到的 EMAIL, 有關台灣的法律以及判定!!! ( 挺無言的! )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736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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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修法? 故意過失何時修法? 故意過失有必要修法? 翻翻德日刑法有關故意過失在對照台灣的看看 可說一樣 樓主貼的是經過編撰的內容 把一個經過編撰的內容當真實,這真的很可怕 (大部分編撰人只會看行為與結果,但他們懂因果關係嗎?) 案件依不同個案作認定,太多人不去看判決書內容 而媒體一方的說詞卻深信不疑,要說可憐還是可悲呢 |
引用:
這是誤解喔 你注意看 行人在路口一百公尺內不得任意穿越 禁止穿越路段不能穿越 有快車道路段禁止穿越 有雙黃線或是分隔島等等都禁止穿越 然後穿越時,如果非再號誌區域 此時路權是低於車輛的(請看第六點) 行人路權優先 是指例如無號誌 或是汽車右轉這種 並不是說任意穿越與闖紅燈 |
各位大大別生氣…
別說是湯姆大,我相信很多人一定還是不懂… 小弟也是拜讀完了各位的文章之後才知道有這些問題, 是不是能有位了解法律的大大可以幫我們解惑… (畢竟大家都常在外面跑…多懂一點可以多保護自己一點…) |
引用:
煩請注意分隔線上面和下面的兩段不同的文字! :think: 就是因為不能確定此段 "謠言" 的真實性, 才會貼出來請大家幫忙確認! 也因為不想讓更多人繼續誤解, 才會請上來發言的網友附上舉證, 讓大家能得知正確的資訊! :o 轉貼是指射後不理, 隨隨便便附上一段文字之後就閃人, 既沒有發表自己的意見, 也沒有回應網友們的回應, 像那種作為, 才是 "散佈謠言", 我在本篇發表時並沒有說這是真的或是假的, 只是有感於案件的誇張程度, 因此想請教版子上的法學高手! :think: 請問, 這與我的標題 " 剛剛收到的 EMAIL, 有關台灣的法律以及判定!!! ( 挺無言的! )" 有什麼散佈謠言上的關係嗎? :o 小弟的發言之中有說我對什麼感到無言嗎? :think: 小弟的這兩段 "這是今天早上我剛剛收到的 EMAIL 內容, 看完之後我挺驚訝的, 真沒想到, 現在台灣的法官判案還有 "對一半, 錯一半" 的這種判法啊??? 還想請問版子上熟知交通法規以及判例的高手大大, 這一封 EMAIL 的真實性有多少???" 有任何散佈謠言的意圖嗎??? :o 您的有感而發或許出於無心, 或許出於義憤填膺, 我相信都是希望能導正一些錯誤的觀念或是做法, 但是有沒有想過您或許因為誤解了別人的用心而傷害到別人呢? :think: 有感而發不是這樣隨便用的, 就像您說的, 想要傳達您 "謠言止於智者" 的好意, 請不要用這樣子的說辭與態度來傳達, 否則, 您也成為言語暴力的執行者了! :) -------------------------------------------------- 我分格線喔, 要看清楚喔! --------------------------------- 不過看到後來有許多的熱心的網友貼出搜尋到的資料, 我相信有認真閱讀的網友應該能更進一步了解現行法規的制定以及執行狀況, 或許不能絕對釐清我所發的轉貼文裡問題的真實性, 但是, 我相信應該提供了不少網友們許多他們原來所不知道的訊息, 在此特別致謝! :) |
這裡只有物理專家、化學專家、電腦專家,
但是應該沒有法學專家吧... 如果有的話可能也不敢回應, 因為要是沒回答好被吐槽, 最後搞不好會被人開個主題... "原來這就是台灣未來的xx!!!挺無言的!" xx=律師、法官、檢察官 :stupefy: |
不管大事小事,先找個認識的律師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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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覺得不要遇到不食人間煙火或是丁丁法官比較要緊 ;) |
好吧 這樣說好了
除非遇到腦殘 不然沒這種道理 另外行人穿越道內100公尺 不得不行走行人穿越道 從來沒20公尺內視同的說法 所以這也是很明顯的芭樂 事實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96 年 05 月 15 日 修正)的規定 第 134 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 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 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 ;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 以內。 看到沒 沒設施的範圍是路緣起三公尺內 也就是路口三公尺內 如果車道畫設有停止線 則不得超越停止線 第三例 1 他違規穿越馬路 2 他闖紅燈 3 此非常例 且違反信賴原則 4 要減速的是無號誌或是閃光黃燈號誌路口 5 應注意且已注意 這真的是三年前的芭樂文了 網路上最多的就是芭樂文 |
也不能說湯姆兄有錯,
現在真的還是有法官按照舊的"應注意而未注意"這種駕駛義務在判案 並不是每個法官都已經進步到用路權來判斷了 大家也不用鞭的這麼用力 總之 開車看到行人 小心為上... 尤其是上年紀的 以下給湯姆, 現在對這種車禍事件 都是用 駕車者應負百分之xx 責任 被撞的要負百分之oo 責任 然後衡量雙方社會經濟地位 決定金額之後在乘上百分之xx 好...雖然法律進步了 但是目前要做到駕車的負擔百分之0責任的認定 幾乎是沒有 印象中只有一兩個判例 所以 .............. |
引用:
說真的 此篇討論從頭到尾 目前就出現過一個大家都聽過的最近判例 而且是 "綠燈直行撞死闖紅燈的人 以過失致死罪名判4個月" 湯姆兄,可以比較這個實際判例跟你轉貼的內容是否相同 吵法條、法理,倒不如直接看法官是怎麼判的比較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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