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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判「拆路還民」 住戶無路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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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問題是於法無據,中華民國政府有所謂的公告地價,是不可能用市價買土地的。 (但賣國土時則公開招標,擺明雙重標準) |
引用:
公告土地現值/公告地價 兩個是不一樣的 公告地價簡單的說是拿來收稅用的 公告土地現值 : 徵收補償地價的標準 因為這塊地沒有地上物,其公告土地現值應該很接近市價 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 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補 償其地價。前項徵收補償地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其加成補償成數,由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定 之。」 除維持現行平均地權條例第十條,徵收土地應以公告土地現值補償之規定外,並規定徵收補 償地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又基於目前各縣市公告土地現值與市價間之差距各有不同,故另 規定加成補償成數,由各縣市地價評議委員會視其實際價格差距,予以合理評定。 |
引用:
法官可不是這麼講. 現在地主擺明就了可以硬幹. |
好像一堆人一面倒的指責地主的不是,我想知道的是,如果今天國家依公告地價現值徵收這些網友的土地時,先不提土地規劃是否有所謬誤,大家是不是心甘情願的奉獻給國家?
就算是田僑仔好了,除耕者有其田和三七五減租摸到的之外,這也是人家祖上積德,怎麼好像好多人一副地主就該死的樣子? :confused: :confused: :confused: |
引用:
台灣的法律觀念一堆人認為情>理>法 :jolin: |
引用:
私人土地是不能隨便徵收的,除非是預定道路才能徵收 那塊土地,是要看地主要賣多少 他想賣一坪一千萬,也是他爽 何況是他奇檬子不好的話,他不賣直接封路,也是不違法的 這問題只能300個住戶跟地主好好溝通 平常關係不好的話,也沒人能救這300戶了 |
引用:
硬幹當然可以,反正惡鄰居也見多了 :laugh: 只是這新聞越看越怪 似乎這地點是路尾,整段路拓寬時最尾端的這位地主不同意當初的徵收價格 而土城市政府似乎又是以強制徵收拓寬馬路,反正錢(補償費用)放在那領不領隨你 但又因地主沒簽字領錢,土地所有權還在地主手上,所以稅金照算 :stupefy: 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是固定的,每一個地主都是按坪數以公告現值加減算的 不能因為單一地主不同意,就不算數吧 |
引用:
多數暴力 :unbelief: :unbelief: :unbelie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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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nk: :think: :think: :think: |
引用:
台灣的媒體,就是這種模式 被有心人來運作,仔細看看,就有一堆問題.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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