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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s3151user 2006-04-10 07:34 PM

引用:
作者tony001
要用槍時,大聲說出用槍時機和用槍要領,背誦完畢才可用槍 :laugh:


:D
用槍時機與要領:
1.身體生命遭歹徒以刀、械、槍(含瓦斯槍)、電擊棒、爆裂物等器具脅迫或惡意投擲堅硬物品,經警告仍不聽從,非使用武器不能抵抗或自衛時。
2.群眾暴動,危及人員與哨所、廠庫、裝備、物資安全,經警告仍不聽從,非使用武器不能鎮壓時。
3.哨所警衛之人員、物資、車、船、航空器受危害脅迫時,經警告仍不聽從,非使用武器不能保護時。
4.因防衛駐守之土地、廠所、建築物受襲擾或擅闖,經警告仍不聽從,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時。
5.要犯脫逃,經警告仍不聽從,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時。
6.意圖搶奪、偷竊哨所警衛人員之武器、裝備,經警告仍不聽從,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時。
7.如非情勢異常急迫,應先口頭警告,並對空鳴槍警告,經警告已有畏服之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使用槍。
8.如非情勢確有必要,盡量避免傷及其致命部位,並應注意勿傷及他人。
9.使用武器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

剛站哨時背得要死要活,退伍當天就忘了 :stupefy:

ilovenanako 2006-04-10 07:46 PM

以後要帶法官去逮補通緝犯
才不會不知民間疾苦

如果當下死的是警察,難道通緝犯殺警是應該的?

doberman 2006-04-10 07:48 PM

所以說警察以後應該直接爆頭,槍法好,不瞄準致命部位反而會被犯人告.

arizona 2006-04-10 07:56 PM

下次請開槍打嘴巴....這樣才不會被告 :unbelief:

Serron 2006-04-10 07:56 PM

這個法官根本是腦殘加智障

ssfan 2006-04-10 09:18 PM

台灣真的是犯罪者的天堂

orcish 2006-04-10 09:20 PM

極端點~當初斃了他,就沒事了 :cool:

chlang 2006-04-10 09:37 PM

兩邊的講法差異蠻大的.

"想要衝撞脫逃"

"舉手投降, 背後開槍"

polar168 2006-04-10 10:00 PM

引用:
作者forvaio
要寫"用槍時機申請書"
上面要註明用槍人姓名、電話、住址、身分證字號、階級、服務單位、預計擊發子彈數、射擊方向、用槍理由
將這些填寫完畢後交給嫌犯確認並簽名
必須有歹徒親筆簽名方可生效
當歹徒簽完名10分鐘後才可進行射擊
若是有違以上任何一項規定則一率視為不當用槍時機
:laugh: :laugh: :laugh:


怎麼可以這樣, 這根本就是太過份了...... :nonono:

應該是把那位法官當成炮灰, 每次警察抓歹徒時就請他衝第一線, 不用給他任何配備, 要開槍時請法官同意就好了, 如果法官被歹徒打死就算他倒楣囉~ :stupefy:

way0422 2006-04-10 10:01 PM

沒有學理支持各位可以在78區評論法官判案
因此要小心那位法官瀏覽本串討論後
覺得身心受創
將各位都起訴

再者
沒有學理基礎可支持注音文可在本討論區出現
故在本討論區使用注音文者
皆必須判賠104萬予因在此偷窺文章
而閱讀到注音文
並逐漸浮現腦殘症狀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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