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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巨蛋確定解約!北市府、遠雄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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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融資機構指定有能力改善到柯P標準的廠家施作也行 甲方直接叫融資機構發動就可以了,又不用乙方同意 為什麼要合議? |
引用:
原來融資機構是甲方所屬嗎? :rolleyes: |
引用:
契約不是寫很清楚嗎 可歸究乙方的事由(應改善不改善),甲方可得書面通知乙方及乙方融資機構。 融資機構於甲方指定期間內自行或擇定符合法令規定之其它機構,暫時接管乙方或繼續興建及營運 本契約融資機構的辦理事項又無"得"字,所以只要市府書面通知就一定要做 柯P照本條做就行了,為什麼要合議? |
引用:
因為你又漏看了一條啊 :laugh: 融資機構在19.4.2雖然沒有規定得字,但是在專講融資的第13條.3有得字 加上融資機構不是甲方所屬(很久以前甲方賣了銀行後就沒有融資機構了.....) 而且接管不代表遠雄滾蛋,後面的仲裁加打官司一樣會存在 |
引用:
11年前柯P救回一命 小薇等不到二度換心走了 實則動重大手術,不過是延命而已 動完後不出幾年,手術前的症狀都會復發 |
引用:
那一條你應該是解讀錯誤 13.3 講的是融資機構自己發起的接管,所以才會有個"得"字,是為保障融資機構的權益。 19.4.2 講的是甲方要求融資機構的接管。 兩條性質完全不同 |
如果市府站不住腳還勒令停工;造成廠商損失;那相關承辦人員要懲處吧;首長也要付政治責任吧,相對的市府如果是對的;還合意解約鑑價買回;那就是公務員瀆職與圖利廠商,總是有一方錯而不是去河蟹吧;河蟹就是市民的錯,市民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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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好吧,就算你說不算13.3條 那19.4.2條也沒有強迫融資機構去"應"的能力哦 首先融資機構就不是甲方的屬下 二來,也不在合約用印的兩方,這種兩方用印去強制第三方的事情你是認真的嗎? :laugh: 引用:
就說了停工法條跟合約兩發動的條件不一樣 還有鑑價買回為何會是=公務員瀆職與圖利廠商? 沒有解除合約就無法求償級主張興建支出的事情哦 |
引用:
有寫"得"才是"可做可不做",沒有寫不應做作此解釋 且應追求契約真意,這搞法也不該是契約設計該有的邏輯 怎麼能寫個契約可以讓乙方擺爛,融資機構又不管的情況下 陷入無人管理的處境 第二個問題要看融資機構的和乙方的契約 但99.9%一定會有相關說明,不然審計不可能過關 就像我承辦過採購的雇主意外責任險,契約有寫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保險條款不得變動 契約當然沒保險公司用印,但乙方和保險公司要寫在意外險契約中送甲方查驗 所以這麼重要的條款應該是沒問題的( 出問題的話主辦和審計該拖去斬) |
引用:
但是沒有寫任何字也不代表有"應"的意思,尤其這是民事合約,怎麼可能對不用印的第三方強制? 乙方跟融資之間的契約那肯定頂多是走13條的部分,不可能乙方跟融資機構間的用印去強制甲方,因為那也是民事合約 大巨蛋契約的設計真意? :laugh: :rolleyes: :laugh: :rolleyes: 另外沒有無人管理啊,就是你不可能強制叫融資機構照你說的去做事而已 沒有強制接管不代表合約跟大巨蛋就無人管理啊,你是從哪來的觀念?大巨蛋雖然工程停工,但是合約還是在走爭議的部分(不過最近雙方打算改走合意解約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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