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https://www.pcdvd.com.tw/index.php)
- 七嘴八舌異言堂
(https://www.pcdvd.com.tw/forumdisplay.php?f=12)
- - 王昊之死╱法抵不過情?誰敢不判死…. 王昊案審判長:誰還敢判有期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000493)
|
---|
引用:
經濟學者曾經提議過,說這可能是贊成死刑與反對死刑不同方,可以找到妥協的折衷點。 然而很遺憾的是,事實上仍然是雞同鴨講,完全無法有交集。 |
引用:
這是誤以為二審法官變更法條改用傷害致死罪判決所造成的誤解, 這樣的CASE基本上反射性都會想到傷害致死罪, 因為實務上要去證明被告有"直接的殺人故意"是非常困難的。 若以傷害致死罪為前提的情況下,無論被告行為如何喪盡天良,確實是不可能判死刑的。 稍微了解本件細節之後就會發現這是無謂之爭,根本不是用傷害致死罪來判, 不管是哪一方在這點其實都沒什麼好堅持的不是? :confused: 這些事證證明客觀上被告對死者的死亡主觀上採取漠然容任的態度,才該當殺人罪的主觀構成要件。 但是坦白說,本件若用殺人罪來判,個人認為量刑會比較輕,不及死刑。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9條從一重論就各種意義來說是比較恰當的, 因為只要考慮行為人客觀上是以何種方式、主觀上只要行為人是故意要讓被害人施用一級毒品 就具備客觀、主觀構成要件該當性。 在沒有阻卻違法事由的狀況下,本件就能很單純的從行為人的強迫方式種類及強度參酌量刑。 用長期毆打生殖器凌虐、體內打入鐵釘等等的方式對被害人施打海洛因致死,按比例原則, 如果這樣的犯行連無期徒刑都判不到的話,法官的意思是在他的心證中, 有能比本件更加不人道的強迫方式使死者施用海洛因,因而罪不及此? 我無法想像。 我個人是認為,就本件而言,審判適用的法條並無問題,有問題的是法官的量刑標準 :think: |
引用:
你說到重點了,法官的評量方式有問題,蟲蟲還上來幫腔法條部分,扯到教化又更讓人無言,到底有沒有那麼天真無邪啊.... 請教閣下,此案還能再審嗎... |
司法體系有必要接受再教育導正不良的人權觀念 :laugh: :laugh:
現在的司法又不是追求真相和正義的地方 只不過是解讀法條和宣揚個人理念的場所罷了 長年經過所謂人權團體的洗腦侵蝕,已經失去判斷意識了 |
引用:
根據目前可得的資訊,行為人應該不是用橘字部份的行為強迫被害人施用海洛因,而是因為被害人哭鬧所以想使用海洛因讓被害人安靜,這樣看來上面的推論好像不容易成立。 |
果然廢死看到的點都一樣....
|
引用:
.......... 你知道你現在...在說什麼嗎? |
|
引用:
以[王昊]一案為例,其父母均因毒品案被判刑,也就是[犯罪者], 如果王昊交由社福機關照顧,今天是不是就沒有這個悲劇發生? 那社會為什麼要幫[犯罪者]照顧小孩呢? 平民老百姓還要自己花錢找保母,為何政府要幫犯罪者養小孩? 大家都去犯罪就可以省保母錢了? 是這樣嗎? 然後王昊只能被[同居人及朋友]扶養長大, 若他未死,二歲就被打海洛因及各種虐待, 長大沒有成為暴力、吸毒犯罪者,我們感謝神明, 但 .........不幸成為了呢? 因為他(王昊)不守法,所以我們無須關照他嗎? |
引用:
………… 有沒有人可以幫忙翻譯一下? |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3:54 AM. |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