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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原來在台灣逼車殺人罪這麼輕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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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裡說到 有煞車痕這點很重要 如果存心要他死還煞車幹嘛 法官有時很扯但這案子 1.已和家屬和解 2.無明顯故意殺人事證 要判謀殺或殺人都很難 不過一罪一罰 剛撞可能送醫有救 要再一條肇事逃逸的遺棄罪吧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有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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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一般除非受過訓練 (像幫美國總統開車那位) 不然.人在你車前滑倒了下意識都會踩煞車 引用: 
 兩點供你做另類思考: 1.是否殺人罪和解後就可以改判傷害罪? 那我相信大家的口袋名單都可以拿出來了 2.逼車是種危險的駕駛 當作的危險的事情並造成危險的後果 怎可以說沒犯意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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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看的的是和解 我比較好奇的是檢察官不爽 一直上訴的原因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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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這樣理解太膚淺 試想,要人死也怕殺人要坐牢,最好是逼著他自殺(在鬼島)就沒有法律責任了 高速行駛下摔車不死也半條命,哪還需要再輾過去,CP值太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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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蠻好奇是誰跟你說用這種方法能躲過法律責任的? 大概沒讀過法條吧 有危險駕駛行為,無論是間接或直接,只要致人於死 就是有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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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我認為重點在於: 逼車會造成危險甚至死亡 在這前提下的肇事.能不用殺人罪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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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可以把逼車造成的公共危險罪的刑責修法往上加重 但不能為了想多關他幾年而加上沒有的罪名,這會破壞司法的程序正義,不再是法治 這樣子亂搞的結果就會變成很多行為被無限上綱 例如: 超速搶快會造成危險甚至死亡,在這前提下的肇事,能不用殺人罪判決? 蛇行會造成危險甚至死亡,在這前提下的肇事,能不用殺人罪判決? 闖紅燈會造成危險甚至死亡,在這前提下的肇事,能不用殺人罪判決? 亂開遠燈會造成危險甚至死亡,在這前提下的肇事,能不用殺人罪判決? 最後受苦的絕對是一般百姓,因為沒有了程序正義,就代表有權人士更能知法玩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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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我幫你加一條: 酒駕會造成危險甚至死亡,在這前提下的肇事,能不用殺人罪判決? 事實上酒駕從未以殺人罪判決過。所以end of the ca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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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這也是人性 嚴以待人,寬以律己 因為很多人不會酒駕,所以希望酒駕判愈重愈好 但統計後,事實上超速或搶快才是傷亡事故的主因 但因為有超速與搶快過的人太多了 所以沒有多少人會提出把超速視同殺人罪 怕有些人誤會先說一下 只要有按照修法程序來,那酒駕刑責要加重我是沒有任何意見的 重點是遵守程序正義 連程序正義都沒有的話,司法正義也只會淪為空談,成為掌握媒體的上位者的玩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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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笑了 還真的有這麼多人認真耶... 請問一下...台灣這種車禍事故類型的致死案件 有哪個被判過重刑? 唷,又酒駕拉,唉呀罰個錢賠個錢就好了嘛 來,再多喝幾口壓壓驚 :lik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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