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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拒港嫌來台審!徐國勇:港人殺港人,來台判死刑違被告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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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好啦 :laugh: 若是想跟你這個連有沒有刑事犯罪協定都不知道的比腦死我看我應該是只有乖乖吃灰的份 :laugh: https://www.pcdvd.com.tw//showpost....2&postcount=150 https://www.pcdvd.com.tw//showpost....9&postcount=152 連引渡/遣返/驅逐出境都分不清楚 , 等給人家打臉後惱羞成怒罵人家法盲? 他如果是法盲 , 我還真不知道像你這種連國際法的基本法律知識都沒有的該叫什麼? 法棍? :laugh: 現在好了傷疤忘了痛又跑來這學人裝大尾巴狼? 新加坡? 先去把基本法律知識往你腦袋填多點再來"新加坡"啦 :laugh: |
引用:
不是香港法官拒絕了一個重要步驟。是如果香港法官因此而認列此案審理。 那會使得將來所有的外國人都不會進入香港,香港人再也走不出香港。 香港會成為全世界犯罪者或是司法互助的空白地帶。 因為只要香港法院審理,這意味著,香港人在境外不論有沒有犯罪,他國都可以審理。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任何外國人都不會隨意進入香港。因為只要有人犯罪,被害人到香港舉發,提告,香港也可以任意逮捕任何人進行審訊。(反送中?何必?:laugh: :laugh: :laugh: ) 人家香港有香港的司法,香港的司法就是不能受理(這那是特首能夠影響司法的?你以為香港的司法跟台灣一樣,要看顏色?)。這得讓犯罪者受引渡到台灣受審。中國大陸就是因為這個原因才會讓香港立法會提出「逃犯條例」進入立法會審議。 不管一個中國的原則有沒有。香港是中國的屬地,犯罪者要送往台灣,當然是按「兩岸犯罪共同打擊協議」把犯人遞交給台灣。反之,台灣人要送犯罪者去香港,一樣也是按「兩岸犯罪共同打擊協議」把犯人遞交給中國大陸,再移交給香港。 至於反送中,這件事,其實是香港或中國內政,台灣跟本管不著,說的更後面一點,退一萬步來講,香港是中華民國的屬地,又何需任何協議?犯人不論何種原因,總之來台就押。不然有本事,政府就派警察去香港押人歸案。(這可能嗎?你不如派軍隊去香港,接收中華民國領土算了) 反之,如果真有一個國家叫台灣國,那麼請問一下,香港是中國的屬地,中國要搞一國兩制是中國的事,香港怎麼可能跟台灣國簽引渡條例? 所以話說回來,政府在這件事情上,什麼也不做,讓香港押了犯人29個月後,一開始還在電視新聞上拒絕犯人入境,又用1450說各種奇怪的說法。通緝但拒絕入境? 真的是生雞蛋沒,放雞屎有的政府。 :nonono: :jolin: :jolin: :jolin: :stupefy: |
甚麼情況下可在香港檢控觸犯跨境罪行的人?
簡介 隨著現代社會科技進步,有些罪行不再受地理或地域限制。犯罪者可以策劃某罪行在某地發生,但他不一定要身處該地;罪行亦可以在一個地方犯下,而犯罪的結果卻在另一個地方發生。對於這類跨境罪行,香港法院是否有審理案件的司法管轄權?本文將會探討香港法院的境外刑事司法管轄權。 普通法 傳統地域限制 一直以來,根據普通法,香港法院基本上只對在香港地理範圍以內犯下的罪行具有司法管轄權。根據傳統觀點,由於香港的刑事法是為保障本地社群而發展出來的,因此香港法院一般不理會在香港境外犯下的罪行。如果某項罪行是在另一個地方犯下的,則應交由該地執行其法律,以保障該地的公民。 如果只在香港犯下罪行的一部分? 如果一部分的刑事行為是在香港境內作出,另一部分在香港境外作出,根據普通法,香港法院具有司法管轄權審理在香港產生作用的罪行。例如,如果某人身處香港境外,但僱用一名不知情的代理人在香港犯罪,該人仍受香港的刑事司法管轄權規管。同樣地,如果某人身處香港境外,但慫使及促使一項罪行在香港發生,該人即屬犯罪,並可在香港審訊。 在A-G v Yeung Sun-shun [1987] 2 HKC 92一案中,犯罪人的串謀詐騙行為在香港境外作出,但促進串謀的行為則由一名不知情的代理人在香港作出的,法庭裁定香港法院有權審理此案。 《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 《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香港法例第461章)(「該條例」)於1994年12月制定,旨在處理關於國際詐騙罪行所涉及的司法管轄權問題,及將香港法院的境外刑事司法管轄權編纂為成文法則。 該條例涵蓋的罪行載列於該條例第2(2) 及2(3) 條。第2(2) 條的罪行為「甲類」罪行,包括《盜竊罪條例》(香港法例第210章)及《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下的不誠實罪行,例如盜竊、欺詐、欺騙、勒索及關於虛假文書的罪行等。第2(3) 條列明的罪行為「乙類」罪行,包括串謀、企圖或煽惑他人觸犯甲類罪行及串謀詐騙。 該條例的作用是使香港法院能在以下情況下,就第2(2) 及2(3) 條所列的罪行行使司法管轄權: 1. 為使罪行定罪而須予證明的任何行為、不作為或其產生的後果的任何部分在香港發生; 2. 企圖在香港犯罪,不論該企圖犯罪的行為是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作出,亦不論該行為是否在香港產生作用; 3. 在香港企圖或煽惑他人在其他地方犯罪; 4. 串謀在香港犯罪,不論該串謀行為是在任何地方作出,亦不論有否在香港作出任何事情以促進該串謀行為;或 5. 在香港串謀在其他地方進行某些事情,而該等事情在香港進行會構成罪行,但前提是擬進行的行為必須在擬進行該行為的司法管轄區內屬於犯法的行為。 總結 不論該條例第2(2) 及 2(3) 條列明的刑事罪行是否涉及「外地」元素,香港法院對該等罪行都具有司法管轄權。至於該條例沒有涵蓋的刑事罪行,法院在決定是否有權審理時,會採用普通法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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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來自稱法盲,法盲沒什麼問題啊 :laugh: 明明是自己滿腦子顏色算計導致邏輯死去,笑別人腦死? 拜託一下,來點行的,別一天到晚牽拖東牽拖西的,新加坡? 人跑去新加坡台灣就抓不著了,懂? 為何提新加坡,同樣在台發生的刑案,人逃回去新加坡後全無下文,雙標仔倒是視而不見嘛 要說港人殺港人,台灣發生美國人殺死加拿大人命案,不也去菲律賓把人要回來審案? 你們的標準太讓人難以理解啦 要說陳案沒政治算計我打死也不信,但像你們這樣彎來彎去卻無視台港之間的現實狀況 也真叫讓人傻眼就是了 |
哇~~ 挺綠的都變成法律專家了 :laugh: :laugh: :laugh:
蔡英文~法律系 蘇貞昌~法律系 徐國勇~法律系 這些人真是物以類聚啊~ :think: :think: :th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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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香港現在已經確定不是一個國家,以前也不是一個國家。香港必需接受一國兩制的制度。 另一個問題是,那是香港單方面普通法管轄權觀點。美國跨州犯罪也很有可能在A、B兩州犯法,A州坐完牢,到B州繼續坐牢。 問題是香港法官不受理已經確定。台灣既然是主權獨立的國家,那就收啊,再等三個月做什麼?原來台灣不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啊?反之,香港本來就不是主權獨立的國家,香港憑什麼跟台灣簽引渡?一國兩制之後一樣也不是啊。 所以政府應該是要求支持送中條例通過,速速把犯人送中,透過兩岸共打協議把犯人送到台灣來啊。 :laugh: :laugh: :laug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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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否真的按行情價格收費都是問題, 律師/律所可能有年度公益法扶案件的指標名額, 律師/律所也可能把若干案件當作免費行銷所以免單。 當然還有另外一種可能, 就是實際付款買單根本無需陳某人或其家屬擔憂, 反正台灣政壇從來不缺諂媚者, 如果曝光索性就當作投名狀/政治獻金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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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不是被扣押,他是服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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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說的很清楚啊,效力不及香港,那是中國或香港一國兩制的問題。跟台灣無關啊。 唯一跟台灣有關的是,台灣國的主權怎麼沒有伸張出去呢? 1.香港不是一個國家,不能跟台灣簽。 2.台灣國不存在,找誰簽? 但是反而是民進黨的蔡政府蠢到一開始就贊成,撿了把槍拒收,又支持反送中,現在下不了台,指著記者說「對部長要客氣點」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是法務部的人員跟司法院的官員要指著蔡總統說:「你的法學博士是怎麼讀來的?」 林飛帆對那些來台的港人是怎麼回答的?這還看不清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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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來的台灣國 :confused: 我只知道有個招搖撞騙的台灣民政府 :laugh: :laugh: :laugh: 說到送中條例,這裡好像除了我在講送中條例被送終了?是避而不談還是視而不見?? 也許送中條例哪天會詐屍也說不定 :laug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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