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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lthfirst. 2018-07-08 02:51 PM

引用:
作者又見阿鳥
不是瀆職...
是偽造公文...日期造假.....

查寄件日....
應該有辦法查的到...
但是...小市民.....很難透過法律程序討回來...
試看看投書監察院.....

公職人員偽造文書不算瀆職嗎?

惡蟲 2018-07-08 02:53 PM

引用:
作者喵醬
但法官還沒宣判 , 苦主自力解決了 , 苦主做的不就是相關單位送案到法官前要做的嗎 ?



我的意思是苦主可以透過和提告女方聯繫確認錯告 ,
那警檢院在傳人前沒做好確認嗎 ?

另外出包確實發生了 , 對苦主來說就是被莫名整了一頓、只能吞了 ?
警檢院沒責 ? 或假設是女方亂指控也沒責 ?


要,就是讓告訴人指認。

現在問題就是在指認這部份,到底是警方沒有提供資料讓告訴人指認,還是告訴人指認錯了人,這部份還有待釐清。

但是就法院來講,法院收到的資料是有指認到特定人, 當然要傳特定人來進一步確認,也不可能就因為特定人一通電話就不傳了。


至於是誰的責任,就只能等查清楚是誰弄錯才能知道,不是嗎?
還是你打算在沒弄清楚誰的責任前就先懲處??

喵醬 2018-07-08 03:48 PM

引用:
作者惡蟲
要,就是讓告訴人指認。

現在問題就是在指認這部份,到底是警方沒有提供資料讓告訴人指認,還是告訴人指認錯了人,這部份還有待釐清。

但是就法院來講,法院收到的資料是有指認到特定人, 當然要傳特定人來進一步確認,也不可能就因為特定人一通電話就不傳了。


至於是誰的責任,就只能等查清楚是誰弄錯才能知道,不是嗎?
還是你打算在沒弄清楚誰的責任前就先懲處??

究責是相關單位主動偵辦 ?
還是要被整、準備赴考無暇出庭的苦主出面 ?

另外就新聞內容以及會鬧上新聞來看 ,
應該是發出撤告後就打算了事了 , 才會引起苦主不滿 ,
苦主和庭長兩邊說詞也有差異

如果書記官有主動聯繫聲請人查明 ,
苦主也不用忙著自力救濟了 ...
引用:
曾姓書記官冷漠回他:「有兩種選擇,第一、寫信給法官,
第二、7月4日來開庭,自己跟法官說,有問題請找法官」。
陳男說可能當時快要下班,書記官口氣充滿不耐。

...

但強調書記官在接到陳男反映後,第一時間除向陳男說明可能的處理方式,
也主動聯繫聲請人查明是否有傳錯人的狀況,
因此才得以迅速更正、取消錯誤的庭期,並且也以法院正式公文回覆陳男。

惡蟲 2018-07-08 04:02 PM

引用:
作者喵醬
究責是相關單位主動偵辦 ?
還是要被整、準備赴考無暇出庭的苦主出面 ?

另外就新聞內容以及會鬧上新聞來看 ,
應該是發出撤告後就打算了事了 , 才會引起苦主不滿 ,
苦主和庭長兩邊說詞也有差異

如果書記官有主動聯繫聲請人查明 ,
苦主也不用忙著自力救濟了 ...


沒什麼太大的差異。

書記官並沒有權限可以決定這個人要來還是不來,而且如前所述,光靠一通電話就可以不來的機率很低。

所以實情比較可能的是書記官先電話告知當事人也就是男方,他可以處理的方式,於電話後,書記官再找卷出來核對,可能發現有所蹊蹺之處,才又跟聲請人聯繫確認,但是後來的這部份男方不一定會知道,有可能因此而誤解。

healthfirst. 2018-07-08 04:12 PM

「我的尿呢?」 警局內掉包查不出誰栽贓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50115/542483/

男被控行竊蒙冤自殺身亡 監院彈劾警察、檢察官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147868


不要太相信警察
防人之心不可無

誰不重要 2018-07-08 04:18 PM

引用:
作者sclee
光是報導內容就出現矛盾,記者寫的時候有沒有發現,應該去追是誰說謊?


警員查到二人同名同姓,且同年同月生

而苦主自己查到真正家暴者是55歲

上述哪個是真的?24跟55差很遠,警方搞錯?還是原告指認錯誤?或是如原告所說警員沒有給他看資料....


我也是看到這一段有點奇怪
那位被錯告的男子怎樣看也不像是55歲
我還以為戴了口罩後, 人會變年輕點 :laugh:

另外不知是不是受美國好萊塢電影的荼毒
很多年前的那些警匪片中, 警方只要輸入姓名或駕照資料, 電腦就顯示出現那個人的相片, 台灣警方的電腦技術到現在還做不到嗎? :shy:

BJ4 2018-07-08 04:43 PM

引用:
作者healthfirst.
「我的尿呢?」 警局內掉包查不出誰栽贓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50115/542483/

男被控行竊蒙冤自殺身亡 監院彈劾警察、檢察官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147868


不要太相信警察
防人之心不可無
窮盡調查之能事」無法證明警員不法,將全案不起訴

出這種包也沒事 真的是.................

sclee 2018-07-08 06:59 PM

引用:
作者誰不重要
我也是看到這一段有點奇怪
那位被錯告的男子怎樣看也不像是55歲
我還以為戴了口罩後, 人會變年輕點 :laugh:

另外不知是不是受美國好萊塢電影的荼毒
很多年前的那些警匪片中, 警方只要輸入姓名或駕照資料, 電腦就顯示出現那個人的相片, 台灣警方的電腦技術到現在還做不到嗎? :shy:


如果當時警方用姓名輸入查資料,在電腦看到只有身分證的照片

現在的身分證應該是10年前大家一起換新

如果家暴者沒有遺失補領過更新照片,他的照片就是45歲時拍的,看不出來不奇怪

問題是,新聞報導內容,警方說是"同年同月生",是警方說謊?記者聽錯?腦補?

常理來說,我是承辦員警,查資料有兩個同名同姓,一個住台中,另一個住高雄

想要確認身分不就是年齡嗎? 如果真有這麼巧是同年生,不是更要小心確認

清楚告知原告,我們現在查到有二人,都是同年的,到底哪個才是?

如果原告也知道了,就會更加小心辨別,他X的?你的同居人照片怎麼不同,也會認錯另一人?

如果警方說謊不是同年生,哪更好認,根本不用看照片,出生日期1963年哪個就是

完全沒有搞錯的機會

如果大家有報案走過流程,做過筆錄..有跟警方打交道的經驗,你就知他們有多混

承辦人不一定就是最後KEY入資料送公文的人,大家清清菜菜,錯了就推給原告

反正不是什麼大事,原告也撤告了,司法也不會介入去查真相,到底是否警察說謊

記者如果認真一點,去找原告問一下,真正家暴者是否較老的哪一個

這個一旦證實,同年同月生的說法就是"鬼扯"

當然,警方現在也可以耍賴說記者聽錯,或是說根本沒說過,是記者自己補上去

爭議法院公文偽造文書,一點意義都沒有,倘若是真的日期出錯,他們一句不小心打錯日期,怎麼樣?苦主能咬他們嗎?

喵醬 2018-07-08 07:42 PM

引用:
作者惡蟲
沒什麼太大的差異。

書記官並沒有權限可以決定這個人要來還是不來,而且如前所述,光靠一通電話就可以不來的機率很低。

所以實情比較可能的是書記官先電話告知當事人也就是男方,他可以處理的方式,於電話後,書記官再找卷出來核對,可能發現有所蹊蹺之處,才又跟聲請人聯繫確認,但是後來的這部份男方不一定會知道,有可能因此而誤解。

就看誰有權限誰處理呀 , 開傳票的時候都有權限 ,
發現有所蹊蹺要查明就沒人有權限了 ?

你只在乎法檢警流程沒錯 , 要配合到出庭確認才是正確的 ,
我只在乎不想承擔別人的烏龍浪費時間 ,
我們討論的立足點差蠻多的 ...

新聞苦主已經向相關單位反應了 , 也不見有人重新確認 ,
什麼都要上法院講、是以為法院處理一個案件效率堪比得來速嗎 ?
如果沒有自力救濟 ,
照你說的依法院的流程跑、就真的是徹底被耍 ,
他浪費的時間、沒考上的風險誰能負責 ?

另外前面這個問題怎麼跳過沒回 ?
引用:
作者喵醬
究責是相關單位主動偵辦 ?
還是要被整、準備赴考無暇出庭的苦主出面 ?
...

EAC212 2018-07-08 08:18 PM

照惡蟲的說法就是.
司法可以亂槍打鳥,如果你有冤..上法院跟法官澄清..
這就是本島的司法亂象..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8:1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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