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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013 PRO 2015-06-09 03:20 PM

大家都被題目騙了
答案是A沒錯
都還沒上法庭,過失致死怎會成立
等法官"判決"之後才會成立 :jolin: :jolin: :jolin:

六法全書裡的條文說你有罪,你不見得有罪
法官判你有罪你才有罪 :stupefy: :stupefy:

人生 2015-06-09 03:25 PM

美國的警察好像也被禁止救助被害人
他們抵達犯罪現場只能負責叫救護車不能去碰觸被害人
就算被害人痛的在地上打滾也是一樣(譬如被槍擊或被刀殺)
意思就是你碰了沒事就沒事,但有事就大條的
所以乾脆都不準警察碰(因為他們不是專業救護人員)
反正狠下心無視就對了
他們的工作就是戒護現場等救護人員到而已

kdkd001 2015-06-09 03:57 PM

引用:
作者x1013 PRO
大家都被題目騙了
答案是A沒錯
都還沒上法庭,過失致死怎會成立
等法官"判決"之後才會成立 :jolin: :jolin: :jolin:

六法全書裡的條文說你有罪,你不見得有罪
法官判你有罪你才有罪 :stupefy: :stupefy:



呵呵呵好個詭辯,如果法匠已經判了有罪/無罪,那還考個屁啊?

或者以後的法律考題都是標準答案A,沒有成立。
:laugh: :laugh: :laugh:
油魚哥這個說好笑好笑。。。拍手拍手

棟長 2015-06-09 04:15 PM

題目感覺怪怪的,先是假設有過失為前提,答案卻是無過失責任.

就算是在主管機關的衛福部的權則認定範圍內,還是很怪.

先不假設有過失,但是病人急救後死亡,應該是要先釐清急救過程中有無過失再判定吧!

不過就像前面有人提到的,法院審理結果跟衛福部認定不一定相同.

法院審理至少還有個判決文來決定是不是恐龍法官.

衛福部的判定似乎在題目上看來很隨便,看不出有在專業上做研判.

有醫護資格跟急救過程有無錯誤這是兩回事.

不然這跟網路上諷刺的黨證無敵有甚麼兩樣!

marks 2015-06-09 05:29 PM

引用:
作者x1013 PRO
大家都被題目騙了
答案是A沒錯
都還沒上法庭,過失致死怎會成立
等法官"判決"之後才會成立 :jolin: :jolin: :jolin:

六法全書裡的條文說你有罪,你不見得有罪
法官判你有罪你才有罪 :stupefy: :stupefy:

家屬說你有罪就是有罪, 根本不用法官判了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50609/36597912/

缺德 2015-06-09 05:59 PM

引用:
作者marks
家屬說你有罪就是有罪, 根本不用法官判了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50609/36597912/


真的是家屬說有罪就有罪
看看這個
颱風淹水捨命搶救老夫婦 3義工竟判刑4月賠600萬

這例子不知道是否符合"因過失而造成買姓老夫妻死亡"
不過有過失嗎? 救生皮筏被打翻又不是人為的,買姓老夫妻不穿救生衣是自找的,但還是判了義工四個月跟賠償。

依照風險管理的準則,遠離可能發生災害的地區是最上策,所以以後還是自掃門前雪才是最安全的做法。

gcar2000 2015-06-09 08:26 PM

引用:
作者chanhsiaohsin
好慘一堆人被打臉,我也是 :cry:

因為我也以為是B,有修法了嗎?

這就像小時候學校考試,亂丟垃圾是對行為嗎?闖紅燈是對的行為嗎?
大家都知道答案要回答什麼,可是實際上現實中就是天天都能看到有人亂丟垃圾有人紅燈當綠燈。

考試的答案跟現實是兩回事

藍色&憂鬱 2015-06-09 08:36 PM

引用:
作者signally
記得看日劇時,日本是法律規定沒有醫師執照的醫護人員是不能進行一些比較進階的急救措施的。
台灣的也是阿


診所助理救活人反觸法
2005年08月11日
【丁牧群╱台北報導】女子姚素珍三年前在北市中心診所當助理研究員,聽到醫院廣播說病患林鴻無心跳需急救,但值班醫師正好在急救另一病患,無暇分身;她情急下以學過的心臟救命術將林救活,卻遭林的家屬檢舉姚不是醫師,不得擅施急救;台北地檢署昨依違反《醫師法》將姚緩起訴。

罰捐款五萬緩起訴
檢方指出,姚素珍雖取得我國高級心臟急救術(ACLS)合格證明,但無醫師資格,當時又無醫師指示,依法不能施行急救醫療行為,念她深表悔悟且情況急迫,因此緩起訴,罰她捐五萬元給兒福聯盟。

中心診所公關孫小姐說:「家屬之前因懷疑林鴻被醫院看護毆打,和醫院有糾紛;儘管姚素珍算是救命恩人,家屬仍挾怨檢舉。」孫強調,姚具有菲律賓醫師資格,只是沒有取得中華民國醫師資格;姚在事發後已離職,林鴻也病逝。

n_akemi 2015-06-09 08:53 PM

  1. 刑法12:行為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2. 緊急醫療救護法14-2: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3. 刑法24: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4. 民法105: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所以既然急救過程中有過失,要看法官認定是否為 "不得已(或未逾越)"...
若否,法官還會評量是否免除或減輕罰則...

但我們都知道...可以完全免責的機率趨近於零。
這題純粹是衛福部自爽自High而已... :unbelief:

supstring 2015-06-09 08:56 PM

引用:
作者gcar2000
這就像小時候學校考試,亂丟垃圾是對行為嗎?闖紅燈是對的行為嗎?
大家都知道答案要回答什麼,可是實際上現實中就是天天都能看到有人亂丟垃圾有人紅燈當綠燈。

考試的答案跟現實是兩回事
這樣講不太對吧?!
以現在討論的情形類比…
現實中因不亂丟垃圾要被罰嗎?! :jo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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