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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警察的法律素質真是令人搖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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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過電影是這樣演的
家裡附近聽說有通緝犯 警察為了業績 趁大人不在假裝戶口調查 跟小孩訪談的同時 不小心掉了一包麵粉 接下來的故事 應該知道怎麼演的吧? :D :D :D |
這個警察真的法律素質不高。
他應該依據戶籍法前往作戶口調查。 發現屋內有小孩又無設籍,就應該把小孩帶回派出所,再慢慢調資料,查一下有沒有不法事情。他老爸要是來警局找人,也可以請他暫留警局等候調查。 |
引用:
你怎麼知道沒有設籍? 帶回派出所是甚麼名目,還是說你的政府可以沒有名目就把男童帶回警局? |
引用:
戶口調查是由誰執行查一下吧 :rolleyes: |
引用:
有狀況,電話還是打110,直接打到管區那不會比較快。 引用:
直接認識所長、分局長、局長,你會知道的更快,認識署長,到就不一定了,這只是我的經驗。 引用:
還好台灣警察系統不是你管的,不然就可以無故把人帶回警局了。 |
簡單講一下。
訪談筆錄是比較不正式的一種文書,通常適用於受詢問人並非案件當事人或證人,而以樓主敘述的情形來看,應是房屋前使用者欠債關係,可能債權人提出民事訴訟,而前使用者曾留下紀錄的地址為樓主現居住地,所以法院可能要求警察到現場訪查看前使用者是否仍居住於該處,並詢問現居住該處之人是否知道前使用者遷往何處,以便進行傳訊。 所以樓主並非當事人,故不可能製作正式筆錄,僅能製作訪談筆錄,也因此派出所也無法發出通知書請樓主到派出所,因為那是要製作正式筆錄才能發出的。 又樓主要求派出所「發正式公文」,更加不可能,因為派出所並無發正式公文函的權限。 樓主小孩簽署的訪談筆錄,僅代表員警有至現場查訪,無其他意義,也談不上什麼法律上的效力。 當然,並非未滿12歲的小孩就不能簽任何筆錄文件,也不代表法官絕對不會採用,這點是許多網友都弄錯了。 至於說派出所員唯一做錯的事,僅只有他應該等候樓主回來後再製作訪談筆錄,畢竟找個小孩訪談,做事的嚴謹度不夠,確有檢討的必要。 |
引用:
夠專業的說明,補充一下:發公文這件事,我當然知道他做不到,基本上管區員警,應該是會先打電話確認一下時間、人。在我的住所,房東還是有入籍,當然也有申請市內電話及手機,其實這些資料,管區員警想要查到也不是難事。 所以比較正確流程應該是:該名管區員警先聯絡到我的房東,我的房東再通知我這件事,大家約好個時間,我去趟派出所就解決了。 |
引用:
專業的出來解釋了 每次看到惡蟲大講解法律相關條文 深感受益良多 謝謝惡蟲大 |
引用:
感謝專家解惑。 :like: 請教訪談筆錄既然是非正式的,那可以拒絕員警訪談或是不簽名嗎? |
引用:
氣消一消,有需要搞得這麼複雜嗎?你都說你那邊會有各種討債公司催款信,警察來關心不好嗎?還是等被噴漆潑尿再來關心 再說,員警的訪談要搞到通知房東這樣一層一層通知,到時候是不是又要罵沒有效率 舉個例子:當年陳進興到處換竄的時候,警察不該挨家挨戶去訪問嗎?還要一一通知房東..??!!警察逐戶訪問的時候,遇到大人不在家就要跳過嗎?可不可以問小朋友有沒有看到怪叔叔,就算這樣的訪談,請小朋友簽名又怎樣,不過是跟長官交代,他有逐戶清查,沒有摸魚,做個記錄吧了 更和況警察到底跟你兒子問了什麼問題才是重點,如果只是問有沒有這個人,或有沒有看到什麼怪叔叔在附近徘徊,那有需要那麼生氣嗎?當然,如果警察問題很不當,歡迎公布內容,大家一起幫他搞到上電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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