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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2016-08-29 01:06 PM

引用:
作者csshih
我上次出車禍
幾次出庭還要特地跑回老家
問免費律師與書記官都回應是只能在車禍發生地開庭審理
是書記官懶,還是書記官不願意這樣做? :confused:


是網友們的觀念錯誤。

移轉管轄有分為有管轄權移轉跟無管轄權移轉,而犯罪所在地的檢察署是有管轄權的,要移轉管轄,需要陳報上級檢察署同意,而依照規定,有管轄權的檢察署要以被告所在地不在該署轄區為理由報請移轉管轄,是不予核准的。


因此移轉管轄不是檢察官一個人就可以決定的,更不是書記官,如果上級檢察署不同意移轉,那麼原承辦檢察官也只能繼續辦下去,根本不是網友們想像中一紙聲請狀就可以搞定的,更不是書記官可以做的事。

Jose Chin 2016-08-29 02:05 PM

引用:
作者惡蟲
是網友們的觀念錯誤。

移轉管轄有分為有管轄權移轉跟無管轄權移轉,而犯罪所在地的檢察署是有管轄權的,要移轉管轄,需要陳報上級檢察署同意,而依照規定,有管轄權的檢察署要以被告所在地不在該署轄區為理由報請移轉管轄,是不予核准的。


因此移轉管轄不是檢察官一個人就可以決定的,更不是書記官,如果上級檢察署不同意移轉,那麼原承辦檢察官也只能繼續辦下去,根本不是網友們想像中一紙聲請狀就可以搞定的,更不是書記官可以做的事。


比如說樓主人在台北跟高雄的阿桑通訊,高雄的阿桑在高雄提告

哪管轄權是台北還是高雄 :confused: :confused: :confused:

人生 2016-08-29 02:10 PM

引用:
作者惡蟲
是網友們的觀念錯誤。

移轉管轄有分為有管轄權移轉跟無管轄權移轉,而犯罪所在地的檢察署是有管轄權的,要移轉管轄,需要陳報上級檢察署同意,而依照規定,有管轄權的檢察署要以被告所在地不在該署轄區為理由報請移轉管轄,是不予核准的。


因此移轉管轄不是檢察官一個人就可以決定的,更不是書記官,如果上級檢察署不同意移轉,那麼原承辦檢察官也只能繼續辦下去,根本不是網友們想像中一紙聲請狀就可以搞定的,更不是書記官可以做的事。


嗯…
我之前那件網拍糾紛在報警時,有問警察如果開庭時要去被告那邊是不是
警察說的就是原告依被告,所以我要過去
這件事發生時,賣家在台北,我人在台中
照理說事發地點在台中和台北,那時我就有打算要上台北一趟
不過真正開偵查庭時卻是去虎尾,原來那是賣家的戶籍地
但照惡蟲兄這樣說明,我更搞不懂到底台北台中虎尾誰才有管轄權

microredw 2016-08-29 02:26 PM

書記官也是公務人員,公務人員不就是最好整的嗎?
要是我的話,早就去申訴了,而且反告回去,告回去你也可以請假不出庭
上法院很煩人,告人也很煩人
但是你不一定告人就要出庭,你可以告了人又都不出庭,懂嗎?
那對老夫妻也是這麼玩的,怎還不會學起來
另外對於書記官,你可以跟直屬長官申訴,跟政風室申訴,跟監察院申訴
雖然效果不大,但是你跟3個單位申訴,那位書記官就要打3份報告,甚至跑3個地方
,也有可能要請假好幾天去做筆錄,把他搞得焦頭爛額也蠻爽的

惡蟲 2016-08-29 02:41 PM

引用:
作者microredw
書記官也是公務人員,公務人員不就是最好整的嗎?
要是我的話,早就去申訴了,而且反告回去,告回去你也可以請假不出庭
上法院很煩人,告人也很煩人
但是你不一定告人就要出庭,你可以告了人又都不出庭,懂嗎?
那對老夫妻也是這麼玩的,怎還不會學起來
另外對於書記官,你可以跟直屬長官申訴,跟政風室申訴,跟監察院申訴
雖然效果不大,但是你跟3個單位申訴,那位書記官就要打3份報告,甚至跑3個地方
,也有可能要請假好幾天去做筆錄,把他搞得焦頭爛額也蠻爽的


噗!

只講一句,告訴人也可以是證人,證人有到庭的義務,合法傳喚不到庭,檢察官可以拘提,也可以聲請裁罰罰鍰。

想玩法律之前,先搞懂法律,不要啥都不懂就要亂搞。

惡蟲 2016-08-29 02:47 PM

管轄權並不是單一的,它可以同時併存。

也就是說王大明犯罪地在甲地,戶籍地在乙地,實際居住在丙地,那麼甲、乙、丙三個地檢都有管轄權。如果犯罪行為地跟結果地不同,甚至跨越數個轄區的,同時五、六個地檢有管轄權都有可能,實際上就看誰收到案件就誰辦。

但是如果多個因素中,有較多因素在同一地者,那麼其他有管轄權的地檢,是可以把案件移轉到該地檢偵辦。例如說王大明犯罪地在甲地,戶籍地在乙地,實際居住在甲地,被害人、證人都住甲地,那麼乙地的地檢署收到案件後,可以在完成必要的偵查後,將案件移轉到甲地的地檢署繼續偵辦,這時候通常上級檢察署會准許的。

JING FENG 2016-08-29 03:54 PM

引用:
作者人生
嗯…
我之前那件網拍糾紛在報警時,有問警察如果開庭時要去被告那邊是不是
警察說的就是原告依被告,所以我要過去
這件事發生時,賣家在台北,我人在台中
照理說事發地點在台中和台北,那時我就有打算要上台北一趟
不過真正開偵查庭時卻是去虎尾,原來那是賣家的戶籍地
但照惡蟲兄這樣說明,我更搞不懂到底台北台中虎尾誰才有管轄權


沒那麼複雜
法律的條文就是寫: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1.犯罪地
2.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最沒有爭議的,就是這兩者都相同的地區.
至於網路上發生的,是比較有爭議的"犯罪地",所以正常都還是會以"被告"的所在地為主.
以樓主的例子,申請成移轉到被告所在地開庭,正常是沒爭議,而且移轉的過去的(聲請移轉管轄狀的內容要寫上 網路上的發言,回話,或是電話連絡,只要告知都是在被告所在地區聯絡跟發言的,也就是犯罪地也是在被告的地區,就可以了).

PS:只能說,沒有這一條法律的保護,很多用訴訟來玩的人,大概可以玩瘋了. :stupefy:
遇過相同的案件事由,同樣問過高雄,桃園,新竹,台北的警察,除了高雄警察說不清楚,說會直接送到高雄地檢署處理,看高雄地檢署怎樣處理,其他地區的警察都是都是直接講會在被告所在地開庭...

knm 2016-08-29 04:00 PM

書記官喔...

司法官最賽的職缺之一,尤其是地方法院和行政執行署的

老柏(第四) 2016-08-29 04:30 PM

引用:
作者惡蟲
是網友們的觀念錯誤。

移轉管轄有分為有管轄權移轉跟無管轄權移轉,而犯罪所在地的檢察署是有管轄權的,要移轉管轄,需要陳報上級檢察署同意,而依照規定,有管轄權的檢察署要以被告所在地不在該署轄區為理由報請移轉管轄,是不予核准的。


因此移轉管轄不是檢察官一個人就可以決定的,更不是書記官,如果上級檢察署不同意移轉,那麼原承辦檢察官也只能繼續辦下去,根本不是網友們想像中一紙聲請狀就可以搞定的,更不是書記官可以做的事。

喔,是我搞不請楚狀況,我把關鍵字標大一點以免我再搞不清楚

workduck 2016-08-29 04:30 PM

從頭到尾,您沒有錄音阿,這樣幾乎玩不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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