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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不想原諒罵我人渣的人~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852180)

chiaostyle 2009-05-14 04:04 PM

引用:
作者流。金。歲。月
可以http://farm4.static.flickr.com/3309/3414269404_747da0b782.jpg 這樣子的嗎 :flash: :unbelief: :unbelief: :unbelief:

換你給套圖 :o :cool: :shy:



我沒什麼套圖....
不過我之前去俄羅斯玩有小美眉送上她的外拍套圖
我忘了放在哪了.................
也不要問我密碼放哪,小心我告你:think:
:jolin: :ase :laugh: :D .

museshuner 2009-05-14 04:08 PM

引用:
作者.好討厭.
不好意思..
我不明白.. "耐我如何" 這句話有什麼不妥...



看了你這幾天的發文,你的國文有重修的必要......

sclee 2009-05-14 04:22 PM

引用:
作者A ROD
你太過抬舉了 , 我真的擔不起 ..

前兩年 , 有一個轟動全台的嘉義惡婆婆 , 侵門踏戶到東石鄉痛歐媳婦的案子 ,
相信很多人應該都還有印象才是 .
當時也是引起東石居民的群情激憤 , 結果引發另外的衝突事件 .
警察為了保護惡婆婆能夠平安離開現場 , 反而引起東石鄉民不悅 , 認為警察袒護
壞人 , 進而包圍警察局 , 過程中許多不理性的行為跟言語 , 事後也是得接受司法
處分 .

一般人都不具司法處分權 , 所以不能以任何的私刑來解決問題 .
只是大家已經習慣了 ,或者不相信司法 , 所以會以情緒性的方式來自我處理 .
只是 , 不合法就是不合法 , 還是得說明一下的 .

有些事情想請教一下,雖然過去曾有判例暱稱id罵另一暱稱id仍被判有罪,因為看到裁決書都是"被告坦承不諱"(當庭認罪),法官自然不會浪費時間去了解,把起訴書修改一下作出判決

可是,因為這次版上告人事件,令小弟有興趣去尋找相關資訊,在實務上虛擬世界兩個暱稱對罵告上法院是否必然成立?本例因有人跑到他人之部落格中謾罵,所以不在討論中

我找到的
"被害人必須是特定之人或可得特定之人,如果公然侮辱之對象,為不特定的泛泛之人,則不符合本條被害人的要件。而且被公然侮辱的被害人,必須對於公然侮辱的行為,具有感情名譽上的感受能力,亦即對於他人的公然侮辱行為,其個人感情上會產生羞辱難堪的感覺或反應。"

因為網路世界,我們不知id暱稱者是男或女,老或少,甚至人不在台灣?可否解釋為泛泛之人?

又如果當事人沒有部落格的連結,即使如何被罵,也沒有真實世界中人知道他是誰,法律上為何仍能構成妨害名譽?

而且,看到有位律師提出這樣的論點~"單純辱罵三字經,或是對某件事情心生不滿,以三字經發洩情緒,都不屬於公然侮辱罪規範的範圍。"

因此,如本案的幾位被告,不計哪位去blog鬧事的,可否用這個法方答辯?罵"人渣"是對故事心生不滿發洩情緒而已?

ps:我常注意這類新聞,某些名人被告公然侮辱或誹謗,上了法院很懂法律上的答辯技巧,往往都會判無罪

EIGHTS 2009-05-14 04:48 PM

引用:
作者airdog88
看過您不少文,您應是大家都很尊敬的法律人

看到您舉的例子相信大家也了解,但事不關已時也許大家可以很冷靜,
看看最近的**殺事件,如果主嫌在受害者父親手上,您想他會乖乖等警察來嗎?
當然罵人也不對
只是想討論法律層面外,現在社會上少有的同理心同情心。


我覺得那是個人修養的問題
也不能說一定會怎樣

電影不也是常演出類似情節

A ROD 2009-05-14 04:50 PM

講句洩氣的話 , 還真是看運氣 ,
看你遇到哪種法官 .
法官的心證 , 勝過千萬條條文

以最近的某個名人來說 , 一個法官認為他在國外有鉅款 , 且有人打理 ,
所以有潛逃的可能 , 故拒絕交保 .
但先前卻有另外一個法官認為 , 國外的鉅款都不在名下 , 無法證明為
其所擁有或者控制 , 且以他的身份來說 , 潛逃國外的機會不大 , 所以
連保釋金都不用 , 就放出來外面趴趴走 .

同樣一個人 , 同樣一件事 , 遇到不同的法官 , 有不同的心證 , 就產生
了極大的落差

這也是司法讓人無法放心的地方了 .


ps. 這篇將是我最近的法律討論文的最後一篇了 , 自己手邊的文件
太多都還沒處理 , 跑來這邊插科打諢 , 真是自找麻煩 . :laugh:

sunnywalker 2009-05-14 05:07 PM

法官:這是我最後一次審判了,就抽籤好了,剩下的交給老天爺. :o

老天爺:最後什麼都推給我....,我就交給洋基第四棒了 :o

這也是洋基第四棒無法讓人放心的地方. :o

A ROD 2009-05-14 05:23 PM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有些人只針對樓主的陳年往事計較,嘛...刑346恐嚇罪追訴期10年
高中時候的事要先看看有沒有超過10年,構成要件該當性沒有問題.


樓主 :
我只是假設一下說個故事 , 按照大清律例 , 在公堂之上假設一下 ,
要判什麼罪啊 :laugh::laugh::laugh::laugh::laugh::laugh:


ps. 別告我啊 , 我只是突然想到這個笑話 , 忍不住想跟大家分享一下嘛 :cry::cry:


慘了慘了 , 說好要先處理文件的 , 又多跳出來打了一篇 :stupefy:

airdog88 2009-05-14 05:23 PM

引用:
作者EIGHTS
我覺得那是個人修養的問題
也不能說一定會怎樣

電影不也是常演出類似情節


可能吧
我的修養可能不夠
不用看電影
我曾在檢察管警察面前扁撞死我阿公人的爸爸(沒辦法,那個人躲在警車上)
當下真的真的全家沒人控制的了情緖
看來pcdvd高人不少

EIGHTS 2009-05-14 05:33 PM

引用:
作者airdog88
可能吧
我的修養可能不夠
不用看電影
我曾在檢察管警察面前扁撞死我阿公人的爸爸
看來pcdvd高人不少



可能講修養有點剌激到你了
但我可以理解你的想法
會想殺了對方也是人之常情

其他的都是大道理
想得通,就想通了
就不老生長談
我想你也明白

banyang 2009-05-14 06:04 PM

校園霸凌不該是個笑話
 
樓主,請幫我轉告你的那個朋友的朋友

就對他這麼說好了:

“你真是個人渣”

看到樓主述說這則“笑話”用第一人稱表述,

真的很容易讓人忽略掉,

笑話之前的“我朋友的朋友”這句話,

像我第一次看也是以為,

那位偷看到人家在自慰,

就恐嚇取財吃了人家一年多早餐,

最後竟然還在同學會上公布這件事的混球就是樓主,

而在文中講述這件事時,

樓主那種興高采烈的語氣實在令人不敢苟同,

古語說:觀其友,知其人也。

樓主的朋友的朋友為人如此不堪,我想樓主也......

最後支持一下KenKuo兄,

KenKuo兄勇於指責壞人壞事,

發現錯誤後勇於認錯的態度令人佩服,

其所犯的錯也就是太過於心直口快而已,

〈這種錯小弟也常犯orz〉

但不支持那位去別人部落格鬧版的仁兄。

KenKuo兄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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