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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zynut 2013-02-07 12:29 AM

引用:
作者喔喔
你們這些廢死的人~
如果閒閒無事~就去推動終身監禁~
別在那邊大放獗詞~破壞現今法制~
把整個社會搞的人心惶惶~烏煙瘴氣~
然後就好像沒有你的屁事一樣~ :tu: :tu: :tu: :tu:


經濟學者曾經提議過,說這可能是贊成死刑與反對死刑不同方,可以找到妥協的折衷點。

然而很遺憾的是,事實上仍然是雞同鴨講,完全無法有交集。

ruinousdeity 2013-02-07 03:24 AM

引用:
作者pingua
是嗎?前面不是提了 「我個人則認為不光是對死者施打毒品,長達20餘日的施虐過程,包含以鐵鎚及打死者面部、
將鐵釘打入死者體內、延誤就醫等都應該視為單一犯意接續,不應分開而應視為一個整體進行評價。

就長達20餘日的施虐、多次對死者注射一級毒品海洛因及延誤就醫之事實」這樣的證據叫沒有殺人故意?

我怎麼覺得是你的廢死感情讓你漠視這個事實

這是誤以為二審法官變更法條改用傷害致死罪判決所造成的誤解,
這樣的CASE基本上反射性都會想到傷害致死罪,
因為實務上要去證明被告有"直接的殺人故意"是非常困難的。
若以傷害致死罪為前提的情況下,無論被告行為如何喪盡天良,確實是不可能判死刑的。

稍微了解本件細節之後就會發現這是無謂之爭,根本不是用傷害致死罪來判,
不管是哪一方在這點其實都沒什麼好堅持的不是? :confused:

這些事證證明客觀上被告對死者的死亡主觀上採取漠然容任的態度,才該當殺人罪的主觀構成要件。
但是坦白說,本件若用殺人罪來判,個人認為量刑會比較輕,不及死刑。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9條從一重論就各種意義來說是比較恰當的,
因為只要考慮行為人客觀上是以何種方式、主觀上只要行為人是故意要讓被害人施用一級毒品
就具備客觀、主觀構成要件該當性。
在沒有阻卻違法事由的狀況下,本件就能很單純的從行為人的強迫方式種類及強度參酌量刑。

用長期毆打生殖器凌虐、體內打入鐵釘等等的方式對被害人施打海洛因致死,按比例原則,
如果這樣的犯行連無期徒刑都判不到的話,法官的意思是在他的心證中,
有能比本件更加不人道的強迫方式使死者施用海洛因,因而罪不及此?
我無法想像。

我個人是認為,就本件而言,審判適用的法條並無問題,有問題的是法官的量刑標準 :think:

他娘的大龍王 2013-02-07 08:46 AM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這是誤以為二審法官變更法條改用傷害致死罪判決所造成的誤解,
這樣的CASE基本上反射性都會想到傷害致死罪,
因為實務上要去證明被告有"直接的殺人故意"是非常困難的。
若以傷害致死罪為前提的情況下,無論被告行為如何喪盡天良,確實是不可能判死刑的。

稍微了解本件細節之後就會發現這是無謂之爭,根本不是用傷害致死罪來判,
不管是哪一方在這點其實都沒什麼好堅持的不是? :confused:

這些事證證明客觀上被告對死者的死亡主觀上採取漠然容任的態度,才該當殺人罪的主觀構成要件。
但是坦白說,本件若用殺人罪來判,個人認為量刑會比較輕,不及死刑。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9條從一重論就各種意義來說是比較恰當的,
因為只要考慮行為人客觀上是以何種方式、主觀上只要行為人是故意要讓被害人施用一級毒品
就具備客觀、主觀構成要件該當性。
在沒有阻卻違法事由的狀況下,...


你說到重點了,法官的評量方式有問題,蟲蟲還上來幫腔法條部分,扯到教化又更讓人無言,到底有沒有那麼天真無邪啊....

請教閣下,此案還能再審嗎...

EVR 2013-02-07 09:05 AM

司法體系有必要接受再教育導正不良的人權觀念 :laugh: :laugh:

現在的司法又不是追求真相和正義的地方
只不過是解讀法條和宣揚個人理念的場所罷了
長年經過所謂人權團體的洗腦侵蝕,已經失去判斷意識了

drasil 2013-02-07 10:33 AM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這是誤以為二審法官變更法條改用傷害致死罪判決所造成的誤解,
這樣的CASE基本上反射性都會想到傷害致死罪,
因為實務上要去證明被告有"直接的殺人故意"是非常困難的。
若以傷害致死罪為前提的情況下,無論被告行為如何喪盡天良,確實是不可能判死刑的。

稍微了解本件細節之後就會發現這是無謂之爭,根本不是用傷害致死罪來判,
不管是哪一方在這點其實都沒什麼好堅持的不是?

這些事證證明客觀上被告對死者的死亡主觀上採取漠然容任的態度,才該當殺人罪的主觀構成要件。
但是坦白說,本件若用殺人罪來判,個人認為量刑會比較輕,不及死刑。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9條從一重論就各種意義來說是比較恰當的,
因為只要考慮行為人客觀上是以何種方式、主觀上只要行為人是故意要讓被害人施用一級毒品
就具備客觀、主觀構成要件該當性。
在沒有阻卻違法事由的狀況下,本件就能很單純的從行為人的強迫方式種類及強度參酌量刑。

用長期毆打生殖器凌虐、體內打入鐵釘等等的方式對被害人施打海洛因致死,按比例原則,
如果這樣的犯行連無期徒刑都判不到的話,法官的意思是在他的心證中,
有能比本件更加不人道的強迫方式使死者施用海洛因,因而罪不及此?
我無法想像。

我個人是認為,就本件而言,審判適用的法條並無問題,有問題的是法官的量刑標準

根據目前可得的資訊,行為人應該不是用橘字部份的行為強迫被害人施用海洛因,而是因為被害人哭鬧所以想使用海洛因讓被害人安靜,這樣看來上面的推論好像不容易成立。

blair 2013-02-07 10:42 AM

果然廢死看到的點都一樣....

weirock 2013-02-07 10:49 AM

引用:
作者drasil
根據目前可得的資訊,行為人應該不是用橘字部份的行為強迫被害人施用海洛因,而是因為被害人哭鬧所以想使用海洛因讓被害人安靜,這樣看來上面的推論好像不容易成立。


..........

你知道你現在...在說什麼嗎?

u8526425 2013-02-07 11:05 AM

來看看人家是用怎麼的說詞意圖開脫的吧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AE...%A5%BD%E5%BC%98

有沒有一種相似感 ?

lievil 2013-02-07 11:16 AM

引用:
作者u8526425
你提到教育時
後面的東西我其實也想到了
既然你我都想得到
但是為什麼就是做不到 ?

我覺得原因是這樣
犯罪的人
怎麼會得到比守法的人更多更完整的關照 ?
除了所謂的短視近利之外
你如果講不出一個所以然
這種方法是絕對無法受到認同的
不然大家過苦日子混不下去都去犯罪就好啦
後路都幫你安排好好的
如果再犯還可以賴給社福制度不週全
如此是否等同鼓勵犯罪 ?
請問這種狀況要如何避免 ?


以[王昊]一案為例,其父母均因毒品案被判刑,也就是[犯罪者],
如果王昊交由社福機關照顧,今天是不是就沒有這個悲劇發生?

那社會為什麼要幫[犯罪者]照顧小孩呢?
平民老百姓還要自己花錢找保母,為何政府要幫犯罪者養小孩?
大家都去犯罪就可以省保母錢了?
是這樣嗎?

然後王昊只能被[同居人及朋友]扶養長大,
若他未死,二歲就被打海洛因及各種虐待,
長大沒有成為暴力、吸毒犯罪者,我們感謝神明,
但 .........不幸成為了呢?
因為他(王昊)不守法,所以我們無須關照他嗎?

blair 2013-02-07 11:20 AM

引用:
作者lievil
以[王昊]一案為例,其父母均因毒品案被判刑,也就是[犯罪者],
如果王昊交由社福機關照顧,今天是不是就沒有這個悲劇發生?

那社會為什麼要幫[犯罪者]照顧小孩呢?
平民老百姓還要自己花錢找保母,為何政府要幫犯罪者養小孩?
大家都去犯罪就可以省保母錢了?
是這樣嗎?

然後王昊只能被[同居人及朋友]扶養長大,
若他未死,二歲就被打海洛因及各種虐待,
長大沒有成為暴力、吸毒犯罪者,我們感謝神明,
但 .........不幸成為了呢?
因為他(王昊)不守法,所以我們無須關照他嗎?

…………
有沒有人可以幫忙翻譯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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