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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鳥人又來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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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這個是他的權力,沒得解...:think:
只能說走閃遠一點就好 如果很閒想找些事情打發時間,或許可以直接評論 :laugh: |
引用: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
引用:
看來要是被盯上了還是得走這一遭.... |
引用:
電話中 我可以感受到警察大人的無奈....... 看了2天條文 個資法是去年10月施行 加上不溯及既往原則 我根本不知道發生什麼事能讓他提告= =? 跟他交手是2009年的事 被提告的文章是2007年的東西 這謎題得等到下星期六我去台中才能解開了 順便回母校逛逛好了orz...... |
引用:
您是被告,可以申請在您戶籍地開庭,讓原告花交通費... |
怎會是大大去台中呢,是告人的要去對方的所在所籍地開庭,
就算是做筆錄也能申請把案件轉移到自己的轄區派出所做 |
引用:
:D 因為媒體工作的關係...之前去台大上過課.... :sleep: 上課的教授說過,個人罰款最多500... 別擔心,那個教授還參與個資法修正,個資法是針對企業... 對人目前沒有啥鳥用... |
引用:
完全錯誤觀念.......雖然個資法本次修法目的是針對企業跟公家機關,但個資法上的非公務機關是包含自然人跟法人,而且行政處分的罰緩最低兩萬最高二十萬...何來伍佰可言(叫行政機關裁量逾越?),況且民事刑事跟行政都有,你所說的五百是在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
我認為 那個人 就在看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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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時候倒希望台灣向對岸學習... :flash: 喜歡上訪/上法院的直接拖進精神病院處理... :stupef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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