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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死子背債 15歲欠了7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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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甚麼台灣還有這樣百年前的白痴法律,從現代社會來說,每個人也是一個獨立個體,每個人對社會法律責任也是獨立承擔的,所以應該不存在父債子還,夫債妻還或一人犯法,全家坐連的道理,在遺產繼承方面,也應該是將資產減去負債,有餘才分給繼承人,繼承人並無負擔債項的義務,最少香港和大部份歐美的國家也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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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會不會被收買了啊.....
真同情那對兄妹 |
法律如此,就算法官同情他們也沒法改變這樣的事實,而這就是為何會有法律保障懂法律的人這句話
不要因為看到的事情不合理就認為法官被收買,就算是法官也沒法幫他們呀 而了解這條法律的人倒是能好好的利用,如真的父輩背債,在父輩過世時,馬上拋棄繼承 那不論你老爸跟人借了多少錢,也跟你無關,那倒楣的人就是那些借錢出來的人了 |
真訴可憐 :cry: 不懂法律就訴要被人欺負低 :jo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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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五編 繼承 第 二 章 遺產之繼承
第 二 節 限定之繼承 第 1154條 (限定繼承之意義) 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 為限定之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第 1156 條 (開具遺產清冊之呈報) 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前項三個月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第 1157 條 (報明債權之公示催告及其期限) 繼承人依前條規定呈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 第 1159 條 (依期報明債權之償還) 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 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 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第 1162 條 (未依期報明債權之償還)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 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請善用, 這不法律從民國18年公佈到現在畢竟有70多年了, 而且內容規範我們日常生活林林總總, 若是自己不花點精神去了解, 那只是讓自己任人宰割! 還有在現代民主國家是要求法官依法審判, 不能依據個人的喜好及情感作出不一樣的判決, 不然會破壞法律的安定性及可預期性(如同史記張釋之執法中所說民安所措其手足) 如果法官不依法審判的話,依據個人的惻隱而判決被繼承人的債權人敗訴, 那就表示法律只是純供參考, 嘿嘿嘿,那就好玩了! |
我想他父親得負大部份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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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一下
若是子女不與父母同住,若不幸家輩過世,而不同住之子女不知 這樣一樣判定繼承嗎 |
這時候那些樂透頭獎得主有良心的就該幫一下忙..... :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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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自知悉時起二個月內還是可以辦理拋棄繼承啦! |
引用:
這問題出在制訂法律的人,領那麼多錢,到底做了啥事? (不怪法官...法官就算知道這是白癡法律,也還是要依法做出宣判.) 不過選民也有責任--"制訂法律的人"也是民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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