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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當的房東要小心,以後合約要簽落落長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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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點不能單純來看
後面提到隨地大小便或是半夜開音樂本身雖然合約沒有明載 但那確實會造成環境污染(開音樂過大聲是噪音污染),影響其他住戶權益還可能要付出精神損害賠償 即使合約沒有規範,但拿去告還是告不贏的 相對的,養寵物這事來說 如果寵物確實影響到了其他住戶的權益,即使合約未載明也不能作為求償要求 如果沒有影響到其他住戶的權益,那才有討論空間 至於其他人合約有說明不能養寵物而他的卻沒有,那房東可能麻煩比較大 因為這可能變成房東並非禁止養寵物而是限制養寵物 合約與其他住戶不一樣,反而有利於提告者主張他不同於其他住戶擁有這個權力 所以他的合約才沒有載明禁養寵物.... |
如果房東或其他房客要求全面禁菸,房客拒絕改善並且以合約上未著明為由反駁...不知道這又是誰的問題呢?
類似這種會影響到公眾利益(安全)的問題 譬如:用火,養寵物,吸煙,網路使用,第四台等等的問題 就算房東沒說清楚,房客也應該問清楚(總不會連房子都沒看過就簽約吧?),有了歧見就推說一句"合約上沒寫,所以我可以#%&@*...",這似乎不是解決問題的方法... 另外 房東要是以這部影片告房客妨害名譽...我看這兩位小情侶可能會有不小的麻煩... |
會不會從此之後...開始有房東專心致力於"超完美版合約"的研發...以免遇到被房客凹合約上面沒寫的情形... :flash: :la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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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 看完覺得心機超重的房客....... 挖洞給不懂法律的阿土伯跳........ |
引用:
+n................ 以後可能真的有百科全書租屋合約來防這種心機重的學生.........XD |
屁咧, 影片中的大學生就是欺負人沒有讀過法律.
民法, 是由下而上累積的基礎法. 跟綱法, 由上而下延伸的法律性不同. Common Laws, 民法有保留"彈性"抉擇, 法官可以依照情況對判決所使用的法令做最終的決定權, 參考precedent(前例), 與現行法令可以隨著時間環境條件的不同作修改, 只不過是多一道手續而已. 這個租屋的例子, 法官可以用, best knowing knowledge, 最佳(或有最佳機會)判斷訊息者, 有最後的迴避(或預防此事件發生)的能力, last chance to clear. 當然的, 房客一定是擁有最佳訊息判斷, 因為她/他想在承租空間裡面幹什麼只有自己最清楚. 而房客也是擁有最後的迴避機會者, 因為她/他大可當初提出可能造成爭議的問題, 來避免爭論的現狀. 民法可以參考, 但也要熟讀各種前例, 然後找出法官判決的彈性空間, 與著重點. 光要靠民法上面列出來的"規範"來當作"鐵律," 以為法官還有律師都是白痴吃素的嗎? 這影片裡面只有後面房東動手打人可能處及刑法, 那個就很挖掘出房東的死路了... 刑法的"規範"比較沒有商量空間, 雖然不是完全沒有彈性, 但... 比較少法官願意去做這種的首例(開創某件刑法在某個條件下可以有所變動...這一類). 民法比較OK, 彈性本來就比較大. 不過那種房客, 還真是煩人. |
法律規定,可以退2倍押金,那也是法律問題
阿伯也說可以去告,代表他不想付 跟他吵真的就會把錢還給他嗎? 教官說?叫你們教官跟我說 有時候,學生處理事情實在有點....... |
太明顯了啦,臭爛學生想要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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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辛苦苦把影片貼出去,卻得不到爆料應有的尊重...... :jo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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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始學生百明想凹房東,就是想要錢,房東態度還很好
後來也被逼到抓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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