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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萬泰銀宣判看台灣司法
四月底有個案子二審”悄悄地”判決了. 悄悄的意思並不是司法有什麼問題,而是相較於 本案在一審判決結果出爐時的民情激憤,二審結果不論在媒體上或是網路上卻是出奇地冷 靜。這個案子就是萬泰銀行(現在併入開發金控叫凱基銀行)前董事長許勝發的掏空案。 讓我帶大家看一下2014年4月一審判決結果出爐時的新聞標題 ─許勝發涉掏空萬泰銀行 求刑10年 輕判6月 (自由時報) ─太子董座超貸 罰16萬元了事 (蘋果日報) 如果你還記得當年婉君最興盛時,不少人還挖出了許勝發的背景,大嘆黨證無敵,有關係 就沒關係! 是的,這個案子是因為許勝發從1996年到2003年期間,利用自己同時是太子汽車和萬泰銀 行董事長的身份,以7~8家人頭公司分別從萬泰銀行和萬泰票券(後來併入萬泰銀行)借出 共計新台幣50億元,這個案子在2008年被檢察官以”非法授信罪”和加重”背信罪“起訴 ,求刑10年。 然後呢? 經過6年的審查,一審在2014年判”非法授信罪”成立,但背信罪不成立, 判一 年,但因為中間碰上2007年的解嚴20週年的減刑,所以變半年,依規定不到一年刑期可以 依一天900元折抵,所以最後變成繳交新台幣16.2萬元就可以脫身了,這也是當時輿論大 罵的由來。 接下來是2016年的4月二審判決結果,同樣的媒體報導如下: ─萬泰銀非法核貸弊案 許勝發加重判11月 (自由) ─涉萬泰商銀違法放貸 太子集團許勝發二審判11月 (蘋果日報) 簡單地說,原本大家不滿的一審判一年減刑為6個月, 易科16萬罰金,二審法官決定予以 ”重懲”,改為判刑25個月和罰1600萬, 同樣在減刑後,變成11個月, 可易科29.7萬元和 另外罰金700萬,換言之. 二審判決後許勝發要改繳730萬(還能找錢3000元)後”才能脫身 ”。 很明顯地,我們的媒體和鄉民認為730萬-3000元就是一個掏空50億元案件的最適處罰,或 是此時我們應該專注於非洲詐騙犯該送往何處? 畢竟國家尊嚴高於一切掏空案,所以輿論 才會將本案在一審被高高舉起,二審卻輕輕放下,大家卻都沒有意見。這絕對不是因為媒 體被收買,還是婉君覺得民進黨已經執政,基於和協社會沒有必要再追殺國民黨大老的關 係。 這個案子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萬泰銀行是1990年代台灣開放的新銀行之一,其背後最大股 東是專門代理Suzuki的太子汽車。這些年來汽車業品牌大者恆大,太子汽車開始沒落了。 自家企業沒落,但自己同時又開銀行,如果是你會怎麼做? 很簡單嘛,去自家銀行搬錢就 對了。這說來容易,但金管會不是笨蛋,很早之前就明令禁止銀行對內部關係人作無擔保 放貸,也就是內部人要借錢可以,一定要有足額擔保品。所以怎麼辦? 上有政策 下有對 策,很簡單啊,許勝發就成立了一堆人頭公司看起來和自己無關,然後利用對銀行的控制 力讓萬泰銀行放款給這些公司,從1996~2003年,這些人頭公司向萬泰銀行借了34億,向 萬泰票券借了16億,這個案子經檢舉和調查後檢察官發現,這些借到xx公司的錢,根本最 後都繞回了太子汽車手中,甚至有幾家公司的負責人就是太子汽車的財務長,於是就以” 非法授信”和”加重背信罪”起訴,求刑10年。 先講一下”背信罪”,幾乎你看到的所有掏空案件當事人被告的就是”背信罪”! 背信罪 簡單講就是民間版的貪污罪,大家熟悉的貪污是公務人員才有的罪,公務人員拿國家的錢 或權力卻以此圖利特定人或自己,這叫做貪污。但民間企業經理人不是公務員啊? 不過我 們公司法裡有規定,公司經理人對股東負有忠實誠信義務。如果經理人拿了股東的錢去圖 利他人或自己,那明顯地就違背了忠實誠信原則,所以叫背信。不過anyway, 反正背信罪 就是民間版的貪污罪就是了。所以從上面敘述應該你可以清楚了解,為什麼許勝發會被告 背信罪了吧。 另一個被告的是”非法授信罪”,這個就比較簡單了,因為銀行法告訴你銀行不能夠無擔 保放款給關係人企業,於是許勝發繞了一圈,結果被檢察官查出來這些公司名義上不是關 係人,但實際上就是, 所以法律叫你不要做,你卻做了,這就是非法授信。 這樣說來很清楚了,那怎麼會一審判一年,二審判25個月呢? 因為二庭的法官都判決,背 信罪不成立,非法授信罪成立! 怎麼會這樣? 很簡單,因為萬泰銀行寫了一封信告訴法官,他們沒有損失,原因是這些人頭公司都有按 時繳付利息,甚至有幾家還提前還款了。而有趣的是,台灣法律規定背信罪成立的必要條 件之一就是必須要有受害者。既然本案沒有受害者,那當然背信罪就不成立。說真的,你 有沒有覺得什麼地方怪怪的? 這讓我想到我之前用過的一個例子: 古時候常常發生女生被強暴的事,這個強暴犯被抓起來後,男方的父母就去找被害人的父 母協調,”哎呀~我兒子就是太愛你的女兒了才會幹出這種事,反正你的女兒也不是完璧 之身了,以後也嫁不出去了,還不如嫁給我兒子,了不起我們聘金多付一點”. 女孩的爸 媽想想也對,不如就把女兒嫁給強暴犯。於是接下來男方的父母再去找縣令,大人啊~他 們二個都要結婚了,這樣就算不算強暴了啊? 大人想想也對,於是就把強暴犯無罪開釋了 . 聽完了這個故事你會覺得這是個完美結局? 還是覺得裡面有個地方就是覺得怪怪的? 或許你該想的是,我們的法律要懲罰的到底是犯錯人的不當行為? 還是他的不當結果? 如 果有個搶匪搶走了路人皮包,路人為追趕匪徒閃過了樓上掉下來的花盆,結果抓到了搶匪 ,被害人也沒有財物損失,難道搶匪就該無罪嗎? 為什麼背信罪一定要有人受害? 如果我 知道我從銀行搬出一堆錢,反正只要調查局開始約談我(甚至不必等到起訴),我馬上還錢 就不會有事,這個法律是不是不在威嚇犯罪者而是在鼓勵大家這麼作? 請你回頭去看看什 麼叫背信? 當一個銀行負責人利用權勢把錢挪到自己企業或自己的口袋時,是否他就違背 了忠實誠信的責任? 這個前提下,有必要一定要有受害人嗎? 事實上,如果再細究,你會發現這個案子帶出台灣現有法律問題還很多. 例如,這個案子 是2008年起訴的, 犯行在1996-2003年, 一審在2014年, 二審在2016年,目前還不知道三 審定讞是何時,如果以起訴時間點來看,定讞可能在起訴後9~10年後,如果以犯行來看, 可能還超過20年。而許勝發已經91歲了! 我曾聽過地檢署的一位主任檢察官說過,台灣金 融犯罪的平均結案時間是10年。當然會造成這樣的結果背後因素很多,金融犯罪牽涉到人 事很複雜,被告可以利用不停傳喚證人來拖延時間、台灣司法審理制度問題…等,但同樣 的道理,從事金融犯罪利大罪輕,又平均要10年才會定讞,是不是也在鼓勵大家朝向方向 ? 第二、對於犯罪金額,檢察官說是50億,但法官認為不法金額只有8億,理由是銀行法雖 然在1975年就規定不能對負責人作無擔保放款,但是規定不能”用人頭”作無擔保放款是 2000年11月才通過,在法律不溯及既往下,因此法官認定許勝發的人頭公司只有2000年11 月過後的才有罪,因此之前的42億不能算。可是你想看看,前面的42億流進太子汽車是事 實啊! 如果沒有許勝發的壓力或暗示,正常情況下,萬泰銀行(或任何一家銀行)會無擔保 的借42億給這些公司嗎? 難道這不能解釋為負責人的延伸? 只追求表面文字條文而不重實 質影響,法官大人請問你在想什麼? 更別說2000年11月後才成立的公司何德何能? 居然可 以讓萬泰銀行無擔保借8億給這3家公司? 這難道不是背信嗎? 反過來講,台灣的法條是固定的,不溯及既往也是法律常識,那為什麼檢察官又要把案子 ”拱成”50億呢? 台灣常見起訴時是重罪,結果判決時卻不及起訴罪刑的1/3,往往大家 都歸究於司法腐敗或恐龍法官,如果經常是這樣,不知你有沒有想過,這其中檢察官可能 也有問題? 最後,這個案例要凸顯的,除了司法審判的緩慢、法條定義的落後及讓人不敢恭維,最後 一個就是我們立法的怠惰。 從上面敘述你就知道,1975年就規定不能對負責人作無擔保放款,可是到2000年才把人頭 納入,請問一下,這是因為1975~2000年之間台灣很少用人頭借款,一直到接近2000年才 頻頻發生因此引發立委關注呢? 還是從頭到尾人頭借款就是台灣普遍的現象? 如果是後者 ,那為什麼我們的立委要到2000年才知道要修法? 在其他文章我提過,當全台灣為2013年 日月光排放廢水只被罰60萬而”震怒”認為恐龍法官或官員收錢時,你有沒有想過法官會 這麼判是因為當時這條法律最高的處罰就是60萬(當然, 水污染防制法在去年修正了)。而 之所以如此,這是因為20多年前這條法律在訂立時60萬真的是一筆很大的錢,而因為20多 年來這條法律從未修過,結果今天60萬反而成為一種笑話。所以造就這一切的問題到底是 出在行政機關、恐龍法官? 還是那些你每天都在電視上看到,捍衛著民眾公理、國家尊嚴 的立委? 你有沒有想過這些人什麼事都做,但偏偏他們很少立法和修法? 而偏偏你今天 看到的很多問題就是因為我們國家的法律訂定的很不完整、處罰很不具有威嚇性! 出問題 的到底是誰? 台灣有許多讓人莫名其妙的案子,倒楣一點的被媒體或名嘴點名出來批評,可是經常媒體 講了半天,也都是只是針對該案在討論和幹譙,也沒幾個人想過造就這個問題的背後制度 是什麼? 是不是我們應該從制度面去防止類似情況再發生? 反正大家就拼命譙,搞到真的 出事了,很多人第一時間想的是,快點拿些好處來賄賂這些媒體和名嘴,自然就大事化小 小事化無,甚至可能連提都不提。至於萬泰銀嘛~我不知道到底是好運,或是真的公關做 得很好,反正台灣是沒幾個人關心的,即便這個案子反映的是台灣司法和立法的大問題… |
引用:
一審判一年,二審判25個月 :confused: :confused: :confused: |
還有....民粹、理盲、濫情.......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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