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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哇!糗了! 是72,怎麼會打成77去了.....:cry:Sorry:cry: |
引用:
從你貼的文章內容很難看出到底是哪裡有說合約無效耶。 從補習班或教科書轉貼文章,最好先自己消化吸收一下,免得貼了半天貼不到重點。 |
引用:
會嗎? 我裡面有寫到 若有以下二情事者,契約無效: ○1加重當事人之責任 ○2限制當事人行使權利或使當事人放棄權利者。 不知您有沒有看到 他違反的是第二點限制當事人行使權利或使當事人放棄權利者。 還有這不是從補習班或教科書轉貼出來的 你去找看看那一本書或補習班或任何網站會這樣寫好了:think: 還有我有吸收消化過 還有不知道您有沒有消化呢:o 我有說我懶的分兩篇貼 不知道您有沒有看到呢:o 一點也不好玩:think: 還是去找寫意教授催稿好了 你們慢慢玩阿:sleep: |
引用:
那不知道要求結婚即離職者,是限制當事人行使什麼權利或使當事人放棄什麼權利呢? 再說以本欄探討的先訴抗辯權為例,保證人契約可不可以要求保證人放棄先訴抗辯權呢?當然可以,契約也依然有效。你不覺得您的說法應該要改一下嗎? |
引用:
第二點有點... 其他.. 越看越不對... 可以PM給我是哪一家公司嗎? |
引用:
請問一下第二點有問題嗎? |
引用:
其實看一下是還好 不過不知道到底是啥公司 要規定成這樣 要簽的話 就找父母吧 自會不會出包 父母最清楚 若是父母覺得不妥 那就看看其他工作吧 要不然問問長輩 至於其他人 現在大部分的人都人人自危... 不過若是職務上不會接觸到太多的金錢之類的 其實都還好 |
謝謝大家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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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那些條文,頭都暈了,所以結論是不管什麼都別簽,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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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也是多了解一些~事前的育了解比事後補救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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