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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民事要賠車主嗎?好端端的變事故車 真要計較,應該是死者家屬要賠對向車的車主才對,肇責明顯是在死者身上 從對向噴過來的,一秒鐘的反應時間,就算是神車也沒那麼神吧 |
引用:
偶然看到這個 引用:
我覺得看遇到什麼法官跟檢察官ㄟ 無肇責不是嗎 我看到有人說後來刑事改判無罪 但民事還是跟對方和解賠50萬 |
引用:
她是煞得住卻不煞... 闖黃燈有沒有過失? TVBS昨天的一則新聞報導「她綠燈行遭闖紅燈撞,卻輸官司得賠169萬」提到「台中一名游小姐,兩年前開車綠燈直行,結果一位阿伯騎機車闖紅燈撞上來,阿伯送醫後七個月身亡,車禍事件送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游小姐無肇事責任,但家屬提告,法院一審判決,依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得拘役50天,還得賠償家屬要求的169萬….」 以下整理這份台中地院105年度交易88,判決中是認定闖黃燈,而非綠燈行。此外,依照台中地院的新聞稿,民事尚在調解中,新聞所提的169萬應該是家屬的要求,而非法院判決。 路口監視器畫面 根據法院勘驗路口監視器,所得到的資訊如下,以下發生的情況都在五秒鐘之內,因此直接以秒數來標示: (第1-2秒)被告所駕駛之白色車輛往有紅綠燈號誌之十字路口方向行駛 ,此時紅綠燈號誌為綠燈,被告車輛位在路口停止線前。 (第2秒)被害人騎乘之機車出現於監視錄影畫面右側。 (第3秒)紅綠燈號誌轉為黃燈,此時被告車輛尚未抵達停止線。 (第3秒)末被告車頭與被害人機車右側發生碰撞,碰撞地點在網狀區與斑馬線間。 (第4秒)被害人的機車遭被告駕駛車輛往前拖行至網狀區邊緣。 (第5秒)被告車輛停止。於約第5秒末,紅綠燈號誌由黃燈轉為紅燈。 法院認定的事實 被告游小姐通過時已經是黃燈、被害人郭先生則是闖紅燈,橫向通過馬路,游小姐的汽車撞倒郭先生的機車。 游小姐速度不低:如果游小姐在撞擊的瞬間,就開始採煞車,應該不會在郭先生機車阻擋情況下,游小姐還行駛9.3公尺才煞停,由此可以知道游小姐的速度不可能只有她所說的20-30公里,速度應該不低。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 要之安全措施。所謂的「隨時注意車前狀況」,是指駕駛人就其注意力所及之情況下,對於車前已存在或可能存在事物應予注意,以便採取適當之反應措施而言,是駕駛人注意車前狀況,應建立在行車當時之時間、空間之一切狀況下進行綜合判斷。 黃燈號誌是用來警告,因此在交岔路口見黃燈號誌亮起時更應提高警覺,並不是說見黃燈時,即得不顧一切冒然加速行駛。 游小姐開庭時說:「在斑馬線前,他有看到被害人郭先生的機車在網狀區,當時她覺得郭先生不會穿越十字路口。」法官認為如果被告真的有注意車前狀況,可以避免碰撞,當號誌轉成黃燈,更應該小心謹慎車前狀況,以下是判決中原文: 被告確實有注意車前狀況,自可放棄加速而將車煞停,或閃避以避免碰撞;況且,斯時交通號誌業已轉換為黃燈,駕駛人見狀並不會於此際分神計算黃燈秒數亮了幾秒,亦即判斷尚有多少秒數會轉換為紅燈,故依經驗法則言,駕駛人若非做好隨時煞停於路口停止線之準備,即欲貿然加速穿越停止線以進入交岔路口,即所謂「闖黃燈」 之情;是被告見號誌由綠燈轉換為黃燈,理應更謹慎小心注意車前狀況,隨時做好應變煞停或閃避措施,即可避免應變 不及而致碰撞甚明,被告捨此不為,仍貿然快速進入路口致發生碰撞,自難推卸過失之責。 |
引用:
很多人出事時會失神,什麼事都不會做 :rolleyes: |
引用: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6 年交上易字第 192 號刑事判決 原判決撤銷 被告無罪 |
引用:
事後就要負責任了... |
影片都出來了,看新聞下的標題真的很無言...
銀車不是要超車,單純就是內側的快車 因對向摩托車太過來,導致銀車要往右側偏 剛好藍車想超前車所以直接向左偏(問題比較大) 一連串的碰巧發生的悲劇 |
引用:
那為什麼後來又判無罪呢 所以還是得看你遇到什麼法官跟檢察官不是嗎 |
說這話不太中聽, 但剛好這個新聞中該車道沒有4輪, 所以也算是一個好例子.
我向來不反對汽機車混流, 只是對於刷卡/鑽縫行為等行為吐槽的時候不太收斂. 很多人沒有排隊的習慣(上路), 汽車體積受限不得不排隊, 機車可就沒限制了~ 然後, 一點差錯就悲劇了. 同車道不能超車這句話在2輪不適用, 但很久以前就常提, 機車經常自相殘殺. 老是仇視4輪其實沒啥意思, 看看數量的差異; 這裡不否認4輪亂來的破壞力較強. 人的教育跟行為沒有改變, 2/4輪之戰只是意氣之爭. 回歸責任大者全額, 讓犯大錯者罰得重或回老家才會有效. 台灣人要用錢跟命來教. 錢教不會的, 用命來買單程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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