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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酒駕害3命!判刑6年 葉少爺:太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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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個集團的都是這副德性 寧可把錢拿打官司,買狗一些有的沒有的 但是對於被他撞死的被害人 卻是一毛都不想賠 |
引用:
這個不是刑法.... 條例頂多加重罰錢或增加吊銷時間,法官不能把這加到刑法用 葉少刑責確定後,可用此條例增加他罰錢和吊銷牌照時間 |
引用:
你確定嗎? 有實際案例應加重而未加重被提上訴且判決成功. 裁判字號: 92年台非字第121號 案由摘要: 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 92 年 03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 第 46 期 1068-1071 頁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78 條 ( 92.02.06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6 條 ( 92.01.02 ) 要旨: 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又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 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 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 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判決既認定被告酒醉駕車,因過失致 人於死,而應負刑事責任,竟漏未適用上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 六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該部分判決,顯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 參考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6 條 (92.01.02) 刑事訴訟法 第 378 條 (92.02.06) |
六年換三條命,去死吧!這些恐龍法官 :m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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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通榮關說案 監院彈劾未過關
真好 認識市長等於無敵 :laugh: :laugh: |
夜少爺表示: 是他們應注意而未注意, 我應當庭無罪釋放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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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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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位童鞋一人五十,合計一百分。 |
引用:
幫補充 並請求國賠 :laugh: :laugh: 是我夢到的 :sleep: |
這樣還太重了....? :shock: 那正常一點不就無罪.... :jol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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