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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蘇建和案....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728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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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人說這個案子和我們一般人有沒有關係, 什麼打打嘴炮就好的話… 小弟再補充一點, 各位大大現在呼吸到的空氣叫「自由」和「人權」的空氣, 原因是我們的政治制度叫「民主政治」, 而民主政治的精神叫法治, 重點來了, 法治和人權的最基本原則來自: 人民在面對司法審判之前, 最重要的原則叫「無罪推定」, 懂了沒? 無罪推定是保障人民去對抗統治者最重要的工具, 我們這些人如果不去悍衛這項最基本的法律精神, 我只能希望你們不要有一天遇到倒楣的事情,無原無故進了警察局… 你那時會知道什麼是無罪推定… |
引用:
「沒有足夠的證據,就應該判某某某等人無罪,當庭釋放。」 這就是民主政治的司法才對啊。 上上面的大大今天到底要談的是什麼?怎麼一下子又說到道德?社會擁抱去了? 以前在上民法課時,遇到了一個很好的老師,他說了一句很令小弟感動的話: 「所謂法官,是以人的身分去扮演神的角色。」 所以我的老師勉力我們如果以後走上司法一途,真的要非常小心… 一念生,一念死。 小弟也很喜歡很多法官的判決文喜歡用的一句話 「求其生而不可得」(雖然這句話出來時就表示被告死定了...) 但是這句話背後所彰顯的意涵,就是無罪推定啊… 別問我蘇案三人要不要被社會接受,也別問我道德層次的問題, 我在這裡不是要和您討論選好人好事代表, 先問問看整個司法荒唐到什麼地步… |
引用:
類似的話,已在本討論串重複好幾次 那些人才真的搞的懂就不需如此 :stupefy: 生命就該浪費在美好的事物 而不是在教育有聽沒有懂的人才上 |
引用:
不懂。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之三條: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因為"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所以我才說法官可以"依舊法"認定自己只採信王文孝的口供當作證明蘇等三人犯案的證詞,是合法的。 至於你講的刑事訴訟法第159-1,159-3條則為: 第159-1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第159-3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一 死亡者。 二 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者。 三 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 四 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 你舉的這兩條都是指"被告以外之人",但王文孝分明就是被告之一啊? |
想請問一下:
多次蘇建和三人被判死刑的同時,檢察官有對"證明兇嫌不在場"的那些人,提起偽證訴訟嗎? 如果有的話,那些人應該也要判刑吧?有判刑嗎? 如果沒有的話,為什麼? |
引用:
請參照釋字5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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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說真的,小弟更害怕的是另一種情結: 「和稀泥情結」, 因為小弟有聽見要特赦或大赦蘇案三人。 說真的,小弟非常不爽這種說法, 我必須再強調一次, 如果蘇三人有罪, 請一人給一顆花生米了斷。 如果在所有強烈證據都指向他們三人無罪, 而法官只由那個叫「自白」的口供,而且又是被刑求來的口供就判死刑, 如果全部所謂像各位一樣的知識份子, 都沒有去取像統治階級要求落實「無罪推定」的法律基本觀念, 那我必須說,各位請自求多福, 希望你們不要有一天莫名其妙被帶進去警局… 蘇案背後代表的是你們所謂民主國家和某些獨裁國家最大的差異啊… 為什麼就是有人不懂啊? 說真的,有時小弟我都會覺得洩氣啊 :cry: |
引用:
帳號是不是給丁丁駭走了... |
關於蘇建和案....
引用:
你誤會了他的 意思 他是說明 美國司法制度 跟台灣司法制度在哪裡不同 美國陪審團制度 最大詬病是律師 比口才好的 就能 無罪變有罪 從電影得知的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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