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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拒台派員押解 陸委會:陳同佳逃亡港府應負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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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菲律賓願意配合我方去抓人,所以我們才有辦法審判 反觀香港自己不願意配合,不願意幫自己的人民伸張正義,我們自己一廂情願又何必? 等人自己來投案?當然可以啊,只是人家說的是真是假誰知道? 自私一點來說,對方政府都不願意配合了,我們為何就一定要配合對方做司法審判? |
引用:
欸,是我把事情複雜化的?我有這麼猛嗎 :laugh: :laugh: :laugh: |
引用:
嫌犯不在台灣要審判誰? 香港不願意配合我方遣返,然後怪我們政府不去審判? 怪我們政府不讓嫌犯投案? 不要跟我講什麼法源依據,將此案當特例承辦不行? 單獨跟台灣簽引渡協議,也不行? |
引用:
這邊有很多樓講過你的問題 而且都是法理上的說明 自己去查吧... |
引用:
https://www.twreporter.org/a/mini-r...extradition-law --- 一般而言,「引渡」的主體是兩個相互承認主權的國家,透過簽訂「引渡條約」達到司法互助的目的。台灣的國際地位特殊,與邦交國之間都有簽訂引渡條約,但是面對沒有邦交、或是不承認台灣主權的國家,就無法透過條約的方式達成「引渡」的目的。 但就算沒有引渡條例,國際上仍會透過國家間的友好默契或慣例,以「備忘錄」等方式進行個案引渡。 --- 提供給你參考 民進黨政府固然有錯,對於此事聯想過多,所以提出了拒絕入境的聲明又轉彎,被批評活該 但香港政府對於此案件的消極態度才是最有問題的 |
引用:
香港和台灣從英屬時代起,從來就沒有友好過 |
引用:
算我求你去看其他樓早已回覆過的討論文 |
引用:
入境管制作為還是持續沒錯啊 :rolleyes: 還是你替移民署取消了註記? 自己把台九看成國五,還說國五有髮夾彎 :rolleyes: |
引用:
不必講友不友好 光是法理上就一堆關卡過不去 不必講的人家好像看心情做事一樣 |
引用:
我回文還要看其他樓!? 新規定嗎? 你可以直接表達或引述你想講的,這沒有很困難 懶得講你也可以直接跳過,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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