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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t 2002-07-19 09:59 AM

Re: Re: Re: 要玩遊戲,先搞清楚遊戲規則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666COOL

對.這件事給你個教訓.做人.
自大彭風靠一張大嘴容易.虛懷若谷靠自己實力難
給你個良心建議.
1.做人做網站都不要故步自封
尤其今天你理虧.像個男子漢.自己做個logo.
至少你還留有自尊.不要像個小孩子.一直握著糖果不放
2.您的網站.內容豐富.客觀點會更好.
3.網站美術本來就要再加強.多看看外國網站吧
4.跟幾個相關網站交流.利用[好站推薦]就很有用了
5.多做事.少說話~
另外.我是牡羊座.我有話就說.........


那我也有話直說啦
我沒有美術天份可以吧
我每天要維持網站內容就不簡單了
哪有精神發展美工?
所以我必須使用徵召LOGO的方式.....
社會是分工的
沒有辦法樣樣都自己來
並不是故意握著糖果不放

銀色三冠王IS 2002-07-19 10:04 AM

做好了..

witt 2002-07-19 10:04 AM

Re: Re: Re: 要玩遊戲,先搞清楚遊戲規則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吉他之繩

是誰玩誰大家心裡有數
我不管你logo掛了多久
依照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及八十九條,你有以下三種選擇:
第八十八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
       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
       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
        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
        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
        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把你所謂的非營利所得拿給對方,這算小事.如果對方願如此和解的話.
第八十八條之一  依第八十四條或前條第一項請求時,對於侵
         害行為作成之物或主要供侵害所用之物,得
         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對於侵害行為做成之物或主要供侵害所用之物,得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也就是你的網站,全部刪除!
第八十九條  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
       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雜誌
---這部份就看對方原不原諒你.
另外,想請教witt,你滿十八歲了嗎?


不好意思本站目前處於破產狀態
沒東西賠囉
賺到3塊美金
不過光網址網頁空間留言板等等就不止這個錢了
是不是要賠負的錢啊?

witt 2002-07-19 10:05 A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銀色三冠王IS
做好了..


感謝您!
錄取通知會在兩週後發送
請靜候佳音~~

吉他之繩 2002-07-19 10:07 AM

搞清楚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witt


如果最後沒有人幫忙作LOGO我就沒辦法啦
SORRY~~


我剛剛提的是第六章,權益侵害之救濟.
第七章.....是罰責.

另,眾看官,要去餵奶了,班師回朝.明日早朝再續...
起駕~~~

銀色三冠王IS 2002-07-19 10:09 A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witt
感謝您!
錄取通知會在兩週後發送
請靜候佳音~~

幫你做的logo用意是..
趕快把安琪的版本拿掉吧...
至少已經有人幫你做了..:o

你沒回答吉他學長的問題啊
滿18歲了沒?

啊..吉他學長要去當奶爸ㄌ...:p慢走:D

dr_1976 2002-07-19 10:12 AM

看了那麼多篇~~頭都昏了~~沒想到各位資深站友為了witt兄....都一一的跳出來(如果強尼兄跟朵拉姐也跳出來,那就更好玩了)

不過小弟對於witt兄的能力太佩服了,實在是無法用三言兩語可以形容,還是先靜靜在一旁觀賞後續發展吧:p


ps:應該跟站長提議新舊站友都要來此篇好好觀摩,跟witt兄"好好學學":rolleyes:

技安蘿蔔頭 2002-07-19 04:55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dr_1976

不過小弟對於witt兄的能力太佩服了,實在是無法用三言兩語可以形容,還是先靜靜在一旁觀賞後續發展吧:p

ps:應該跟站長提議新舊站友都要來此篇好好觀摩,跟witt兄"好好學學":rolleyes:


附議,數日前發現此文,害技安天天來此區報到

Basara 2002-07-19 05:04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dr_1976
看了那麼多篇~~頭都昏了~~沒想到各位資深站友為了witt兄....都一一的跳出來(如果強尼兄跟朵拉姐也跳出來,那就更好玩了)

不過小弟對於witt兄的能力太佩服了,實在是無法用三言兩語可以形容,還是先靜靜在一旁觀賞後續發展吧:p


ps:應該跟站長提議新舊站友都要來此篇好好觀摩,跟witt兄"好好學學":rolleyes:

觀摩中:p

不知蓋神和皇上看到這篇會說什麼?

朽木 2002-07-19 06:08 PM

終於....我也看完了修剪版(好想看一刀未剪版喔...)
只有4個字
英文叫做 "What Can I say"
中文叫做"真是夠了"
日文叫做"XXXX"
篇幅有限,其他語言恕略,如有需要請來信索取...

雖然中間有些部分可能因為版規被砍,但是看完這好幾10頁的討論,突然讓我想到以前曾經發生的一件事...真XX的類似。
有一天,我家外面突然很吵,想說看看發生什麼事,結果一堆鄰居也都跑出來看看到底發生什麼事,原來是有個住在後面巷子的鄰居,平常有事沒是喜歡帶著狗到處溜達,到處拉屎又不掃,大家已經忍他很久了,結果這天他帶著他的狗在我們巷子裡另一戶人家才剛辛苦整理好的漂亮草皮上拉屎拉尿,然後當這位鄰居質疑他的時候,這個狗主人起先說,我的狗大便拉在這,你還得感謝他幫你施肥哩,被拉的鄰居說,靠,為什麼不會在你自己家拉就好。然後我們一群人也都說,怎麼可以這樣,結果那狗主人更鮮,他接著說,我也是百般不願意呀,你這草皮比較漂亮咩...我家的草皮他都不拉,其實我也不想呀...那時候周圍鄰居也是送那個狗主人這4個字...唉唉,這件事真讓我覺得...

人可以無知,但是不能無恥,人必先自侮而人侮之....

另外logo的事,我想,又是4個字
死皮賴臉
在有正式授權書,或是有償的時候,使用人可以主張使用權利(非人格權),但是,如果一毛錢都沒付過,又沒有授權書的情況下,擁有著作人格權的人可以對該著作提出財產權告訴,要求使用者不得使用,又或在非正式授權,而以約定方式約定可供使用者使用,則該使用者以可以使用,但是當約定中包含作品的用途有特殊限制(如不涉及商業用途,或只能用在某某地方(如書籍出版,或是DM廣告之類)情況下,該使用者如有違反該限制,著作人亦可提出撤銷使用之要求,在法理上,我看不出這位兄臺有任何權利繼續使用別人的作品...

以上僅供參考,如有謬誤,還請見諒...如有不妥,砍之無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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