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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開車沒撞到人卻遭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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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匠的專業有比鄉民高到哪裡去嗎?
還有,法匠依常理判斷互相打臉, &&&&&&&&&&&&&&&&&&&&&&&&& 難道被打臉的法匠都不用負點責任嗎? ***************************** 司法官權力太大又無有效制衡 導致絕對的腐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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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片有真相 真是這則好像很奇怪? |
引用:
是這個嗎? 右下角寫"畫面非當事人"? 真的要看一下影片比較準 坦白說真的很好奇不然法官是怎麼判定或舉證有被被告嚇到?? :confused: |
畫面非當事人
那為什麼要把這影片當新聞播 :shock: :shock: |
引用:
該說中天不意外嗎 XD :laugh: :laugh: :laugh: |
判得太輕了,應該要追加肇事責任,殺雞儆猴才對,
行車本來就應該要保持距離,這種人開車就是目中無人,無交通規則。 交通規則對他來說只用來應付考駕照, 拿到駕照後,只遵守兩條規則: 1. 不要撞到人. 2. 違規不要被逮到. |
整理的事實,提供給各位大大參考
這件車禍的經過,依我從網路找到的還有從判決整理,大概是這樣,提供給各位參考:
台北市交通局的覆議鑑定結果,整個事實是,在第4車道(外側車道)騎機車的李姓男子,準備要超越同車道前面的C機車,未保持安全間隔,過於靠近第3車道線,當發現左邊第3車道有葉女汽車,沒辦法切換車道,要拉回自己的原車道時,因為不穩而搖晃,而撞到前面的機車,葉女是在自己的第3車道直行,並沒與李男機車擦撞… 交通鑑定: 李姓男子(死者)騎車由羅斯福路第4車道行駛至肇事處,要由第3車道的葉女汽車、及另1台C機車的兩車中間通過時,因李男機車未保持行車安全間隔而撞及前面的機車發生事故,故李姓男子的機車「未持持行車安全間隔」為本件肇事原因… 研判事故當時第3車道的葉女及第4車道的黃君均於第3及第4車道內行駛中,對於李姓男子要自兩車間通過之行為,實無法預期及猝不及防,且依現有跡證尚無法證明葉女有超速之情事,故葉女汽車及C機車黃君均於本事故,無肇事因素。 |
引用:
這個新聞中跌倒的騎士應該不是樓主PO的影片 看起來硬套上去的 不過我知道有些車停紅線的假如害人家撞到他可能要賠人家 |
有影片大家看就最清楚了,沒影片說實在很難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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