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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蘇建和案....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728839)

peedan 2007-07-06 03:29 PM

引用:
作者afeiniva
您這段話的目的到底是什麼啊?
是想要推動改變法律,變成「有罪推定」?

如果是!
當您成功推動「有罪推動」的時候,希望您隨時可以準備有效的不在場證明,可能有一天會有人拿著您簽名的自白,控告您;屆時您就需要證明沒有碰過兇刀,您需要證明您從沒有去過凶殺現場;如果那天剛好您休假在家睡下午覺,希望您的清白證明很容易取得!
反正屆時您已經成功推動了「有罪推定」,有了自白(您應該也會稿不清楚哪來的。)檢調就沒有責任去證明您犯罪,反而是您需要證明:您沒有簽那份自白,您沒有拿過那兇刀,您沒有去過凶殺現場。

這就是「有罪推定」的精神啊!

而且在PCDVD上應該會有一些人說:這兇嫌的眼神看起來就是會殺人、這麼嚴重罪行的自白都有了,一定是他做的、........................................


當然在您還沒有推動成功「有罪推定」之前,慶幸的是目前應該還是「無罪推定...


有人說這個案子和我們一般人有沒有關係,
什麼打打嘴炮就好的話…

小弟再補充一點,
各位大大現在呼吸到的空氣叫「自由」和「人權」的空氣,
原因是我們的政治制度叫「民主政治」,
而民主政治的精神叫法治,
重點來了,

法治和人權的最基本原則來自:
人民在面對司法審判之前,
最重要的原則叫「無罪推定」,
懂了沒?

無罪推定是保障人民去對抗統治者最重要的工具,
我們這些人如果不去悍衛這項最基本的法律精神,
我只能希望你們不要有一天遇到倒楣的事情,無原無故進了警察局…
你那時會知道什麼是無罪推定…

peedan 2007-07-06 03:43 PM

引用:
作者c_g_h1121
我覺得,我們現在首先面對到的問題,就是司法在沒有第三方客觀人證與直接物證的情況下,到底能不能僅依”有被刑求疑慮的被告自白”就定被告死刑的問題。
你說的當然沒錯,這是法律層面的問題,但同時大家要注意到的是,這個”法律層面”的問題,已經確實判了蘇建和等三人的死刑。人命關天,如果我們不能先在法律問題上解決,難道我們要等蘇三人都被執行死刑完畢了再來討論道德問題,討論案件本身的真相問題嗎?

「沒有足夠的證據,就應該判蘇等三人無罪,當庭釋放。」

這才能真正彰顯真正的司法公平與司法正義,而不是審判者,個人,自以為是的”公平”與”正義”。
至於無罪後社會大眾要不要擁抱,接納蘇等三人?這是另一個層面的問題,也不是司法能回答,能解決的問題。前面我有提到,司法本非萬能,司法只需”僅守本分”即可。


「沒有足夠的證據,就應該判某某某等人無罪,當庭釋放。」

這就是民主政治的司法才對啊。

上上面的大大今天到底要談的是什麼?怎麼一下子又說到道德?社會擁抱去了?

以前在上民法課時,遇到了一個很好的老師,他說了一句很令小弟感動的話:
「所謂法官,是以人的身分去扮演神的角色。」
所以我的老師勉力我們如果以後走上司法一途,真的要非常小心…
一念生,一念死。

小弟也很喜歡很多法官的判決文喜歡用的一句話
「求其生而不可得」(雖然這句話出來時就表示被告死定了...)
但是這句話背後所彰顯的意涵,就是無罪推定啊…

別問我蘇案三人要不要被社會接受,也別問我道德層次的問題,
我在這裡不是要和您討論選好人好事代表,
先問問看整個司法荒唐到什麼地步…

chanp 2007-07-06 03:58 PM

引用:
作者peedan
無罪推定是保障人民去對抗統治者最重要的工具,
我們這些人如果不去悍衛這項最基本的法律精神,
我只能希望你們不要有一天遇到倒楣的事情,無原無故進了警察局…
你那時會知道什麼是無罪推定…

類似的話,已在本討論串重複好幾次
那些人才真的搞的懂就不需如此 :stupefy:

生命就該浪費在美好的事物
而不是在教育有聽沒有懂的人才上

c_g_h1121 2007-07-06 04:37 PM

引用:
作者惡蟲
應該是用159-1、159-3才對。


不懂。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之三條: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因為"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所以我才說法官可以"依舊法"認定自己只採信王文孝的口供當作證明蘇等三人犯案的證詞,是合法的。

至於你講的刑事訴訟法第159-1,159-3條則為:

第159-1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第159-3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一 死亡者。
二 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者。
三 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
四 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

你舉的這兩條都是指"被告以外之人",但王文孝分明就是被告之一啊?

referee_c 2007-07-06 05:38 PM

想請問一下:

多次蘇建和三人被判死刑的同時,檢察官有對"證明兇嫌不在場"的那些人,提起偽證訴訟嗎?
如果有的話,那些人應該也要判刑吧?有判刑嗎?
如果沒有的話,為什麼?

惡蟲 2007-07-06 05:42 PM

引用:
作者c_g_h1121
不懂。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之三條: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因為"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所以我才說法官可以"依舊法"認定自己只採信王文孝的口供當作證明蘇等三人犯案的證詞,是合法的。

至於你講的刑事訴訟法第159-1,159-3條則為:

第159-1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第159-3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


請參照釋字582。      

左非 2007-07-06 05:51 PM


peedan 2007-07-06 06:23 PM

引用:
作者novashin
啐,為什麼要反應那麼激烈?
因為這是我們住的台灣,這種惡法就在你我的身邊
不用力聲援,難道要等到這種事情發生在你身上再來哭天喊地嗎?

真的搞不懂耶,為什麼現在還是有那麼多沒有獨立思考能力,新聞說什麼就是什麼的人
有人還說WIKI 紀錄片 GOOGLE上面的報導不中立??
誰要你去看報導?
判決書查不到嗎?
過程查不到嗎?
所謂的證據查不到嗎?

那麼多東西可以讓你去思考,判斷
一概視而不見,只會說偏頗偏頗

台灣的教育到底是怎麼了?為什麼連最簡單的獨立思考能力都那麼的不堪?


說真的,小弟更害怕的是另一種情結:
「和稀泥情結」,
因為小弟有聽見要特赦或大赦蘇案三人。

說真的,小弟非常不爽這種說法,
我必須再強調一次,
如果蘇三人有罪,
請一人給一顆花生米了斷。

如果在所有強烈證據都指向他們三人無罪,
而法官只由那個叫「自白」的口供,而且又是被刑求來的口供就判死刑,
如果全部所謂像各位一樣的知識份子,
都沒有去取像統治階級要求落實「無罪推定」的法律基本觀念,

那我必須說,各位請自求多福,
希望你們不要有一天莫名其妙被帶進去警局…
蘇案背後代表的是你們所謂民主國家和某些獨裁國家最大的差異啊…
為什麼就是有人不懂啊?

說真的,有時小弟我都會覺得洩氣啊
:cry:

FOOLKID 2007-07-06 07:03 PM

引用:
作者KaKaLoTo
我看還是趕快放了李泰安吧!


帳號是不是給丁丁駭走了...

abo5738 2007-07-07 04:51 AM

關於蘇建和案....
 
引用:
作者afeiniva
您這段話的目的到底是什麼啊?
是想要推動改變法律,變成「有罪推定」?

如果是!
當您成功推動「有罪推動」的時候,希望您隨時可以準備有效的不在場證明,可能有一天會有人拿著您簽名的自白,控告您;屆時您就需要證明沒有碰過兇刀,您需要證明您從沒有去過凶殺現場;如果那天剛好您休假在家睡下午覺,希望您的清白證明很容易取得!
反正屆時您已經成功推動了「有罪推定」,有了自白(您應該也會稿不清楚哪來的。)檢調就沒有責任去證明您犯罪,反而是您需要證明:您沒有簽那份自白,您沒有拿過那兇刀,您沒有去過凶殺現場。

這就是「有罪推定」的精神啊!

而且在PCDVD上應該會有一些人說:這兇嫌的眼神看起來就是會殺人、這麼嚴重罪行的自白都有了,一定是他做的、........................................


當然在您還沒有推動成功「有罪推定」之前,慶幸的是目前應該還是「無罪推定...

你誤會了他的 意思 他是說明 美國司法制度 跟台灣司法制度在哪裡不同 美國陪審團制度 最大詬病是律師 比口才好的 就能 無罪變有罪 從電影得知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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