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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ses 2006-05-06 12:51 AM

我很佩服這個人
哪找到這麼多臨演來配合阿

且 你有沒有注意到節目永遠不提價格 只讓你打電話去問
這樣就不觸法了

fanjason0 2006-05-06 01:07 AM

現在太有良心
是賺不了錢的
弄點黑心商品
大撈一筆才是真的

TIM7535 2006-05-06 01:35 AM

以前看到會覺得,哪可能有人被騙,以為大家連幼稚園都沒上過嗎?

現在覺得台灣教育真不普及..................

Mechaome 2006-05-06 01:45 AM

每次看到第四台"非廣告"的一般頻道(像緯來,國興等日本台),卻播出那種"假綜藝真廣告,假專家真詐財"的節目,就覺得很厭惡.對裡面那些充當主持人的藝人,覺得很不齒.本來以為都是過氣或二線藝人才會幹這種勾當,不過之前好像還看過徐乃麟和偉汝搭檔拍了一個類似的假節目...

Kuocc 2006-05-06 01:56 AM

我在藥局執業,有一次癌症病患的家屬來尋求營養品,因為是重症所以我給於美商亞培藥廠的倍力素(是專為癌症設計的)...可是他居然說這種東西應該比不上林博士的酵素吧,因為這句話我對林博士此人有著深惡痛絕的憎恨...可以將人命的價值洗腦玩弄成這樣...

諾貝爾醫學獎的沒頒發給野雞大學的詐騙集團林博士真是瞎了狗眼了,至此,台灣不需要醫院,也不需要健保,只需要林博士.....

sororo 2006-05-06 01:56 AM

引用:
作者Kuocc
關於這一類以食品宣傳療效,或者影射暗示其具有醫療效能者都是有法可罰的,只是我不知道是衛生署是採不告不理的態度還是沒有主動用心去查核,新聞局那邊都可以24小時監控有沒有撥放色情畫面了,為什麼這一類的卻沒有用心去查。

這些業者也不怕罰款,因為違反了只是行政處罰,罰鍰交一交就沒事了,況且所交的頂多30萬而已,就算按次連續處罰和所賺到的相比根本是九牛一毛。

不過現在修法通過,業者一次給他罰個2500萬(還真希望能這樣重判),而傳播業者也一樣罰的更重,真希望能藉此導正歪風..




不知道為什麼,感覺台灣法律都是在保障壞人,
舉個例子,為什麼中國時報、聯合報這種"大報"裡面有很多"小廣告"
隨便看懂中文字的人,都嘛知道哪些是色情、哪些是高利貸啥的,
未啥警察都不抓,重點是,位啥這些報紙還可以繼續刊登這些****?
為什麼呢? 這ˋ個讓我從小那悶到現在

lucses 2006-05-06 02:02 AM

引用:
作者sororo
不知道為什麼,感覺台灣法律都是在保障壞人,
舉個例子,為什麼中國時報、聯合報這種"大報"裡面有很多"小廣告"
隨便看懂中文字的人,都嘛知道哪些是色情、哪些是高利貸啥的,
未啥警察都不抓,重點是,位啥這些報紙還可以繼續刊登這些****?
為什麼呢? 這ˋ個讓我從小那悶到現在


因為這些行為在法律上構成犯罪的因素不夠

你不能說人家做票貼犯法 因為他沒有說他的利率
你不能說陪客出遊唱歌犯法 因為你沒有看見妨礙風化的事實

法律上沒有這種主觀判罪 就這麼簡單

也就是說 這類型的節目 只要沒有說療效(明白提出吃了就可以治療癌症)
也沒有說價格多少 並沒有構成販售行為 你都拿他沒輒
因為它的確是有申請為食品(不具療效 如同茶包般) 並通過檢驗合格(不含毒素 等)
所以他也是沒有犯法

你能拿他怎樣?

總不能說看到有人拿菜刀就是要去砍人 所以要抓吧?

kkk 2006-05-06 02:26 AM

引用:
作者lucses
因為這些行為在法律上構成犯罪的因素不夠

你不能說人家做票貼犯法 因為他沒有說他的利率
你不能說陪客出遊唱歌犯法 因為你沒有看見妨礙風化的事實

法律上沒有這種主觀判罪 就這麼簡單

也就是說 這類型的節目 只要沒有說療效(明白提出吃了就可以治療癌症)
也沒有說價格多少 並沒有構成販售行為 你都拿他沒輒
因為它的確是有申請為食品(不具療效 如同茶包般) 並通過檢驗合格(不含毒素 等)
所以他也是沒有犯法

你能拿他怎樣?

總不能說看到有人拿菜刀就是要去砍人 所以要抓吧?


你最後一句話不太對哦

那喝酒一定會撞死人嗎? 還是喝酒一定會出車禍 酒測不過的怎麼通通要罰
而且還罰的很重

lucses 2006-05-06 02:29 AM

引用:
作者kkk
你最後一句話不太對哦

那喝酒一定會撞死人嗎? 還是喝酒一定會出車禍 酒測不過的怎麼通通要罰
而且還罰的很重


載體不同喔

因為你在路上喝醉酒是沒有罪責 但是"交通法規" "明文規定"行車駕駛體內酒精濃度 超過即為犯罪

如同槍砲彈藥管制條例般 你一般情況下持有就是犯罪!

Kuocc 2006-05-06 02:32 AM

引用:
作者lucses
也就是說 這類型的節目 只要沒有說療效(明白提出吃了就可以治療癌症)
也沒有說價格多少 並沒有構成販售行為 你都拿他沒輒
因為它的確是有申請為食品(不具療效 如同茶包般) 並通過檢驗合格(不含毒素 等)
所以他也是沒有犯法


根據藥事法第70條:
採訪、報導或宣傳,其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者,視為藥物****。

而69條:
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

他的口才很好,都是利用間接的說法來暗示其酵素之功效,這兩條法有辦法辦他嗎?
林光常這傢伙...坊間已經有很多書將他稱為醫師了,我想10個醫事人員裡有10半都視他比大便還不如吧...念這麼多書幹嘛,去野雞大學回來呼嚨人就好了,還有那麼多人會稱呼博士、教授的,叫的比OGC還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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