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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 2017-02-21 05:42 PM

引用:
作者人生現在才開始
為何跳過第14條?


正解


"....律師邱靖凱表示,永采烘焙坊要求實習員工超時工作,又對學生言語暴力,已經對學生造
成強暴脅迫行為,所以學生可不經預告離職時間契約中止勞務契約,並可向業者請求解散
費;邱靖凱律師並表示,業者開天價向學生提告求償,根本是企圖利用訴訟阻止學生申訴
,相當不可取。........."

micall.lee 2017-02-21 07:44 PM

一定有人說這些年輕人是草莓族

bibo987 2017-02-21 08:02 PM

法棺會否判決員工敗訴?
蠻期待,能否創下新紀錄.

koo 2017-02-21 08:13 PM

資動部:重罰兩萬
驚鸚哥:我們要手牽手護灌老闆!用力檢討這些可惡的學生!

:think: :think: :think: :think: :think: :think: :think: :think: :think: :think:

吼吼熊 2017-02-21 08:35 PM

引用:
作者艾倫貓
勞基法原則上是保護勞工,不照程序提出預告想消失就消失,
餐廳損失當然會被提告~
但只要提出預告離職,雇主如果想叫你提前走...
還得給你到預告離職的當日薪資~


法律上的損害賠償必須要有充分的因果關係,賠償金額也必須貼近現實。

就這個案例來看,這根本就沒有明確事證證,不然老闆說因為她們沒來所以這天我的營業額損失兩億,那大家都不要工作去開店就好了,薛到幾個倒楣鬼就吃喝不盡囉。

銀河漂流 2017-02-21 08:52 PM

引用:
作者鋼蛋3
先釐清一件事情,再來討論合不合理

有沒有照規定辦理離職?
還是今天不爽,隔天自動消失不來了
是個別不爽離職,還是同時一起沒照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就消失了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註:第16條第1項規定其預告期間為:
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並不是要檢討員工
而是雇主現在走的是法律程序
要搞老闆可以,但是法律部分如果站不住腳 倒楣的還是自己


目前看來第14條適用,
所以不需要往下看第15條。

喔喔 2017-02-21 10:37 PM

好好笑~現在是當蓄奴喔~還拿法規壓人~

cocola 2017-02-21 11:16 PM

不是說要加強勞檢??

勞動部是

能撈就撈 能混就混 ?

EVO-IV 2017-02-21 11:38 PM

引用:
作者cocola
不是說要加強勞檢??

勞動部是

能撈就撈 能混就混 ?

You got it :cry: :cry: :cry:

maruko. 2017-02-21 11:43 PM

這如果可以判賠,鬼島政府還是早點收一收算了,反正誰來管都一樣了 :unbelief: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9:4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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