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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早看到前面一堆笑話, 也不枉早上就來PCDVD了 :laugh: 重點是, 到底有沒有做嘛? 老在搞程序正義的事 :laugh: :laugh: :laugh: 這就像立法院這些老傢伙會幹的事 遙想我當學生時, 醜化那群所謂老賊的場景, 搞了那麼多年, 有革新氣象嗎? 我看只有更爛吧 :laugh: 替財團護航的不就是這些傢伙 現在難得出現一致的團結..... 好不容易啊....這個島居然還有不分顏色的時候.... :laugh: :laugh: :laugh: |
卵蛋沒中標,洗澡就不用怕被別人看 :laugh: :la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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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清歸清...總是要尊重一下裡面的王吧.... 開無限外掛..就要打怪..會被秒殺的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
請問一個公家單位的電話,被公家單位自己監聽,這作法上有問題嗎?
目前一些私人企業,為了某些理由,也是會監視公司內部甚至個人私有的通聯設備 感覺上述兩者好像差不多,還是說兩者都是違法的? |
引用:
監聽票針對的對象是電話,而不是人。 也就是說,聲請監聽票時,上面雖然會寫要監聽對象的名字,如新聞上照片可見「被告吳某等」,但是最重要的是後面的附表,上面所載的電話號碼,才是掛線監聽的電話。 舉個例子來講,我今天名下有手機門號二支,分別是台哥大及中華電,市話一支,警察對我聲請監聽,法院准許監聽台哥大的門號及市號,則警察監聽只聽得到我台哥大及市話的通話內容,而無法聽我中華電手機的通話內容。如果警察想監聽我中華電的手機,則必須針我中華電的手機門號再聲請監聽票才行。 而通常在聲請監聽時,聲請書內必須附上的資料,會包含聲請監聽電話的登記人資料,如果使用人與登記人不同時,聲請書內還必須附上如何判斷該電話實際使用人是誰的資料,以讓法官判斷是否准允監聽。 又通知受監察人的通知書,是在全案結束時才會發通知的,比如說警方先監聽我台哥大門號及市話,後來聲請擴線再聽我中華電門號,但是因為我沒有使用市話通話,所以第二個月市話就不聲請續監了,但是通知書會在整個監聽結束後,三支電話的通知書才會一起發出,而不是先發出我市話的通知書。當受監察人為複數時,也是如此,一般不會先聽完甲後,乙還在聽的時候就先發通知書給甲。 至於理由,應該不用我多作說明了吧。 |
引用: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 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下列各款罪嫌之一,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條第二項之預備內亂罪、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預備暴動內亂罪或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百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或第三百四十六條之罪。 三、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四、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三條之罪。 五、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之罪。 六、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或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罪。 七、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或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八、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或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之罪。 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之罪。 十、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或第四十七條之二之罪。 十一、漁會法第五十條之一或第五十條之二之罪。 十二、兒童及少年****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之罪。 十三、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四、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後段、第六條或第十一條第三項之罪。 十五、陸海空軍刑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五項、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十八條第五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之罪。 前項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記載第十一條之事項,並敘明理由、檢附相關文件,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檢察官受理申請案件,應於二小時內核復。如案情複雜,得經檢察長同意延長二小時。法院於接獲檢察官核轉受理申請案件,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核復。審判中由法官依職權核發。法官並得於通訊監察書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前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執行機關應於執行監聽期間,至少作成一次以上之報告書,說明監聽行為之進行情形,以及有無繼續執行監聽之需要。法官依據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自由心證判斷後,發現有不應繼續執行監聽之情狀時,應撤銷原核發之通訊監察書。 違反本條規定進行監聽行為情節重大者,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於司法偵查、審判或其他程序中,均不得採為證據。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 通訊監察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及涉嫌觸犯之法條。 二、監察對象。 三、監察通訊種類及號碼等足資識別之特徵。 四、受監察處所。 五、監察理由。 六、監察期間及方法。 七、聲請機關。 八、執行機關。 九、建置機關。 前項第八款之執行機關,指蒐集通訊內容之機關。第九款之建置機關,指單純提供通訊監察軟硬體設備而未接觸通訊內容之機關。 核發通訊監察書之程序,不公開之。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2條 第五條、第六條之通訊監察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十日,第七條之通訊監察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其有繼續監察之必要者,應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二日前,提出聲請。 第五條、第六條之通訊監察期間屆滿前,偵查中檢察官、審判中法官認已無監察之必要者,應即停止監察。 第七條之通訊監察期間屆滿前,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認已無監察之必要者,應即停止監察。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5條 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第二項通訊監察案件之執行機關於監察通訊結束時,應即敘明受監察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報由檢察官、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陳報法院通知受監察人。如認通知有妨害監察目的之虞或不能通知者,應一併陳報。 法院對於前項陳報,除認通知有妨害監察目的之虞或不能通知之情形外,應通知受監察人。 前項不通知之原因消滅後,執行機關應報由檢察官、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陳報法院補行通知。 關於執行機關陳報事項經法院審查後,交由司法事務官通知受監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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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你當作證明,不是剛剛好嗎? 你都這樣了,現在這種結果會意外嗎? :laugh: |
剛剛看到的新聞:
監聽大爆發!掌握高金素梅不倫戀、情治首長常**妓 原文網址: 監聽大爆發!掌握高金素梅不倫戀、情治首長常**妓 | ETtoday政治新聞 | ETtoday 新聞雲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101...m#ixzz2hqe6RTqF Follow us: @ETtodaynet on Twitter | ETtoday on Facebook 勁爆的是這段: [此外,《壹週刊》報導,知情人士透露廉政署成立後為偵辦一起貪瀆案,掛線監聽某情治首長,然而卻沒有聽到收賄或瀆職事證,反而聽到他不但擁有多名女友,還大約每3天就嫖妓1次,甚至直接在電話中「打槍」上次那個女的很醜被他退貨,「今天要給我漂亮一點的啦!」 知情人士還說,這位情治首長是「明日之星」,官位還可步步高升,位子坐得很穩,不會因私生活而影響前途,而當時被監聽的內容因無關案情,事後都依《通訊監察及保障法》予以銷毀了。] 底下評論有一句我很贊同: "所以嫖妓是合法的,完全沒有大是大非的問題。" :laugh: :D :rolleyes: |
**妓這種的最好用了,幹嘛戳破它。
只要暗中提示一下你有這個把柄在我手中 以後不都要乖乖聽話了嗎 :laugh: 記得對岸多年前有個商人,就專門送妓女給高官嫖,然後錄下證據, 每個高官都聽話的像隻狗一般般 :laugh: 後來爆了後逃到加拿大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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