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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ba 2020-09-07 09:32 PM

引用:
作者netblue
刑事免責,民事難逃...

在台灣路上,超車已經是常態,
一般都會直接讓開給你超...
可能它直接投胎,給它去

民事要賠車主嗎?好端端的變事故車

真要計較,應該是死者家屬要賠對向車的車主才對,肇責明顯是在死者身上

從對向噴過來的,一秒鐘的反應時間,就算是神車也沒那麼神吧

dkjfso 2020-09-08 09:15 AM

引用:
作者Jo Jo Chin
現在已經很多反應不及不起訴的案例了,或是起訴後判無罪的也有...


騎士撞沙包遭後車輾斃 駕駛反應不及不起訴
14:322019/07/26 中時 李文正


北市吳姓男子開車行經北投區陽明山竹子湖路,意外撞上前方擦撞路邊沙包而倒地的機車騎士,導致騎士死亡,家屬控告吳男過失致死,但檢察官勘驗機車、汽車以及後方汽車行車紀錄器,發現騎士從右側超車,倒地的瞬間與遭汽車撞擊點僅1公尺,而經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報告,時速30公里計汽車駕駛反應距離至少要5公尺,認定汽車駕駛來不及反應,並沒有過失責任,予以不起訴。

陳姓機車騎士去年11月24日中午1點,因擦撞路旁推放的沙包,失控打滑跌倒,在吳姓汽車前方摔車,吳煞車不及直接撞上,導致騎士身上多重頓創傷、血胸等原因死亡。

吳姓駕駛說,當天車上載著爸媽、姊姊和姪女,有一台機車從右側快速超過,已經讓他嚇一跳,立刻減速,沒想到過不久又來一台,...


偶然看到這個
引用:
她綠燈行 遭闖紅燈撞 卻輸官司得賠169萬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fMG6NbCtnD4

我覺得看遇到什麼法官跟檢察官ㄟ
無肇責不是嗎
我看到有人說後來刑事改判無罪
但民事還是跟對方和解賠50萬

Jo Jo Chin 2020-09-08 06:04 PM

引用:
作者dkjfso
偶然看到這個

我覺得看遇到什麼法官跟檢察官ㄟ
無肇責不是嗎
我看到有人說後來刑事改判無罪
但民事還是跟對方和解賠50萬


她是煞得住卻不煞...



闖黃燈有沒有過失?

TVBS昨天的一則新聞報導「她綠燈行遭闖紅燈撞,卻輸官司得賠169萬」提到「台中一名游小姐,兩年前開車綠燈直行,結果一位阿伯騎機車闖紅燈撞上來,阿伯送醫後七個月身亡,車禍事件送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游小姐無肇事責任,但家屬提告,法院一審判決,依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得拘役50天,還得賠償家屬要求的169萬….」

以下整理這份台中地院105年度交易88,判決中是認定闖黃燈,而非綠燈行。此外,依照台中地院的新聞稿,民事尚在調解中,新聞所提的169萬應該是家屬的要求,而非法院判決。

路口監視器畫面

根據法院勘驗路口監視器,所得到的資訊如下,以下發生的情況都在五秒鐘之內,因此直接以秒數來標示:

(第1-2秒)被告所駕駛之白色車輛往有紅綠燈號誌之十字路口方向行駛 ,此時紅綠燈號誌為綠燈,被告車輛位在路口停止線前。
(第2秒)被害人騎乘之機車出現於監視錄影畫面右側。
(第3秒)紅綠燈號誌轉為黃燈,此時被告車輛尚未抵達停止線。
(第3秒)末被告車頭與被害人機車右側發生碰撞,碰撞地點在網狀區與斑馬線間。
(第4秒)被害人的機車遭被告駕駛車輛往前拖行至網狀區邊緣。
(第5秒)被告車輛停止。於約第5秒末,紅綠燈號誌由黃燈轉為紅燈。

法院認定的事實

被告游小姐通過時已經是黃燈、被害人郭先生則是闖紅燈,橫向通過馬路,游小姐的汽車撞倒郭先生的機車。
游小姐速度不低:如果游小姐在撞擊的瞬間,就開始採煞車,應該不會在郭先生機車阻擋情況下,游小姐還行駛9.3公尺才煞停,由此可以知道游小姐的速度不可能只有她所說的20-30公里,速度應該不低。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 要之安全措施。所謂的「隨時注意車前狀況」,是指駕駛人就其注意力所及之情況下,對於車前已存在或可能存在事物應予注意,以便採取適當之反應措施而言,是駕駛人注意車前狀況,應建立在行車當時之時間、空間之一切狀況下進行綜合判斷。
黃燈號誌是用來警告,因此在交岔路口見黃燈號誌亮起時更應提高警覺,並不是說見黃燈時,即得不顧一切冒然加速行駛。
游小姐開庭時說:「在斑馬線前,他有看到被害人郭先生的機車在網狀區,當時她覺得郭先生不會穿越十字路口。」法官認為如果被告真的有注意車前狀況,可以避免碰撞,當號誌轉成黃燈,更應該小心謹慎車前狀況,以下是判決中原文:

被告確實有注意車前狀況,自可放棄加速而將車煞停,或閃避以避免碰撞;況且,斯時交通號誌業已轉換為黃燈,駕駛人見狀並不會於此際分神計算黃燈秒數亮了幾秒,亦即判斷尚有多少秒數會轉換為紅燈,故依經驗法則言,駕駛人若非做好隨時煞停於路口停止線之準備,即欲貿然加速穿越停止線以進入交岔路口,即所謂「闖黃燈」 之情;是被告見號誌由綠燈轉換為黃燈,理應更謹慎小心注意車前狀況,隨時做好應變煞停或閃避措施,即可避免應變 不及而致碰撞甚明,被告捨此不為,仍貿然快速進入路口致發生碰撞,自難推卸過失之責。

sutl 2020-09-08 07:04 PM

引用:
作者Jo Jo Chin
游小姐速度不低:如果游小姐在撞擊的瞬間,就開始採煞車,應該不會在郭先生機車阻擋情況下,游小姐還行駛9.3公尺才煞停,由此可以知道游小姐的速度不可能只有她所說的20-30公里,速度應該不低。

很多人出事時會失神,什麼事都不會做 :rolleyes:

hoba 2020-09-08 08:09 PM

引用:
作者Jo Jo Chin
她是煞得住卻不煞...
這個案例最後無罪定讞了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6 年交上易字第 192 號刑事判決 原判決撤銷 被告無罪

Jo Jo Chin 2020-09-08 08:12 PM

引用:
作者sutl
很多人出事時會失神,什麼事都不會做 :rolleyes:


事後就要負責任了...

pc54_leo 2020-09-08 11:32 PM

影片都出來了,看新聞下的標題真的很無言...

銀車不是要超車,單純就是內側的快車
因對向摩托車太過來,導致銀車要往右側偏
剛好藍車想超前車所以直接向左偏(問題比較大)
一連串的碰巧發生的悲劇

dkjfso 2020-09-09 07:03 AM

引用:
作者Jo Jo Chin
她是煞得住卻不煞...


.

那為什麼後來又判無罪呢
所以還是得看你遇到什麼法官跟檢察官不是嗎

Earstorm-5 2020-09-09 07:24 AM

說這話不太中聽, 但剛好這個新聞中該車道沒有4輪, 所以也算是一個好例子.
我向來不反對汽機車混流, 只是對於刷卡/鑽縫行為等行為吐槽的時候不太收斂.
很多人沒有排隊的習慣(上路), 汽車體積受限不得不排隊, 機車可就沒限制了~
然後, 一點差錯就悲劇了.

同車道不能超車這句話在2輪不適用, 但很久以前就常提, 機車經常自相殘殺.
老是仇視4輪其實沒啥意思, 看看數量的差異; 這裡不否認4輪亂來的破壞力較強.

人的教育跟行為沒有改變, 2/4輪之戰只是意氣之爭.
回歸責任大者全額, 讓犯大錯者罰得重或回老家才會有效.
台灣人要用錢跟命來教.

錢教不會的, 用命來買單程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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