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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就看有沒有人有美國時間上法院
依據第153條(契約之成立)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 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那麼契約如何訂立?必須要有要約以及承諾,以本例來說,這種接受網路訂購的活動已經是有要約的事實了. 民法第154條(要約之拘束力、要約引誘)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 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在這裡除非商家有''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 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 第162條 撤回要約之通知,其到達在要約到達之後,而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 時期內應先時或同時到達,其情形為相對人可得而知者,相對人應向要約 人即發遲到之通知。 相對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者,其要約撤回之通知,視為未遲到。 關閉網站只是對於來不及承諾的人撤銷要約, 對於已經訂購的人來說, 承諾已經作出,買賣雙方要約與承諾相對且合致,契約就是生效的. 既然買賣契約生效則依據第348條(出賣人之移轉財產權及交付標的物之義務) 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 賣方說他們搞錯數字了,所以要撤銷契約, 依據民法是可以撤銷的,但是必須符合第88條(錯誤之意思表示)規定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 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 內容之錯誤。 而且依據第91條(錯誤表意人之賠償責任)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 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 ,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除非, 他們可以找的到證據證明, 上網訂購的買受人是明明知道或可得而知道, 是賣家標錯小數點, 但是, 就好像阿婆生小孩,很拚! 所以,買家可以依據第348條要求出賣人交付電視並移轉所有權,由於本例沒有給付不能的事實存在, 不應當讓賣家依據第226條(給付不能之效力-損害賠償與一部履行之拒絕)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 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因為要求對方賠錢 必須依照下列規定 第213條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 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第215條 (損害賠償之方法-金錢賠償(二) )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債其損害。 第216條 (法定損害賠償範圍)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 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 視為所失利益。 第 216- 1 條 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 受之利益。 這樣子賣家是小出血,買家沒有達到買賣目的, 對於買家來說是不公平的. 很多人提到懲罰性賠償, 感覺上好像是在趁火打劫, 大家不應當有趁這個機會大撈一筆的想法, 不過對於賣家自己造成的錯誤, 也應當讓他們承擔後果,而不是把消費者當作軟柿子. |
台灣的廠商沒有責任感,東西標錯價就反悔不想賣
台灣的消費者沒良心,明知標錯價還故意去買 我也是沒良心的台灣人,不遵守交通規則闖紅燈超速,抽煙污染空氣 |
引用:
善盡責任的消費者是不道德的人, 而不負責任的廠商是無辜的廠商。 真有你的。:mad: |
廠商自己錯在先...
這樣也要怪消費者的道德? 自己要做球給人家打的... 你失投..人家抓準機會轟全壘打...這樣也不行啊? 原來抓準失投球打全壘打的人都是道德有問題... 人家投手也不是故意失投的啊...要同情他們....是這樣嗎?:confused: 套一句台灣俗語:「怕熱就不要進廚房...」 做生意的人這麼不謹慎又沒擔當真是貽笑大方.... |
引用:
我看到的的意思是∼訂了不屬於自己的東西,能買到算賺到,沒買到也沒差,是OK 的,訂了不該是自己的東西,買不到又要搞的大家雞飛狗跳,是可恥的 我沒看到他說廠商是無辜的,我的國文程度有問題嗎??:confused: :confused: :confused: |
引用:
這樣的比喻還真是妙丫.....:D 希望被轟了全壘打後,不要腦羞成怒,投“觸身球”丫......:D :D :D |
[QUOTE]Originally posted by bin123
[B]我看到的的意思是∼訂了不屬於自己的東西,能買到算賺到,沒買到也沒差,是OK的,訂了不該是自己的東西,買不到又要搞的大家雞飛狗跳,是可恥的 ~~~~~~~~~~~~ 我沒看到他說廠商是無辜的,我的國文程度有問題嗎??: 請問一下~~什麼叫訂了不該是自己的東西? 是廠商PO在網路上賣,並不是我們脅迫他PO在網路上賣的吧......現在重點是說...已經"刷卡"並且也"確認"交易了,可是廠商自行把訂單刪除,而且看來真的很沒有誠意...所以才會這麼多人不爽的~~~ |
上次在FNAC買墨水匣,架子上面標200塊,結帳時卻刷出235,跟店員反映後,他們二話不說 就算200塊給我。要是發生在燦x,絕對不可能這麼乾脆...
自己內部的疏失,後果原本就應該自己承擔,消費者抱著敲他一筆的想法下單,從道德上來說或許有瑕疵,但是在法律上卻完全站得住腳。廠商有沒有擔當,從處理方式就看得出來,台灣好像還沒出過有擔當的廠商? |
引用:
沒錯!字面上的意思是這樣。 但是今天消費者已經善盡義務了,買賣契約成立,也以先扣款了。 這就不是「不屬於自己的東西」。 廠商如此對待消費者,消費者反抗就被說成是「搞的像國賠」 「落井下石,別有居心」好像今天廠商是無辜的。 所以我才會有這種看法。 |
引用:
我也不知道啥是訂了不該訂的東西,我的重點是我回的文是指出原來的文並沒有說明 廠商的是非,yukyo兄你沒有看清文章,我並沒有針對誰是誰非在討論:jolin: :jolin: :jolin: 是我雞婆幫kog781兄擅自解釋∼∼ 歹勢歹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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