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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偽造文書不算瀆職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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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就是讓告訴人指認。 現在問題就是在指認這部份,到底是警方沒有提供資料讓告訴人指認,還是告訴人指認錯了人,這部份還有待釐清。 但是就法院來講,法院收到的資料是有指認到特定人, 當然要傳特定人來進一步確認,也不可能就因為特定人一通電話就不傳了。 至於是誰的責任,就只能等查清楚是誰弄錯才能知道,不是嗎? 還是你打算在沒弄清楚誰的責任前就先懲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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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責是相關單位主動偵辦 ? 還是要被整、準備赴考無暇出庭的苦主出面 ? 另外就新聞內容以及會鬧上新聞來看 , 應該是發出撤告後就打算了事了 , 才會引起苦主不滿 , 苦主和庭長兩邊說詞也有差異 如果書記官有主動聯繫聲請人查明 , 苦主也不用忙著自力救濟了 ...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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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什麼太大的差異。 書記官並沒有權限可以決定這個人要來還是不來,而且如前所述,光靠一通電話就可以不來的機率很低。 所以實情比較可能的是書記官先電話告知當事人也就是男方,他可以處理的方式,於電話後,書記官再找卷出來核對,可能發現有所蹊蹺之處,才又跟聲請人聯繫確認,但是後來的這部份男方不一定會知道,有可能因此而誤解。 |
「我的尿呢?」 警局內掉包查不出誰栽贓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50115/542483/ 男被控行竊蒙冤自殺身亡 監院彈劾警察、檢察官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147868 不要太相信警察 防人之心不可無 |
引用:
我也是看到這一段有點奇怪 那位被錯告的男子怎樣看也不像是55歲 我還以為戴了口罩後, 人會變年輕點 :laugh: 另外不知是不是受美國好萊塢電影的荼毒 很多年前的那些警匪片中, 警方只要輸入姓名或駕照資料, 電腦就顯示出現那個人的相片, 台灣警方的電腦技術到現在還做不到嗎? :sh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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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這種包也沒事 真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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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當時警方用姓名輸入查資料,在電腦看到只有身分證的照片 現在的身分證應該是10年前大家一起換新 如果家暴者沒有遺失補領過更新照片,他的照片就是45歲時拍的,看不出來不奇怪 問題是,新聞報導內容,警方說是"同年同月生",是警方說謊?記者聽錯?腦補? 常理來說,我是承辦員警,查資料有兩個同名同姓,一個住台中,另一個住高雄 想要確認身分不就是年齡嗎? 如果真有這麼巧是同年生,不是更要小心確認 清楚告知原告,我們現在查到有二人,都是同年的,到底哪個才是? 如果原告也知道了,就會更加小心辨別,他X的?你的同居人照片怎麼不同,也會認錯另一人? 如果警方說謊不是同年生,哪更好認,根本不用看照片,出生日期1963年哪個就是 完全沒有搞錯的機會 如果大家有報案走過流程,做過筆錄..有跟警方打交道的經驗,你就知他們有多混 承辦人不一定就是最後KEY入資料送公文的人,大家清清菜菜,錯了就推給原告 反正不是什麼大事,原告也撤告了,司法也不會介入去查真相,到底是否警察說謊 記者如果認真一點,去找原告問一下,真正家暴者是否較老的哪一個 這個一旦證實,同年同月生的說法就是"鬼扯" 當然,警方現在也可以耍賴說記者聽錯,或是說根本沒說過,是記者自己補上去 爭議法院公文偽造文書,一點意義都沒有,倘若是真的日期出錯,他們一句不小心打錯日期,怎麼樣?苦主能咬他們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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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看誰有權限誰處理呀 , 開傳票的時候都有權限 , 發現有所蹊蹺要查明就沒人有權限了 ? 你只在乎法檢警流程沒錯 , 要配合到出庭確認才是正確的 , 我只在乎不想承擔別人的烏龍浪費時間 , 我們討論的立足點差蠻多的 ... 新聞苦主已經向相關單位反應了 , 也不見有人重新確認 , 什麼都要上法院講、是以為法院處理一個案件效率堪比得來速嗎 ? 如果沒有自力救濟 , 照你說的依法院的流程跑、就真的是徹底被耍 , 他浪費的時間、沒考上的風險誰能負責 ? 另外前面這個問題怎麼跳過沒回 ?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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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惡蟲的說法就是.
司法可以亂槍打鳥,如果你有冤..上法院跟法官澄清.. 這就是本島的司法亂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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