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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午吃飯看到的新聞..警察執勤槍擊通緝犯腳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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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D 用槍時機與要領: 1.身體生命遭歹徒以刀、械、槍(含瓦斯槍)、電擊棒、爆裂物等器具脅迫或惡意投擲堅硬物品,經警告仍不聽從,非使用武器不能抵抗或自衛時。 2.群眾暴動,危及人員與哨所、廠庫、裝備、物資安全,經警告仍不聽從,非使用武器不能鎮壓時。 3.哨所警衛之人員、物資、車、船、航空器受危害脅迫時,經警告仍不聽從,非使用武器不能保護時。 4.因防衛駐守之土地、廠所、建築物受襲擾或擅闖,經警告仍不聽從,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時。 5.要犯脫逃,經警告仍不聽從,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時。 6.意圖搶奪、偷竊哨所警衛人員之武器、裝備,經警告仍不聽從,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時。 7.如非情勢異常急迫,應先口頭警告,並對空鳴槍警告,經警告已有畏服之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使用槍。 8.如非情勢確有必要,盡量避免傷及其致命部位,並應注意勿傷及他人。 9.使用武器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 剛站哨時背得要死要活,退伍當天就忘了 :stupefy: |
以後要帶法官去逮補通緝犯
才不會不知民間疾苦 如果當下死的是警察,難道通緝犯殺警是應該的? |
所以說警察以後應該直接爆頭,槍法好,不瞄準致命部位反而會被犯人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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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次請開槍打嘴巴....這樣才不會被告 :unbel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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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官根本是腦殘加智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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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真的是犯罪者的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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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端點~當初斃了他,就沒事了 :co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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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邊的講法差異蠻大的.
"想要衝撞脫逃" "舉手投降, 背後開槍" |
引用:
怎麼可以這樣, 這根本就是太過份了...... :nonono: 應該是把那位法官當成炮灰, 每次警察抓歹徒時就請他衝第一線, 不用給他任何配備, 要開槍時請法官同意就好了, 如果法官被歹徒打死就算他倒楣囉~ :stupefy: |
沒有學理支持各位可以在78區評論法官判案
因此要小心那位法官瀏覽本串討論後 覺得身心受創 將各位都起訴 再者 沒有學理基礎可支持注音文可在本討論區出現 故在本討論區使用注音文者 皆必須判賠104萬予因在此偷窺文章 而閱讀到注音文 並逐漸浮現腦殘症狀的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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